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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价值,在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使刑事诉讼程序高效运作,有效地利用司法资源来获取最佳法律效果。江苏省检察机关开发升级的案件监督管理平台,将进入检察诉讼环节的各类案件和有关案件线索得到集中统一管理。每一个案件受理、期限变更、嫌疑人强制措施变更、涉案物品管理、律师阅卷接待、审结、移送和归档等信息,全部登记在案,确保执法办案程序依法、公正、高效。修改后的刑诉法即将实施,法条修改后对刑事诉讼各环节均提出了新要求、新挑战。对案件管理部门而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涉及到自侦、刑检、控申、监所等部门的案件管理,要把案件管理工作做实做好,其当务之急就是深刻领会法律修改的原则和立法原意,准确把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节点,切实履行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和综合考评职责。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案管工作的影响
新刑诉法对刑诉法的总则、分则均有修改。包括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一系列诉讼制度和程序都进行了修改。同时,又根据现实需要,新增加了特别程序。从旧刑诉法的225条增加至新刑诉法的290条,修改和新增条款比例超过50%,新刑诉法修改条款多、内容广,涉及方方面面。检察机关在落实新刑诉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案件管理部门必须结合刑事诉讼的法条修改、增设,掌控重要节点,才能充分发挥案管职能获取最佳法律效果。
1.对于辩护制度作了较大修改,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并且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其节点是“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时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2. 履行非法证据排除责任。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权和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的权利。其节点是“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要调查核实、提出纠正意见或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3.明确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还规定对于新刑诉法列明的几种特殊人员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检察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其节点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此外,关于受理相关情形的申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依判决处理,对于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减刑的监督,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等等,案件管理部门只有区别不同案件,做好跟进、跟踪,其流程管理方能到位、动态监督方能有力。
二、案管部门应对措施
现阶段,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虽然各地在机构设置、管理权限上有所差异,但对其管理、监督、服务、参谋的职能定位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质量管理、统计分析、综合业务考评的运行方式在认识上、行动上已日渐趋同。2012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南京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推进会,第一次专题研究部署案件管理工作,充分肯定了江苏检察机关“管理、监督、服务”三位一体的案件管理模式。案管工作的重点内容就是为检察院科学管理、科学决策服务,进而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新刑诉法下加强案件管理工作重点在于:
1、领会精神加强学习
案管部门人员要及时学习钻研新刑诉法,全面掌握新刑诉法规定,深刻领会新刑诉法精神和立法本意:一要加强教育学习,案管部门结合各条线业务学习培训等,熟练掌握新刑诉法条文规定,熟悉执法办案所有业务各个诉讼环节的法律要求;二要突出掌握新刑诉法对原刑诉法的修改点、修改面,熟知新刑诉法修改或者新增的规定,深刻领会新刑诉法精神;三要完善案管信息平台,找准执法办案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依托信息科学技术,健全案件管理、监督信息网络,运用案件监督信息平台,对执法办案实行全程同步管理监督和预警,找准重点、要点、关键环节,开展全面监督,提高监督效率,切实发挥案管监督作用。四要统筹兼顾,加强监督预防。案管部门既要掌握新刑诉法修改的条款,以可能被忽视或者操作难度相对较大的节点为重点,切实开展全方位监督,及时防范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有力地促进公正规范执法。
2、加强案件流程管理
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过去是靠各业务部门自己、靠执法者自身地自我约束进行的,这种模式往往存在一些案件流失、超期羁押、人为因素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等问题。由案件管理部门进行专门管理,就是要用一种外在力量进行监督和约束。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就是加强对检察机关承办的每一案件的每个环节的全程掌握,全程监控,对违反程序的行为进行及时预警、及时发现、及时纠正,杜绝部门间、上下环节间的妥协和纵容,杜绝超期或变相超期办案,杜绝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思维带来的忽视受理、告知、通知、送达、回复的现象,杜绝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与诉讼规则和工作规范调整其间而造成监控真空。案管部门要充分实现监督与办案相分离, 加强案件流程各节点的监控和提醒,从而保证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保证程序公正。
3、加强涉案款物管理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设立案件管理部门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办公室行装部门在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处理、监督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加强查询、调取、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的监管,案件管理部门一要注重与新刑诉法对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百三十四条增加了对“查封”财物的处理,增加了“办案机关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应当制作清单、随案移送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的规定。二要注重与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专项检查“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个案监督要贯穿案件管理始终常抓不懈。
4、加强案件考评管理
案件质量评查和业务考评是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一项专门工作,也是检察院一项事关全局的综合业务工作。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和业务考评,一要强化组织领导,将案件质量评查和业务考评纳入全院主要业务活动范畴,由主要领导亲自抓、案件管理部门具体抓,增强评查和考评的权威性。二要强化协调配合,即与刑检、自侦、监所、控申、民行等部门的协调,与其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配合,增强评查和考评的公平性。三要强化评考方法,制定統一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业务工作考评标准和实施办法,有条件的可以运用计算机技术实行网上考评,增强评查、考评的科学性,体现案件专门管理应有价值。
5、加强案件统计管理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检察案件的“进口”和“出口”,统一受理刑事案件、自侦案件、民事行政案件和控告申诉案件,统一负责各业务部门办案数据的统计、运用和上报。扎实、准确地做好案件统计工作是案件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加强案件统计管理,一是要案件统计科学化,其信息录入、登记、统计都要建立完整齐备的记录体系。二是要案件统计全程化,案件管理注重的是流程管理,是对从立案、侦查到执行、申诉等执法办案全过程的管理,不可前有后无、前重后轻。三要案件统计精细化,其信息录入、登记、统计的栏目、表格设计要尽可能考虑到刑事诉讼、民事、行政诉讼等诉讼活动的主要环节,考虑到监督结果记载所需的必要空间。四要案件统计规范化。案件管理是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地科学应用基础之上的,只有案件统计规范化运作,才能杜绝统计数据的人为操控,做到信息准确无误,横向对口、纵向对接,才能实现案件管理的网上运行、网上管理、网上监督、网上考评。
总之,在新刑诉法修改和即将实施的大背景下,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只有高度重视新刑诉法对检察工作的影响,高起点搭建平台,高视角切入法律监督各环节,高质量完成各项重点工作,才能做到管理高效、监督有力、服务周全、参谋到位,才能为检察机关的管理水平提升、执法水平提高,发挥积极作用。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案管工作的影响
新刑诉法对刑诉法的总则、分则均有修改。包括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一系列诉讼制度和程序都进行了修改。同时,又根据现实需要,新增加了特别程序。从旧刑诉法的225条增加至新刑诉法的290条,修改和新增条款比例超过50%,新刑诉法修改条款多、内容广,涉及方方面面。检察机关在落实新刑诉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案件管理部门必须结合刑事诉讼的法条修改、增设,掌控重要节点,才能充分发挥案管职能获取最佳法律效果。
1.对于辩护制度作了较大修改,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并且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其节点是“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时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2. 履行非法证据排除责任。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权和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的权利。其节点是“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要调查核实、提出纠正意见或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3.明确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还规定对于新刑诉法列明的几种特殊人员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检察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其节点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此外,关于受理相关情形的申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依判决处理,对于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减刑的监督,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等等,案件管理部门只有区别不同案件,做好跟进、跟踪,其流程管理方能到位、动态监督方能有力。
二、案管部门应对措施
现阶段,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虽然各地在机构设置、管理权限上有所差异,但对其管理、监督、服务、参谋的职能定位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质量管理、统计分析、综合业务考评的运行方式在认识上、行动上已日渐趋同。2012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南京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推进会,第一次专题研究部署案件管理工作,充分肯定了江苏检察机关“管理、监督、服务”三位一体的案件管理模式。案管工作的重点内容就是为检察院科学管理、科学决策服务,进而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新刑诉法下加强案件管理工作重点在于:
1、领会精神加强学习
案管部门人员要及时学习钻研新刑诉法,全面掌握新刑诉法规定,深刻领会新刑诉法精神和立法本意:一要加强教育学习,案管部门结合各条线业务学习培训等,熟练掌握新刑诉法条文规定,熟悉执法办案所有业务各个诉讼环节的法律要求;二要突出掌握新刑诉法对原刑诉法的修改点、修改面,熟知新刑诉法修改或者新增的规定,深刻领会新刑诉法精神;三要完善案管信息平台,找准执法办案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依托信息科学技术,健全案件管理、监督信息网络,运用案件监督信息平台,对执法办案实行全程同步管理监督和预警,找准重点、要点、关键环节,开展全面监督,提高监督效率,切实发挥案管监督作用。四要统筹兼顾,加强监督预防。案管部门既要掌握新刑诉法修改的条款,以可能被忽视或者操作难度相对较大的节点为重点,切实开展全方位监督,及时防范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有力地促进公正规范执法。
2、加强案件流程管理
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过去是靠各业务部门自己、靠执法者自身地自我约束进行的,这种模式往往存在一些案件流失、超期羁押、人为因素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等问题。由案件管理部门进行专门管理,就是要用一种外在力量进行监督和约束。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就是加强对检察机关承办的每一案件的每个环节的全程掌握,全程监控,对违反程序的行为进行及时预警、及时发现、及时纠正,杜绝部门间、上下环节间的妥协和纵容,杜绝超期或变相超期办案,杜绝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思维带来的忽视受理、告知、通知、送达、回复的现象,杜绝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与诉讼规则和工作规范调整其间而造成监控真空。案管部门要充分实现监督与办案相分离, 加强案件流程各节点的监控和提醒,从而保证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保证程序公正。
3、加强涉案款物管理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设立案件管理部门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办公室行装部门在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处理、监督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加强查询、调取、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的监管,案件管理部门一要注重与新刑诉法对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百三十四条增加了对“查封”财物的处理,增加了“办案机关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应当制作清单、随案移送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的规定。二要注重与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专项检查“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个案监督要贯穿案件管理始终常抓不懈。
4、加强案件考评管理
案件质量评查和业务考评是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一项专门工作,也是检察院一项事关全局的综合业务工作。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和业务考评,一要强化组织领导,将案件质量评查和业务考评纳入全院主要业务活动范畴,由主要领导亲自抓、案件管理部门具体抓,增强评查和考评的权威性。二要强化协调配合,即与刑检、自侦、监所、控申、民行等部门的协调,与其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配合,增强评查和考评的公平性。三要强化评考方法,制定統一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业务工作考评标准和实施办法,有条件的可以运用计算机技术实行网上考评,增强评查、考评的科学性,体现案件专门管理应有价值。
5、加强案件统计管理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检察案件的“进口”和“出口”,统一受理刑事案件、自侦案件、民事行政案件和控告申诉案件,统一负责各业务部门办案数据的统计、运用和上报。扎实、准确地做好案件统计工作是案件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加强案件统计管理,一是要案件统计科学化,其信息录入、登记、统计都要建立完整齐备的记录体系。二是要案件统计全程化,案件管理注重的是流程管理,是对从立案、侦查到执行、申诉等执法办案全过程的管理,不可前有后无、前重后轻。三要案件统计精细化,其信息录入、登记、统计的栏目、表格设计要尽可能考虑到刑事诉讼、民事、行政诉讼等诉讼活动的主要环节,考虑到监督结果记载所需的必要空间。四要案件统计规范化。案件管理是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地科学应用基础之上的,只有案件统计规范化运作,才能杜绝统计数据的人为操控,做到信息准确无误,横向对口、纵向对接,才能实现案件管理的网上运行、网上管理、网上监督、网上考评。
总之,在新刑诉法修改和即将实施的大背景下,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只有高度重视新刑诉法对检察工作的影响,高起点搭建平台,高视角切入法律监督各环节,高质量完成各项重点工作,才能做到管理高效、监督有力、服务周全、参谋到位,才能为检察机关的管理水平提升、执法水平提高,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