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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从属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范畴,是整个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的重要一环,但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也有其自身相对独立的、有别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法律制度和执法措施,且在实践中发挥着有效的作用机制。本文对我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特点主要进行分析。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边境保护制度
中图分类号:D630.1 文献标识码:A
一、权利自愿备案
知识产权备案是中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特色之一,目前国际上实施备案制度的国家仅有美国、中国和韩国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年修订时取消了强制备案的要求,实行自愿备案。之所以作这样的修改,是因为备案只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报告,以备海关执法查考的制度,权利人即使没有履行这种报告的义务,他的权利依然是客观存在的,依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实行备案的自愿原则,更能反映备案制度的本来面目。
但权利备案在知识产权边境保護中仍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备案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这种中央备案体制为全国海关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执法基础,也避免了知识产权权利人要向每一个侵权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供有关权利证明的繁琐程序。 备案也有助于海关发现和查处侵权货物。实践中,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日常监管是目前发现侵权货物的主要途径。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备案,不仅使海关可以启动主动保护程序,而且使海关能够在对货物的日常监管中及时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及时与权利人联系办理确认、申请、担保、扣留等有关手续,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备案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中另一个重要的作用在于,发现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并要求海关扣留时,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只需要按货值的一定比例提供担保,而不需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
关于知识产权的海关备案,权利人或代理人只需登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http://202.127.48.151/applyrecord/),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使用指南》的要求申请备案即可。
二、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的保护模式
国外实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遵循被动保护的原则,即必须以尊重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选择为前提,在权利人未提出保护申请的情况下,执法机构不主动查缉;另一种是遵循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除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进行保护外,执法机构还依职权主动查缉。
进出境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而且也侵害了一国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海关作为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管机关,对于禁止进出口的知识产权侵权货物具有主动查缉权。但客观上海关为了保证通关效率,也不可能为了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货物的进出口而对每一票货物进行查验,基于这样的立法思想,并参照国际上的惯例,我国实行的是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在主动保护的场合,只有在知识产权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情况下,海关才将发现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的情况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有权进行调查处理。在被动保护的场合,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侵权货物有关的信息进行查缉。
三、不受理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
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范畴,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海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无权受理民事争议。
实践中,当事人如果希望以自己的意愿解决纠纷,则要在海关作出无法认定是否侵权的决定后,由知识产权权利提出侵权之诉或由涉嫌侵权人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启动司法程序,从而通过上述方式予以解决。
四、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相结合的责任承担模式
知识产权侵权货物进出口行为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民事权利的行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错误申请等不当行为也可能对货主构成侵权,使其蒙受因货物不能及时进出境等造成的损失,货主也有权要求权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权利被侵犯的一方可以追究侵权一方民事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货物进出口行为也是一种违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行政违法行为,海关可以依法对侵权人实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对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知识产权侵权货物进出口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进口或者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此类案件,海关自身没有侦查权,要将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
(作者: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注释:
厉宁.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修订——兼议美国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及我国企业的对策.南京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贾小宁、周艳著.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国海关事务通丛书").中国海关出版社2005年版,第69-70页.
谢红霞.论我国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2期.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边境保护制度
中图分类号:D630.1 文献标识码:A
一、权利自愿备案
知识产权备案是中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特色之一,目前国际上实施备案制度的国家仅有美国、中国和韩国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年修订时取消了强制备案的要求,实行自愿备案。之所以作这样的修改,是因为备案只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报告,以备海关执法查考的制度,权利人即使没有履行这种报告的义务,他的权利依然是客观存在的,依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实行备案的自愿原则,更能反映备案制度的本来面目。
但权利备案在知识产权边境保護中仍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备案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这种中央备案体制为全国海关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执法基础,也避免了知识产权权利人要向每一个侵权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供有关权利证明的繁琐程序。 备案也有助于海关发现和查处侵权货物。实践中,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日常监管是目前发现侵权货物的主要途径。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备案,不仅使海关可以启动主动保护程序,而且使海关能够在对货物的日常监管中及时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及时与权利人联系办理确认、申请、担保、扣留等有关手续,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备案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中另一个重要的作用在于,发现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并要求海关扣留时,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只需要按货值的一定比例提供担保,而不需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
关于知识产权的海关备案,权利人或代理人只需登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http://202.127.48.151/applyrecord/),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使用指南》的要求申请备案即可。
二、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的保护模式
国外实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遵循被动保护的原则,即必须以尊重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选择为前提,在权利人未提出保护申请的情况下,执法机构不主动查缉;另一种是遵循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除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进行保护外,执法机构还依职权主动查缉。
进出境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而且也侵害了一国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海关作为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管机关,对于禁止进出口的知识产权侵权货物具有主动查缉权。但客观上海关为了保证通关效率,也不可能为了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货物的进出口而对每一票货物进行查验,基于这样的立法思想,并参照国际上的惯例,我国实行的是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在主动保护的场合,只有在知识产权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情况下,海关才将发现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的情况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有权进行调查处理。在被动保护的场合,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侵权货物有关的信息进行查缉。
三、不受理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
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范畴,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海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无权受理民事争议。
实践中,当事人如果希望以自己的意愿解决纠纷,则要在海关作出无法认定是否侵权的决定后,由知识产权权利提出侵权之诉或由涉嫌侵权人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启动司法程序,从而通过上述方式予以解决。
四、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相结合的责任承担模式
知识产权侵权货物进出口行为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民事权利的行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错误申请等不当行为也可能对货主构成侵权,使其蒙受因货物不能及时进出境等造成的损失,货主也有权要求权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权利被侵犯的一方可以追究侵权一方民事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货物进出口行为也是一种违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行政违法行为,海关可以依法对侵权人实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对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知识产权侵权货物进出口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进口或者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此类案件,海关自身没有侦查权,要将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
(作者: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注释:
厉宁.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修订——兼议美国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及我国企业的对策.南京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贾小宁、周艳著.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国海关事务通丛书").中国海关出版社2005年版,第69-70页.
谢红霞.论我国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