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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上非法集资案件频发,涉案领域扩大,作案方式花样翻新,部分区域风险集中暴露,形势较为严峻。一些案件由于参与群众多、财产损失大,频繁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极端过激事件发生,影响社会稳定。2017年7月24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深入扎实整治金融乱象,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但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时,却困难重重。
一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方面法律滞后。有关部门处理非法集资问题,是参照《刑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来定罪量刑,没有专门针对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定。在处置非法集资领域,缺乏明确完整的行政法依据,对于非法集资的行政法界定、执法主体的界定等都不能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当前,政府鼓励互联网金融和监管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法律没有同步到位,矛盾突显。
二是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监管盲区。《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认定主体是央行。但一直以来,金融监管体系中的“一行三会”机构主要是对发牌机构进行监管,社会上存在的非法集资企业并没有被纳入监管范围。
三是现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模式缺乏流程机制,工作效用呈逐级递减趋势。目前,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主要是各级政府逐级成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但在实践中,因相关法律法规滞后,而省级政府又没有制定出台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规章,导致工作在第一线的县(区)基层政府,面对社会上繁多的非法集资现象,无法律依据、无统一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难以定性,处置无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从上到下呈逐级上升趋势,而资源整合及效用呈逐级递减趋势。
四是非法集资行为欺骗性强、群众投资不理性,导致非法集资行为屡禁不绝。一方面,非法集资欺骗性强,不法分子为谋取一己私利,打着“金融创新”、“项目融资”等幌子,采取股权、债权、民间借贷、互联网保险等方式,许以高额回报或利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迷惑性和欺骗性。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财富增长,投资需求旺盛。但由于投资渠道狭窄,又缺乏投资理财知识,部分群众不满足于正规金融机构低风险、低收益的理财产品,纷纷投资高收益“理財产品”等,从而掉入非法集资陷阱。
五是非法集资案件查处难度大、时间长、成本高。主要包括:耗费政府大量行政资源,从立案到侦查、起诉、判决和执行等一系列程序,均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耗费政府财力成本,以苏南某案件为例,不算常规办案经费和地方维稳工作经费,司法审计费用一项就高达1 500多万元;非法集资参与人员损失大;给社会稳定带来的压力很大。
为此,本代表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制定完善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应当梳理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非法集资的内容,结合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对非法集资进行专门立法,明确防范和处置的主体、范围、流程、法律责任等,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惩戒力度;同时,针对不法分子借助互联网方式开展非法集资的现象,应尽快制定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立法明确互联网业务的相关规则。
第二,创新监管方式,构建并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当前,在“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部门通常奉行“谁家的孩子谁抱走”原则,面对跨业跨界金融行为,存在监管盲区,其中非法集资行为更是缺失监管。机构监管部门应克服地盘意识,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明确产品法律关系和功能属性,实行功能监管,明确合法和非法、合规和不合规行为,实行行为监管。同时,明确界定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的内容和职责,构建上下联动的金融监管体系。
第三,省级政府要制定本辖区非法集资相关地方政府规章,调整现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模式。省级政府应当制定出台本辖区非法集资地方规章,对执法主体、性质认定依据、取证规范要求、处置工作细化流程等进行明确和规范,明确与中央监管部门的工作机制和配合方式,让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一线的市、县(区)基层政府按照统一授权、权责一致原则,切实履行好属地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四,地方政府要贯彻落实主体责任,对非法集资形成高压态势。作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线的县(区)级政府,在非法集资法律法规、体制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的前提下,需要“防、整、打”相结合,加强源头防控,遏制增量风险;开展专项整治,消化存量风险,对群众反映强烈、投诉举报线索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公安机关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势头,对非法集资形成高压态势。除此以外,县(区)级地方政府要研究更好发挥现有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作用的工作机制、决策机制和协调机制,加强对本辖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统领;建立一支由街道和工商、税务、公安等执法部门,商务、文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高效有力的综合执法队伍,形成工作合力;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研究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强化技术手段监督。
第五,加大宣传教育,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在投资者方面,要加大对投资者金融知识、投资风险的宣传和教育,在开展广场活动、拉宣传横幅、大屏滚动播放相关风险提示等的同时,积极利用网络、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拓展宣传渠道,增强投资者投资风险自担认识;同时,大幅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满足不同层次投资者的需求。在集资企业及个人方面,应推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拓宽信用数据收集渠道,建立完善全国统一、公开、透明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整合信用信息资源,推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央行征信系统信息共享,构建功能完备、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管理机制;完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守信“红名单”、失信“黑名单” 制度,加大失信惩罚力度,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失信成本,营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天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
一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方面法律滞后。有关部门处理非法集资问题,是参照《刑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来定罪量刑,没有专门针对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定。在处置非法集资领域,缺乏明确完整的行政法依据,对于非法集资的行政法界定、执法主体的界定等都不能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当前,政府鼓励互联网金融和监管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法律没有同步到位,矛盾突显。
二是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监管盲区。《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认定主体是央行。但一直以来,金融监管体系中的“一行三会”机构主要是对发牌机构进行监管,社会上存在的非法集资企业并没有被纳入监管范围。
三是现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模式缺乏流程机制,工作效用呈逐级递减趋势。目前,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主要是各级政府逐级成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但在实践中,因相关法律法规滞后,而省级政府又没有制定出台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规章,导致工作在第一线的县(区)基层政府,面对社会上繁多的非法集资现象,无法律依据、无统一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难以定性,处置无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从上到下呈逐级上升趋势,而资源整合及效用呈逐级递减趋势。
四是非法集资行为欺骗性强、群众投资不理性,导致非法集资行为屡禁不绝。一方面,非法集资欺骗性强,不法分子为谋取一己私利,打着“金融创新”、“项目融资”等幌子,采取股权、债权、民间借贷、互联网保险等方式,许以高额回报或利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迷惑性和欺骗性。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财富增长,投资需求旺盛。但由于投资渠道狭窄,又缺乏投资理财知识,部分群众不满足于正规金融机构低风险、低收益的理财产品,纷纷投资高收益“理財产品”等,从而掉入非法集资陷阱。
五是非法集资案件查处难度大、时间长、成本高。主要包括:耗费政府大量行政资源,从立案到侦查、起诉、判决和执行等一系列程序,均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耗费政府财力成本,以苏南某案件为例,不算常规办案经费和地方维稳工作经费,司法审计费用一项就高达1 500多万元;非法集资参与人员损失大;给社会稳定带来的压力很大。
为此,本代表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制定完善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应当梳理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非法集资的内容,结合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对非法集资进行专门立法,明确防范和处置的主体、范围、流程、法律责任等,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惩戒力度;同时,针对不法分子借助互联网方式开展非法集资的现象,应尽快制定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立法明确互联网业务的相关规则。
第二,创新监管方式,构建并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当前,在“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部门通常奉行“谁家的孩子谁抱走”原则,面对跨业跨界金融行为,存在监管盲区,其中非法集资行为更是缺失监管。机构监管部门应克服地盘意识,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明确产品法律关系和功能属性,实行功能监管,明确合法和非法、合规和不合规行为,实行行为监管。同时,明确界定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的内容和职责,构建上下联动的金融监管体系。
第三,省级政府要制定本辖区非法集资相关地方政府规章,调整现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模式。省级政府应当制定出台本辖区非法集资地方规章,对执法主体、性质认定依据、取证规范要求、处置工作细化流程等进行明确和规范,明确与中央监管部门的工作机制和配合方式,让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一线的市、县(区)基层政府按照统一授权、权责一致原则,切实履行好属地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四,地方政府要贯彻落实主体责任,对非法集资形成高压态势。作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线的县(区)级政府,在非法集资法律法规、体制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的前提下,需要“防、整、打”相结合,加强源头防控,遏制增量风险;开展专项整治,消化存量风险,对群众反映强烈、投诉举报线索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公安机关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势头,对非法集资形成高压态势。除此以外,县(区)级地方政府要研究更好发挥现有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作用的工作机制、决策机制和协调机制,加强对本辖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统领;建立一支由街道和工商、税务、公安等执法部门,商务、文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高效有力的综合执法队伍,形成工作合力;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研究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强化技术手段监督。
第五,加大宣传教育,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在投资者方面,要加大对投资者金融知识、投资风险的宣传和教育,在开展广场活动、拉宣传横幅、大屏滚动播放相关风险提示等的同时,积极利用网络、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拓展宣传渠道,增强投资者投资风险自担认识;同时,大幅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满足不同层次投资者的需求。在集资企业及个人方面,应推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拓宽信用数据收集渠道,建立完善全国统一、公开、透明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整合信用信息资源,推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央行征信系统信息共享,构建功能完备、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管理机制;完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守信“红名单”、失信“黑名单” 制度,加大失信惩罚力度,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失信成本,营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天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