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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行政违法行为上升到犯罪层面,需要追究刑事司法责任时,该行为一方面违反行政法律,另一方面又触及刑法。这种所呈现出来的两个层面的违法性质取决了所对应的法律要承担的责任是一种竞合,确切的说,就是既有行政处罚层面的追责,也有刑事处罚的追责。在这两种竞合关系中,必然会发生行政执法的处罚行为与刑事追责的程序之间如何进行衔接,便产生了“两法衔接”机制。“两法衔接”的机制最早要追溯到改革开放时的市场经济秩序,在整顿和规范的过程中,因为行政执法部门出现有涉嫌犯罪案件故意不移送、有案件难以移送、通过行政处罚来代替刑事处罚等现象,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运而生的机制。通过十多年的时间,我国司法体制在不断的摸索中,慢慢得成立了执法部门之间信息一起分享的制度、发现案件线索后如何交接的制度、还有召集涉及部门开会解决的制度等等。不过,这些制度在“两法衔接”工作的开展中,并不能够彻底解决问题,没有办法获得预期中的效果。经过统计和调研,发现所查办的犯罪案件数量,在这样一类的案件中进行数量对比,比例还是很低的,追根究底就是不能对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一个有效果的法律督查。检察部门是国家对法律进行督查的一个部门,按照学术界对我国检察权提出的各种理论分析,检察部门有法律依据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然而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两法衔接”机制的监督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司法实践中都缺少应有的重视程度,这与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定位是不相符的。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检察监督“两法衔接”工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和尝试,但多数研究拘泥于如何理顺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工作关系的制度设计层面,比如部门之间信息一起分享的制度、发现案件线索后如何交接的制度、还有召集涉及部门开会解决的制度等。笔者认为“两法衔接”中检察监督亟待解决的问题,应以检察权性质的定位与职能作用为切入点,剖析“两法衔接”视野下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定位,强化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中的完整、全面、积极主动的监督作用,是“两法衔接”的重要保障。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本文立足该宪法定位,觉得完整的“两法衔接”机制建立起来,第一步就是要建设一个法律体系,围绕检察部门督察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其次建立健全的职权配置和程序设置适应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还要检察业务各内部部门之间加强配合,推动“两法衔接”机制的顺利运行。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两法衔接”机制及其存在的问题,介绍“两法衔接”机制的源起、内容以及存在的问题,说明“两法衔接”机制产生的意义、当下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第二章是“两法衔接”中检察监督职能及其作用,分析了检察监督职能与“两法衔接”机制的关系,通过分析检察监督职能的法律定位,探讨了检察权能够监督行政权的理论基础以及必要性。第三章是“两法衔接”中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分析在现有的“两法衔接”机制下检察监督职能无法充分发挥作用的局限性。第四章是提出对“两法衔接”中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完善路径,通过前三章的层层递进分析,对“两法衔接”视野下检察监督职能完善进行框架设计,在总结检察实务的经验出发,提出改进和完善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