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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一年,我国税制改革亮点频出、成效显著。主要表现在:以全面减税为特征的营改增试点圆满收官,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小微企业所得税税基减半优惠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187种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大幅下调,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得以优化完善;4个税种(中央税1个、地方税3个)的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2016年底征求意见的船舶吨税法和烟叶税法已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水资源税试点省市由1个扩大至10个。这些成果的取得,标志着我国税制改革进入了快车道、税收法定化步伐明显加快。2018年是充满希望和挑战的一年,我们要在十九大提出的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引领下,继续深入扎实地推进新时代的税制改革,力争在一些关键领域和环节取得新突破,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宏伟目标、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做出更大的贡献。下面就几个重大理论和政策问题谈谈个人不成熟的看法。
要进一步理顺税、利、费、租、基金等分配范畴的关系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许多企业和单位的产权中都包含国有成份,如何处理税、利、费、租、基金等分配范畴的关系始终是一个难题。上世纪八十年代,为了搞活国企,我们用“利改税”取代了“盈亏统负制”,实践证明效果并不理想,后来被迫退回到“包税制”;九十年代以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股份制改革的需要,我们又推出了“税利分流制”,以替代“利改税”和“包税制”。从理论上说,“税利分流制”是处理国企分配关系的最佳选择。但时至今日,税后利润分红制仍不规范完备。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各种经济成份在税收上基本实现了国民待遇,但企业税费负担过重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于是从2013年开始,以“减税让利、清费立税、费改税”为特征的各项改革举措密集推出,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与社会的普遍期待仍有距离。从基础理论层面来说,无论是“利改税”、“包税制”还是“费改税”,都是不科学的,因为它混淆了税、利、费、租、基金等分配范畴的本质区别,把不同性质的东西当作一个东西来处理,带来的后果就是:许多税种立法依据不充分、税种属性模糊不清、功能作用交叉重叠、重复征税问题突出、税利费租基金等关系说不清理还乱(如车购税、城建税、契税、教育费附加等就属此类,资源税、房地产税也有类似问题)。那么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呢?我认为还是要回到“桥归桥、路归路”的轨道上来,即坚持减税降负、清费立税这一改革总基调不变,把与税有重复征收关系的利、费、租、基金等项目或明令取消、或与税合并;把与税并无重复征收关系的利、费、租、基金等项目或大力削减、或依法规范征收。只有这样,才能还税以本来面目,从而避免非税对税的干扰冲击、减轻社会公众对税改的种种质疑。
要坚定不移地把减税降负工作引向深入
去年12月底,美国总统特朗普在白宫签署了参众两院一致通过的《减税与就业法案》,该法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长达25年以上。这是自上世纪八十年代里根税改以来减税规模最大的一次立法行动,它对吸引人财物回流、振兴美国实体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支持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稳健增长、巩固美国的世界霸主地位都将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我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是美国最重要的投資和贸易伙伴,美国政府大幅减税,我国不可能置身事外、无动于衷。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反复强调,人民的期待就是我们的施政方向。前不久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再次发出打好三大“攻坚战”、加快改革开放步伐的动员令。我们应乘此东风、顺应民心、主动作为、迎难而上,坚定不移地把减税降负工作引向深入。具体来说,应在以下四方面持续用力:(1)在巩固完善营改增全面减税惠民成果的基础上,可适当下调增值税的基本税率;(2)为解决中美所得税税率倒挂问题,可适当下调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和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适当扩大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3)下决心取消车购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契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税费,让每一种税费都合法合理、出师有名;(4)加快房地产税改革步伐,切实减轻企业和居民的不合理税收负担,尤其是刚需型和改善型居民的税收负担,抑制房地产价格不合理上涨,建立引导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5)优化税收管理服务,着力解决税制运行成本过高的问题。
要循序渐进优化我国的宏观税制结构
关于我国宏观税制结构的优化选择问题,学术界已探讨多年,大体有三种代表性观点:第一种主张实行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并重模式;第二种主张实行以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的模式;第三种主张实行以资源环境税为主体的模式。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第一种观点比较流行;进入新世纪以来,第二种观点比较流行;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提速,第三种观点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本人认为,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国情,目前比较稳妥可靠、更具现实可行性的还是第一种观点。主要理由是:(1)实行多税种并存、功能互补的复税制,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但在复税制条件下,各国的税制模式也存在较大差异,即使是欧美发达国家也不例外。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税制模式的优化选择上应有自己的特色,不能一味地跟着欧美跑,否则容易把我国的税制改革引向歧途;(2)流转税和所得税各有所长,二者有机结合,能较好地兼顾收入与调控、效率与公平等目标;(3)我国目前已基本形成双主体并重的税制格局,它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改革开放进程是基本适应的,也与税务机关的税源管控能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能力是基本适应的。在较长期间内,这一格局估计不会发生根本性变化。因为在培育个人所得税、资源环境税、房地产税、社会保障税等新税种方面,我国也下了不少功夫,但目前看来困难和阻力不小,期望这些税种能在短期内脱颖而出、独挑大梁还很不现实。
要加快推进税制体系绿色化进程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党的十九大又把建设美丽中国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奋斗目标。顺应党和国家的战略要求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我们必须加快税制体系绿色化进程。具体举措有:(1)要把保护资源环境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每推出一项重大税改措施,都要对其资源环境影响程度作出科学评估;(2)要对资源环境保护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以及绿色环保产品、技术和设备的投资贸易服务活动给予更大的税收支持;(3)要加快水资源税试点步伐,循序渐进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4)环保税不仅要关注污染物的排放,还要关注有形商品的有害物质含量;(5)要增强各税种在保护资源环境上的政策协调性。
要积极应对新兴经济对传统税制和税收征管的挑战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以互联网、物联网、电子商务、电子金融、大数据、云计算、共享经济、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兴经济飞速发展,给人类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国家治理模式带来了巨大冲击,建立在实体经济基础上的传统税制和税收征管也面临转型升级的压力。我国是新兴经济大国,在某些领域还领跑世界,理应在探索、发展和规制新兴经济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具体应对措施有:(1)要加快推进新兴经济的税收立法,无论是对传统税制作出变通解释,还是在传统税制之外制定新的征税办法,都要及时填补税制的空白,使新兴经济的征收管理有法可依;(2)要对新兴经济继续采取轻税扶持政策,但也要让它承担必要的纳税义务,以缩小其与实体经济之间过大的税负差距,保护实体经济的发展;(3)要主动运用新兴经济带来的先进科技手段为税制改革和税收征管现代化服务;(4)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同打击新兴经济领域的跨国犯罪和国际逃避税。
要协调推进税制改革与税收法定化进程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是治税理念的重大突破,也给税收法定化工作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但在推进税收法定化过程中,也要避免另一种倾向,即通过简单平移的办法把现行税收法规直接上升为法律,而忽视对现行税种立法依据、功能属性及实体要素合法性、合理性的深入论证,忽视对税法体系整体结构和配套功能的优化完善,否则税收法定化就会流于形式,而不具有实质意义。一旦将不合理的税收法规法定化,不仅会损害立法机关的形象和权威,也会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消极影响,因此必须协调推进税制改革与税收法定化,使二者形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的关系。另外,在税收法定化过程中,还要处理好人大、政府、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权分享问题,以调动各方参与和支持税收工作的积极性、增强税法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环境的灵活适应性、减少税收执法中的干扰和阻力。
要进一步理顺税、利、费、租、基金等分配范畴的关系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许多企业和单位的产权中都包含国有成份,如何处理税、利、费、租、基金等分配范畴的关系始终是一个难题。上世纪八十年代,为了搞活国企,我们用“利改税”取代了“盈亏统负制”,实践证明效果并不理想,后来被迫退回到“包税制”;九十年代以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股份制改革的需要,我们又推出了“税利分流制”,以替代“利改税”和“包税制”。从理论上说,“税利分流制”是处理国企分配关系的最佳选择。但时至今日,税后利润分红制仍不规范完备。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各种经济成份在税收上基本实现了国民待遇,但企业税费负担过重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于是从2013年开始,以“减税让利、清费立税、费改税”为特征的各项改革举措密集推出,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与社会的普遍期待仍有距离。从基础理论层面来说,无论是“利改税”、“包税制”还是“费改税”,都是不科学的,因为它混淆了税、利、费、租、基金等分配范畴的本质区别,把不同性质的东西当作一个东西来处理,带来的后果就是:许多税种立法依据不充分、税种属性模糊不清、功能作用交叉重叠、重复征税问题突出、税利费租基金等关系说不清理还乱(如车购税、城建税、契税、教育费附加等就属此类,资源税、房地产税也有类似问题)。那么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呢?我认为还是要回到“桥归桥、路归路”的轨道上来,即坚持减税降负、清费立税这一改革总基调不变,把与税有重复征收关系的利、费、租、基金等项目或明令取消、或与税合并;把与税并无重复征收关系的利、费、租、基金等项目或大力削减、或依法规范征收。只有这样,才能还税以本来面目,从而避免非税对税的干扰冲击、减轻社会公众对税改的种种质疑。
要坚定不移地把减税降负工作引向深入
去年12月底,美国总统特朗普在白宫签署了参众两院一致通过的《减税与就业法案》,该法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长达25年以上。这是自上世纪八十年代里根税改以来减税规模最大的一次立法行动,它对吸引人财物回流、振兴美国实体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支持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稳健增长、巩固美国的世界霸主地位都将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我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是美国最重要的投資和贸易伙伴,美国政府大幅减税,我国不可能置身事外、无动于衷。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反复强调,人民的期待就是我们的施政方向。前不久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再次发出打好三大“攻坚战”、加快改革开放步伐的动员令。我们应乘此东风、顺应民心、主动作为、迎难而上,坚定不移地把减税降负工作引向深入。具体来说,应在以下四方面持续用力:(1)在巩固完善营改增全面减税惠民成果的基础上,可适当下调增值税的基本税率;(2)为解决中美所得税税率倒挂问题,可适当下调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和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适当扩大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3)下决心取消车购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契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税费,让每一种税费都合法合理、出师有名;(4)加快房地产税改革步伐,切实减轻企业和居民的不合理税收负担,尤其是刚需型和改善型居民的税收负担,抑制房地产价格不合理上涨,建立引导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5)优化税收管理服务,着力解决税制运行成本过高的问题。
要循序渐进优化我国的宏观税制结构
关于我国宏观税制结构的优化选择问题,学术界已探讨多年,大体有三种代表性观点:第一种主张实行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并重模式;第二种主张实行以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的模式;第三种主张实行以资源环境税为主体的模式。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第一种观点比较流行;进入新世纪以来,第二种观点比较流行;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提速,第三种观点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本人认为,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国情,目前比较稳妥可靠、更具现实可行性的还是第一种观点。主要理由是:(1)实行多税种并存、功能互补的复税制,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但在复税制条件下,各国的税制模式也存在较大差异,即使是欧美发达国家也不例外。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税制模式的优化选择上应有自己的特色,不能一味地跟着欧美跑,否则容易把我国的税制改革引向歧途;(2)流转税和所得税各有所长,二者有机结合,能较好地兼顾收入与调控、效率与公平等目标;(3)我国目前已基本形成双主体并重的税制格局,它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改革开放进程是基本适应的,也与税务机关的税源管控能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能力是基本适应的。在较长期间内,这一格局估计不会发生根本性变化。因为在培育个人所得税、资源环境税、房地产税、社会保障税等新税种方面,我国也下了不少功夫,但目前看来困难和阻力不小,期望这些税种能在短期内脱颖而出、独挑大梁还很不现实。
要加快推进税制体系绿色化进程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党的十九大又把建设美丽中国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奋斗目标。顺应党和国家的战略要求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我们必须加快税制体系绿色化进程。具体举措有:(1)要把保护资源环境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每推出一项重大税改措施,都要对其资源环境影响程度作出科学评估;(2)要对资源环境保护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以及绿色环保产品、技术和设备的投资贸易服务活动给予更大的税收支持;(3)要加快水资源税试点步伐,循序渐进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4)环保税不仅要关注污染物的排放,还要关注有形商品的有害物质含量;(5)要增强各税种在保护资源环境上的政策协调性。
要积极应对新兴经济对传统税制和税收征管的挑战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以互联网、物联网、电子商务、电子金融、大数据、云计算、共享经济、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兴经济飞速发展,给人类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国家治理模式带来了巨大冲击,建立在实体经济基础上的传统税制和税收征管也面临转型升级的压力。我国是新兴经济大国,在某些领域还领跑世界,理应在探索、发展和规制新兴经济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具体应对措施有:(1)要加快推进新兴经济的税收立法,无论是对传统税制作出变通解释,还是在传统税制之外制定新的征税办法,都要及时填补税制的空白,使新兴经济的征收管理有法可依;(2)要对新兴经济继续采取轻税扶持政策,但也要让它承担必要的纳税义务,以缩小其与实体经济之间过大的税负差距,保护实体经济的发展;(3)要主动运用新兴经济带来的先进科技手段为税制改革和税收征管现代化服务;(4)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同打击新兴经济领域的跨国犯罪和国际逃避税。
要协调推进税制改革与税收法定化进程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是治税理念的重大突破,也给税收法定化工作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但在推进税收法定化过程中,也要避免另一种倾向,即通过简单平移的办法把现行税收法规直接上升为法律,而忽视对现行税种立法依据、功能属性及实体要素合法性、合理性的深入论证,忽视对税法体系整体结构和配套功能的优化完善,否则税收法定化就会流于形式,而不具有实质意义。一旦将不合理的税收法规法定化,不仅会损害立法机关的形象和权威,也会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消极影响,因此必须协调推进税制改革与税收法定化,使二者形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的关系。另外,在税收法定化过程中,还要处理好人大、政府、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权分享问题,以调动各方参与和支持税收工作的积极性、增强税法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环境的灵活适应性、减少税收执法中的干扰和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