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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dbury(1992)定义公司治理为“指导和控制公司的制度”。Robert A.G.Monks雨NellMinow(1995)指出,公司治理足决定公司发展方向和绩效的各参与者之间的关系,主要参与者指股东、高层管理者(由CEO领导的)、董事会;其它的利益相关者包括雇员、消费者、供应商、债权人以及其它利益团体。Oliver Hart认为当委托代理问题存在并且交易费用之大使代理问题不能通过合约解决时公刮治理问题就会在一个组织中产生。总体上说,公司治理是一种决定着公司基本权力分配的制度安排,它是在企业所有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