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法理透析

来源 :商品与质量·科教与法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pt2004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本文从一个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切入,分别采用了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的进路进行分析,结合了我国公司法之立法沿革与现状,剖析了一个个案的脉络,以折射出现实中大量此类案例的法理内涵。
  关键词:股东 知情权 保护
  
  近日,成都某法院审结一案,原告李某本为成都某公司股东,后转让其股份,在转让过程中提出查阅公司账簿遭拒,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就该案进行法理分析。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进路
  笔者认为,透视本案必须要厘清的原则和问题首先是:法律要保护什么?即我们是否可以划分出法律倾斜保护的主体?
  要讨论这个问题,必须首先讨论,我们的选择有哪些?即保护的对象。在本案中我们看到,主要有公司和股东。那么,他们在商法中处于什么地位?公司是最重要的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资者。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和核心要素。可见,二者的重要性不具有可比性,它们是一种唇亡齿寒的关系。
  那么,两者会出现冲突吗?即保护的合理性。按理说,公司与股东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一荣共荣,一损俱损,但为何公司与股东间的纠纷却屡见不鲜?这是因为,公司虽然具有自己独立的人格,但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使却又不得不倚仗具体的自然人。当公司逐渐处于主要控制人的把持时,股东之间的矛盾就会以公司与部分股东的矛盾外显,正如本案中所体现的那样。
  公司与股东在商法中不具有倾斜保护的缘由,两者又确实可能出现矛盾,那么,给出结论的立足点在哪里?笔者认为,法律保护的是商事秩序,而不是某一方的利益。正如我国公司法第一条【立法目的】所规定的那样:"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因此,公司与股东的利益无法权衡轻重,采用分析实证主义进路暂时无法得出结论。
  二.历史法学派进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
  第三十二条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修正)[19991225]
  第三十二条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修正)[20040828]
  第三十二条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51027]
  第三十四条【股东的查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从公司法的立法沿革来看,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一直处在说一不二的状态下,直到2005年,该条却猛然增加了洋洋洒洒多达一百五十字的第二款,为股东知情权保护开了一道不小的口子,这预示着什么?《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是立法者为利益制衡而发明的法律仪器,为何近年来的修改又加入第二款,打破这种制衡?或者,立法者发现,第三十四条作用力过猛,而需要设置第二款作为缓冲,适当减轻这种作用,也就是说,这是一种微调,而不是一种彻底矫正。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已经向司法者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对股东知情权近乎垄断式的保护应该做出一些调整了。就算是在股东资格"白璧无瑕"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也可以拒绝提供查阅,更何况像本案这样,要求行使知情权的股东一只脚已经踏出了公司门槛的情况。
  所以,从历史法学的进路来看,二审法院应判决上诉人成都某公司公司胜诉。
  三.自然法学派进路
  关于股东知情权的法律规定,实际上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审判案件时,关于"具体"到底应该如何把握?换句话说,伦理要素到底需要加入多少?有学者认为,商法具有非伦理倾向。实际上,并不是商法不近人情,而是实际上,伦理要素被商法内化了。公法因素被商法吸收且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而当法律明确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可知伦理要素也应一并内化,换句话说,应给予一定考虑。
  本条第二款是此次修改公司法新增的条款。对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权利的规定,一方面要考虑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同时也要考虑对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的保护。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情况,从国外的法律规定看,一般是指可能将有关公司情况泄露给竞争对手或公司股东有不正当目的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公司可以拒绝查阅。
  那么,本案中是否存在类似情况呢?在本案中,李某已于2009年10月23日起任另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该公司与成都某公司公司经营同类业务。这就意味着,如果判决李某拥有查阅成都某公司公司原始凭证的权利,李某就能轻而易举地从竞争对手那里得到对手花费了一定成本才得到的信息,这无疑是不公平的。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称,"法律无股东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法院在这里使用一个专业术语是没有意义的。首先,现行《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是第一百四十九条,但其适格主体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某既不属于董事也不属于高管,不存在竞业禁止的主体资格。其次,没有关于股东竞业禁止的规定,不等于说股东从事了竞业而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而其行为只要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即满足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构成要件。也许有人会问,损害了公司利益法律都不做出相应规定吗?出于以下一些不完全的原因,这是有可能的。其一,损害程度没有达到法律必须出面干涉的程度,即没有到这种损害会对公司产生一剑封喉、万劫不复的效果;其二,对这种损害的禁止被整合到了其他的制度设计中。这也正是本案的情况,法院没有禁止股东进行竞业的行为,但是,当这种行为不但存在,而且与股东要求行使知情权的行为并存时,这种损害就足以大到法律要出面予以制止。在法律选择禁止股东从事竞业行为或者限制股东行使知情权时,无疑后者对股东的利益损害更小,从而也能达到公司、股东总利益最大化,继而成为法律现实的选择。
  参考文献:
  [1]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5
  [2] 周建伟.美国公司法股东查阅权制度演变初探.北京: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5.4
  作者简介:商奕璠(1989-),女,土家族,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其他文献
摘要:关于再保险人有无代位求偿权的问题,在学界一直争论不休。再保险合同从性质上看为责任保险合同,可成为财产保险合同之一种,因而,再保险人应享有代位求偿权;同时,由于再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属于转让来的债权,所以,再保险人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之。  关键词:再保险合同;保险代位求偿权;责任保险合同;债权移转说     再保险(Reinsurance)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
期刊
摘要:本文主要从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责任主体、适用船舶、责任限额等方面讨论该制度存在的问题。  关键字:责任限制;责任主体;责任限额    一、责任主体  我国《海商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五条和二百零六条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进行了规定。规定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救助人、前两类主体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以及责任保险人。可见,我国《海商法》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的
期刊
摘要: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制度是一个全方位的系统,完整的监管系统在法律规范上应该包括监管的主体、对象、方式和内容,因此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制度中的法律缺漏也必然随之充满复杂性和多层次性。在这里,仅总结出最主要的几个问题,并做宏观阐述,不对微观问题展开。  关键词:司法监管 治理结构 内部监督 信息披露    一 行政监管缺乏司法监管的制约  证券市场上存在着许多主体,这些主体间的利益冲突是多种多样的
期刊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预约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尤其是商品房买卖活动中的运用屡见不鲜。预约本质上是合同,本文在概述预约的概念、效力、违约责任的基础上,着重对商品房认购书进行了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预约 本约 违约责任 商品房认购书    一、预约的概述  (一)预约的概念  关于预约的法律概念,有人认为,预约乃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①;有人认为,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之
期刊
摘要:我国有关人民币自由兑换的初级试验一直在进行,09年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率先在上海等城市进行,为上海建设国际贸易中心提供了契机。本文在归纳我国人民币边贸结算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对上海国际贸易结算试点的建议。  关键词:人民币国际贸易结算;人民币边贸结算;自由兑换     一、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历程  人民币可自由兑换,是指我国居民可以将其所持有的人民币按照市场汇率自由地兑换成其他国
期刊
摘要:《海商法》是目前我国调整海商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规范。除《海商法》外,《合同法》也对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活动作出了相关规定。两者存在一定的冲突。文章阐述了我国海商法在承运人的责任基础、责任限制以及免责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比较。指出两者的冲突之处以及如何协调,并对《海商法》对于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发展进行分析和预测。  关键词:承运人责任制度 归责原则、责任范围、责任
期刊
摘要: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的一项特殊的制度,其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本文主要是介绍分析了该制度最基本的有关责任限制主体的内容。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含义、法理基础,以及国内外的立法情况;第二部分阐述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的概念、地位,并分析了从国际公约到世界主要海运国家再到我国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范围的界定;第三部分主要是参照《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
期刊
摘要:本文就无单放货是侵权还是违约进行了分析。无单放货是海运界的一大顽疾,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直接取决于对提单的定性,所以本为也简要分析了提单的法律性质,以及鹿特丹规则对此的影响。  关键词:无单放货;提单;鹿特丹规则    无单放货问题是海运界一个顽疾 ,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海上承运人。在目前的租方掌握主动权的海运市场环境下 ,若承运人坚持凭单放货 ,会面临客户流失、 利益减损 ,并可能被淘汰出局的商
期刊
摘要:我国对船舶溢油发生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出现重"公法"轻"私法"的局面。我国最新出台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一次比较系统的建立我国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制度,这一制度体系与国际接轨的程度高。  关键词: 中国 船舶 油污 立法    一、国内油污立法  关于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法律,在国际公约方面,我国仅加入了1969年、1992年CLC公约及2001年燃油公约,1
期刊
摘要:在船舶的国籍登记方面,目前各国主要有以下几种:正常登记制度、开放登记制度、光船租赁登记制度和第二船籍登记制度。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各种船舶国籍登记制度以求对船舶登记制度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  关键词:船舶国籍登记;光船租赁登记;第二船籍登记    一、主要船舶国籍登记制度  (一)封闭登记制度  封闭登记是指登记国对登记规定有一定限制条件的登记,如对船舶所有人国籍的限制、船上船员国籍的限制以及登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