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乡村治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党的十九大以来,天津市积极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换届选举后,已全部实现村、党组织一把手“一肩挑”,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得以确立,村“两委”班子更加团结,乡村治理效率大大提升。目前,天津市已经形成了党组织—村委会—村民代表会—监委会相互协调、最终统一于党的领导的较为成熟的乡村治理模式,重大事项“六步决策”的民主程序越来越规范。天津市委反复强调,换届后要以提升组织力为目标,突出政治功能,强化党组织在农村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但是调查显示,“一肩挑”之后的乡村治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基层基础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乡村治理能力亟待进一步提高。
乡村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部分党组织成员模范带头作用发挥不到位、不充分。党组织的权威树立需要广大党员共同维护,而在实践中部分村的党组织成员参与决策、联系群众不够,对村民的宣传引导意识薄弱,模范引领作用不到位。
村党组织带头人在日常管理和处理棘手问题时创新思维不够。主任、书记“一肩挑”树立了党的领导的权威性,在乡村治理中起决定性作用。但在实践中如何发挥好党组织的引领作用,推进村民自治实践深入发展是摆在村党组织带头人面前的重要课题。
村干部法治思维有短板。当下的乡村社会结构已经发生深刻变化,个别村干部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不足。
村干部驾驭经济发展和规避风险的能力不足。实践证明,村集体经济实力越强,村庄治理的手段越多、治理能力越强,反之亦然。农村缺乏真正懂得经济组织管理和现代化企业运营专业知识的村干部。個别相对贫困的村,村干部思维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跟不上时代的步伐。
提高乡村治理能力的思考
1.建立利益链接机制,夯实治理能力的经济基础
发展经济是一切工作的基础,村集体经济实力与村干部治理能力相辅相成。集体经济与村民直接相关,善于运用经济利益驱动作用达到村党组织的政治、社会、文化等多重管理目标必须建立有效的利益链接机制。比如,为了促乡风文明的改进,有的村成立了乡风文明基金,不文明行为与年底分红挂钩,效果非常显著,文明风尚软约束变成了硬约束。另一方面,建立党和群众“心连心”的感知度链接。党组织在村集体的能力范围内尽可能为村民提供帮助,包括实实在在的物质上的援助,也包括为村民的一些日常需求如孩子入学、托老、托幼提供“服务产品”。
对于经济发展水平低的村庄,要把乡村治理与扶贫、发展经济结合在一起。用好扶贫款和转移支付构成的集体资产,解决好村民的重大关切;对于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专业性比较强的业务、村干部无法胜任的工作领域,可引入第三方人才或机构提供专业服务,探索聘请职业经理人团队进行经营。
2.提高村干部德治水平,形成治理能力的价值基础
村干部要心系村民、以德服人。村干部要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严格自律、秉公办事,不折不扣执行上级和本级集体形成的决议。在群众中产生强大的说服力、凝聚力、感召力,使政治权威与内生的社会权威相统一,“德治”与“自治”相统一。
把实施“德治”与乡风文明建设相结合。引导形成新时代要求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农村新文化。要求村干部以真情、热情打动村民,多打、巧打“亲情牌”。比如经常性转转走走、拉拉家常,组织并参与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等,从根本上改善干群关系,合理引导村民需求。
3.建立各类工作机制,健全乡村治理的制度基础
建立常态化的入户制度。要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入户次数并做好民情日记,切实深入到群众中去,对群众不理解有心结的事项要做到不厌其烦,把问题谈透谈清,对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仅要做到心中有数,而且要记录在案,建立工作台账。
建立村委会、村党支部与村民代表的沟通机制。定期召开例会,村民代表密切联系村民,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重大事项形成决策之前要召开扩大会,以扩大民主范围,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建立常态化的针对乡村的教育培训制度。目前的“三会一课”培训制度要覆盖广大党员干部。建议建立街镇党校,探索强化街镇党校职能。在乡镇层面定期培训村里的党员,把教育培训触角向村级延伸,培训内容可以从党课扩展到农业科技、市场经济、专业技能等领域。
建立完善激励带动机制。首先,要找好带头人,坚持以产业发展带动贫困户就业创业,真正激发群众主动脱贫的内生动力,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其次,出台有效的细则和奖励机制,激励村民主动搞好生产劳动和环境卫生整治等工作;最后,条件成熟的村成立村志愿者队伍,充分调动老党员、年轻的入党积极分子等人员的积极性。
4.运用好法律工具,打牢乡村治理的法治基础
要加强村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村干部法治素养。教育党员干部带头知法、敬法、守法,带头做法治的宣传员和践行者。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逐步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从依法自治切入,逐步完善适合农村实际的法规体系。实现乡村法治建设,必须有良法可依。要推行《农村自治管理服务规则》,对农村基层权力进行归类、规范,制定权力清单、规范流程,进一步明晰村民代表职责权限,顺畅退出机制。主动引领和推动乡村社会发展进程,实现党的领导与乡村自治的有机统一。
(作者为中共天津市委党校经济学部教授,本文为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研究”TJKSZDWT1826-01阶段性成果)
乡村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部分党组织成员模范带头作用发挥不到位、不充分。党组织的权威树立需要广大党员共同维护,而在实践中部分村的党组织成员参与决策、联系群众不够,对村民的宣传引导意识薄弱,模范引领作用不到位。
村党组织带头人在日常管理和处理棘手问题时创新思维不够。主任、书记“一肩挑”树立了党的领导的权威性,在乡村治理中起决定性作用。但在实践中如何发挥好党组织的引领作用,推进村民自治实践深入发展是摆在村党组织带头人面前的重要课题。
村干部法治思维有短板。当下的乡村社会结构已经发生深刻变化,个别村干部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不足。
村干部驾驭经济发展和规避风险的能力不足。实践证明,村集体经济实力越强,村庄治理的手段越多、治理能力越强,反之亦然。农村缺乏真正懂得经济组织管理和现代化企业运营专业知识的村干部。個别相对贫困的村,村干部思维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跟不上时代的步伐。
提高乡村治理能力的思考
1.建立利益链接机制,夯实治理能力的经济基础
发展经济是一切工作的基础,村集体经济实力与村干部治理能力相辅相成。集体经济与村民直接相关,善于运用经济利益驱动作用达到村党组织的政治、社会、文化等多重管理目标必须建立有效的利益链接机制。比如,为了促乡风文明的改进,有的村成立了乡风文明基金,不文明行为与年底分红挂钩,效果非常显著,文明风尚软约束变成了硬约束。另一方面,建立党和群众“心连心”的感知度链接。党组织在村集体的能力范围内尽可能为村民提供帮助,包括实实在在的物质上的援助,也包括为村民的一些日常需求如孩子入学、托老、托幼提供“服务产品”。
对于经济发展水平低的村庄,要把乡村治理与扶贫、发展经济结合在一起。用好扶贫款和转移支付构成的集体资产,解决好村民的重大关切;对于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专业性比较强的业务、村干部无法胜任的工作领域,可引入第三方人才或机构提供专业服务,探索聘请职业经理人团队进行经营。
2.提高村干部德治水平,形成治理能力的价值基础
村干部要心系村民、以德服人。村干部要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严格自律、秉公办事,不折不扣执行上级和本级集体形成的决议。在群众中产生强大的说服力、凝聚力、感召力,使政治权威与内生的社会权威相统一,“德治”与“自治”相统一。
把实施“德治”与乡风文明建设相结合。引导形成新时代要求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农村新文化。要求村干部以真情、热情打动村民,多打、巧打“亲情牌”。比如经常性转转走走、拉拉家常,组织并参与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等,从根本上改善干群关系,合理引导村民需求。
3.建立各类工作机制,健全乡村治理的制度基础
建立常态化的入户制度。要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入户次数并做好民情日记,切实深入到群众中去,对群众不理解有心结的事项要做到不厌其烦,把问题谈透谈清,对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仅要做到心中有数,而且要记录在案,建立工作台账。
建立村委会、村党支部与村民代表的沟通机制。定期召开例会,村民代表密切联系村民,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重大事项形成决策之前要召开扩大会,以扩大民主范围,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建立常态化的针对乡村的教育培训制度。目前的“三会一课”培训制度要覆盖广大党员干部。建议建立街镇党校,探索强化街镇党校职能。在乡镇层面定期培训村里的党员,把教育培训触角向村级延伸,培训内容可以从党课扩展到农业科技、市场经济、专业技能等领域。
建立完善激励带动机制。首先,要找好带头人,坚持以产业发展带动贫困户就业创业,真正激发群众主动脱贫的内生动力,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其次,出台有效的细则和奖励机制,激励村民主动搞好生产劳动和环境卫生整治等工作;最后,条件成熟的村成立村志愿者队伍,充分调动老党员、年轻的入党积极分子等人员的积极性。
4.运用好法律工具,打牢乡村治理的法治基础
要加强村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村干部法治素养。教育党员干部带头知法、敬法、守法,带头做法治的宣传员和践行者。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逐步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从依法自治切入,逐步完善适合农村实际的法规体系。实现乡村法治建设,必须有良法可依。要推行《农村自治管理服务规则》,对农村基层权力进行归类、规范,制定权力清单、规范流程,进一步明晰村民代表职责权限,顺畅退出机制。主动引领和推动乡村社会发展进程,实现党的领导与乡村自治的有机统一。
(作者为中共天津市委党校经济学部教授,本文为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研究”TJKSZDWT1826-01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