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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WHO资料统计,目前已有69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有关传统医药法规和政策。
世界上最早的传统医药法令是1941年斯里兰卡颁布的《土著医学法令》。此后在1961年,斯里兰卡又颁布《阿育吠陀法》,根据这一法令成立了卫生部阿育吠陀司,这项举措极大地促进了阿育吠陀、悉达和尤纳尼医学的发展,是阿育吠陀发展史上的里程碑。1970年,斯里兰卡政府颁布《顺势疗法法令》,这是该国第3部有关传统医学的法令。该部法令对顺势疗法的合法性予以官方承认,促进了顺势疗法在斯里兰卡的发展。
英国
英国1950年颁布《顺势疗法行业法案》,这部法案承认顺势疗法在英国正式的法律地位;到20世纪90年代,英国政府又通过《整骨疗法师法案》和《整脊疗法师法案》以及与其配套的15部法规,对整骨疗法和整脊疗法进行规范,建立了整脊疗法的综合性法律框架。
韩国
韩国政府长期以来一直采用韩医和西医并重的政策。早在1951年就颁布了《国民医药法令》,法令规定韩医药与西医药地位相等,从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2003年8月,韩国颁布了《韩医药育成法》,该法明确规定了“韩医药”的定义,同时对韩医药技术政策的制定、促进韩医药技术开发事业、建立韩医产业基础、提高韩医药的质量等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
巴基斯坦
巴基斯坦1956年颁布了《尤纳尼、阿育吠陀和顺势疗法医师法令》,该法案规定对尤纳尼、阿育吠陀和顺势疗法医师实行注册管理,确立传统医药在巴基斯坦的合法地位,促进传统医药的应用。
印度
印度在1970年通过了《印度医学中央委员会法令》,这部法案规定协调和管理印度传统医药的机构——印度医学中央理事会的组成,以及印度医学中央注册名录的维持等相关事项。该法令的颁布实施不仅赋予传统医药以合法地位,而且极大地促进了传统医药的发展,从此印度医学作用在人民心中的位置更加根深蒂固,成为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孟加拉国
孟加拉国在1972年颁布《孟加拉国尤纳尼与阿育吠陀医师条例》,依据该法案成立了孟加拉国尤纳尼与阿育吠陀医学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責制订尤纳尼与阿育吠陀医学相关标准,并组织对医师实施注册管理,确立了尤纳尼与阿育吠陀在孟加拉国的合法地位,保护并促进传统医药的发展。
德国
德国于1976年颁布了传统医学/补充与替代医学的国家政策和法规,1978年成立了传统医学/补充与替代医学的专家委员会。德国规定非常规医学从业人员不需要国家考试,而由地方卫生部门聘请西医主考,不需要医科专业文凭。
南非
南非于1982年颁布《联合健康专业法》,主要内容包含了对草药医学、顺势疗法、整脊疗法、整骨疗法和物理疗法的管理规定,其主要目的是规范联合健康专业的执业活动。2001年2月,正式颁布了《南非联合健康专业委员会管理条例》,规定传统医师由卫生部下属的南非联合健康专业委员会主管;传统医药人员提交规定材料进行注册,通过审核考试可获得行医资格。
泰国
泰国2000年颁布的《传统泰医药知识保护与促进法》,主要内容包括对传统泰医药等相关概念的定义,设立传统泰医药知识保护与促进委员会,对传统泰医药知识产权分类保护等方面,这是世界上首部对传统医药知识进行保护的法律。2002年,泰国成立了传统和替代医学司,下设泰医处、替代医学处和注册处,成为少数在卫生部设立专门机构管理传统医药的国家。
世界上最早的传统医药法令是1941年斯里兰卡颁布的《土著医学法令》。此后在1961年,斯里兰卡又颁布《阿育吠陀法》,根据这一法令成立了卫生部阿育吠陀司,这项举措极大地促进了阿育吠陀、悉达和尤纳尼医学的发展,是阿育吠陀发展史上的里程碑。1970年,斯里兰卡政府颁布《顺势疗法法令》,这是该国第3部有关传统医学的法令。该部法令对顺势疗法的合法性予以官方承认,促进了顺势疗法在斯里兰卡的发展。
英国
英国1950年颁布《顺势疗法行业法案》,这部法案承认顺势疗法在英国正式的法律地位;到20世纪90年代,英国政府又通过《整骨疗法师法案》和《整脊疗法师法案》以及与其配套的15部法规,对整骨疗法和整脊疗法进行规范,建立了整脊疗法的综合性法律框架。
韩国
韩国政府长期以来一直采用韩医和西医并重的政策。早在1951年就颁布了《国民医药法令》,法令规定韩医药与西医药地位相等,从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2003年8月,韩国颁布了《韩医药育成法》,该法明确规定了“韩医药”的定义,同时对韩医药技术政策的制定、促进韩医药技术开发事业、建立韩医产业基础、提高韩医药的质量等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
巴基斯坦
巴基斯坦1956年颁布了《尤纳尼、阿育吠陀和顺势疗法医师法令》,该法案规定对尤纳尼、阿育吠陀和顺势疗法医师实行注册管理,确立传统医药在巴基斯坦的合法地位,促进传统医药的应用。
印度
印度在1970年通过了《印度医学中央委员会法令》,这部法案规定协调和管理印度传统医药的机构——印度医学中央理事会的组成,以及印度医学中央注册名录的维持等相关事项。该法令的颁布实施不仅赋予传统医药以合法地位,而且极大地促进了传统医药的发展,从此印度医学作用在人民心中的位置更加根深蒂固,成为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孟加拉国
孟加拉国在1972年颁布《孟加拉国尤纳尼与阿育吠陀医师条例》,依据该法案成立了孟加拉国尤纳尼与阿育吠陀医学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責制订尤纳尼与阿育吠陀医学相关标准,并组织对医师实施注册管理,确立了尤纳尼与阿育吠陀在孟加拉国的合法地位,保护并促进传统医药的发展。
德国
德国于1976年颁布了传统医学/补充与替代医学的国家政策和法规,1978年成立了传统医学/补充与替代医学的专家委员会。德国规定非常规医学从业人员不需要国家考试,而由地方卫生部门聘请西医主考,不需要医科专业文凭。
南非
南非于1982年颁布《联合健康专业法》,主要内容包含了对草药医学、顺势疗法、整脊疗法、整骨疗法和物理疗法的管理规定,其主要目的是规范联合健康专业的执业活动。2001年2月,正式颁布了《南非联合健康专业委员会管理条例》,规定传统医师由卫生部下属的南非联合健康专业委员会主管;传统医药人员提交规定材料进行注册,通过审核考试可获得行医资格。
泰国
泰国2000年颁布的《传统泰医药知识保护与促进法》,主要内容包括对传统泰医药等相关概念的定义,设立传统泰医药知识保护与促进委员会,对传统泰医药知识产权分类保护等方面,这是世界上首部对传统医药知识进行保护的法律。2002年,泰国成立了传统和替代医学司,下设泰医处、替代医学处和注册处,成为少数在卫生部设立专门机构管理传统医药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