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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宽的讨论由来已久,如自首从宽、立功从宽等,《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意味着坦白从宽正式被写入刑法,成为我国重要的刑事法律制度之一。自首、坦白从宽的有关规定也被视为“认罪从宽”在我国法律中的具体体现,认罪认罚从宽还体现在实体法中对犯罪中止的处罚规定以及程序法中的和解程序、简易程序等内容。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经过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关试点工作探索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认罪认罚从宽首次被立法确认。然而,我国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仍然较为零散,没有明确的统一的规范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系统性规定,关于被害人参与的问题更是鲜有规定,被害人的参与权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也往往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导致被害人参与认罪认罚的权利无法实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虽然在实现案件繁简分流、促进刑事诉讼案件的质效提升、实现司法公平与公正、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等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施行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效果。但是,面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否从宽、如何从宽等问题,刑事立法上的欠缺、诉讼程序和司法理念上的滞后等问题更加凸显,也都制约着认罪认罚从宽这一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为此,本文将从当前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着手,对相关概念及研究现状进行辨析,进而探析我国这一制度规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经过全面的认识后,指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刑事诉讼立法并没有给被害人足够大的活动空间和足够重要的诉讼地位,被害人的参与的重要作用无法得到凸显。同时提出了,保障被害人的参与权应当遵循对被害人人身和尊严的充分保护及尊重、对被害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有效救济、保障制度运行高效等基本原则,应当赋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相应权限,明确参与的内容和程度等,还应当充分保障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案件相关事实的知情权、对被追诉人发表量刑的建议权等。确保被害人参与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量刑的全过程,使被害人有机会对从宽制度的适用进行监督和制约,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在防止司法权力滥用、预防“雇人顶包”“花钱买刑”等有损司法权威的事件发生等方面也将发挥着重要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需要各方给予高度重视、协同配合,并将其发展成为系统化、体系化的法律程序予以贯彻执行。本文从参与主体、适用范围、程序启动、被害人参与权的实现、从宽幅度与限制、监督等方面进行的探讨,以期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提供一些解决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