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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阶段我国法律在职务犯罪轻刑化方面的监督,还存在一些问题,并且随着此项问题的日渐突出,社会各界也逐渐开始对其加以重视和关注。法律作为一个政府治理国家以及公民履行责任的准则,就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同时还兼具平等与公平的原则。但是职务犯罪轻刑化违背了上述原则,非常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国家的发展。所以说,强化法律监督,全面分析和研究植物犯罪轻刑化的原因和危害性,进而建立科学全面的监督体制和政策,是现阶段我国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中的重点。
关键词:职务犯罪;轻刑化;法律监督
引言
现阶段,我国在职务犯罪轻刑化方面的问题严重,并且在此方面的相关法律也不够完善,随着问题的日益严峻,再加之法律的不完善,从而导致了植物犯罪轻刑化的问题更加严重。文文章首相对职务犯罪轻刑化的表现以及危害,措施进行了研究,希望能够为人们提供一些帮助和建议。
一、职务犯罪轻刑化的表现
职务轻刑化简单的说就是针对犯罪人采取了与其犯罪行为不相符的法律措施,这种措施处罚力度不够,并且不符合我国法律公平,公开的特性,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利于国家的稳定发展。其具体表现如下:
1.缓免刑适用率过高
职务犯罪轻刑化多表现为判处缓刑和免刑,以广西职务犯罪判决情况为例,2010年全区判处缓、免刑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共1061人,占判决人数的73.1%;2011年共612人,占判决人数的64%。该数据表明职务犯罪判处缓、免刑的比重虽有下降,但是轻刑化仍占职务犯罪案件判决情况的多数。缓免刑的过度泛滥,必将导致人们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为潜在的、尚未案发的职务犯罪人由此而产生侥幸心理而继续实施职务犯罪滋生温床。
2.模糊自首情节的标准
从我国目前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能够发现,自首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理,但是,自首法定情节现阶段常常被一些执法人员随意乱用,很多根本不属于自首的情节,定义为自首情节,从而达到其轻刑化的目的。另外,还有一些模糊自首情节的行为,其表现为植物发罪案件的犯罪者在接受调差或者审讯的过程中交代出事件真相,其实这不属于自首,也并未主动投案,这种行为是一种被动行为。因此不应该按照自首的量刑进行处置。
3.随意适用减轻处罚
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任何决定都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减轻处罚以及减刑处理,并不可以随意使用,然后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还是有一些执法人员随意减轻处罚。而酌定减轻情节则是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法官根据有关刑事政策,对被告人的犯罪手段、危害结果,罪后态度等适用的情节自由裁量。职务犯罪中的被告人鉴于其公职身份,一般都属初犯,他们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往往会做有罪供述,并配合积极退赃,撰写悔过书,司法机关往往不加区分将之认定为具有法定减轻情节。
二、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危害
1.职务犯罪轻刑化背离了公平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司法的最高价值追求在于公正,司法公正是保障社会正义的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手段,司法正不仅强调要求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通过司法公正,保障人们在社会交往行为中的利益共存,树立法律的权威,提升公众的法律信仰,建立对司法的广泛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诚然法律对职务犯罪有缓免刑的规定,也有“有自首、立功法定情节,可以减轻或免除”的立法规范,但这并非必然对职务犯罪适用的结果,而只能是有选择地加以适用。
2.职务犯罪轻刑化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有违法律的精神实质由于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依照罪责刑相适应性的原则,职务犯罪的行为人就应当为此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实践中贪污罪所受惩罚相对于盗窃、诈骗、侵占罪要輕,而它们的行为方式相似,前者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明显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要求。“从严治吏”是我国政府一贯的政治理念和法治理念,对待职务犯罪必须严历打击,决不姑息。
3.职务犯罪轻刑化弱化了刑罚的目的,损耗了全社会反腐败的功效腐败是社会的毒瘤,侵蚀社会的肌体。目前中国繁荣的经济为腐败提供了机会,腐败严重程度日益严重。腐败侵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清廉性,拉大了贫富差距,败坏了社会风气。面对公众对腐败日益严重的不满,政府把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制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一反腐败国家战略。
三、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督
1.加强对职务犯罪的立案监督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负有履行严格查办职务犯罪的神圣职责,检察机关自身需要依法办事,严格把好立案关,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轻刑化。禁止擅自拔高职务犯罪的起刑点。作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检察机关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对于维护法治秩序至关重要。职务犯罪的起刑点的标准,检察机关并非可以随心所欲和肆意忘为,任意拔高和放宽,否则这种司法僣越立法的行为将使罪刑法定主义陷入虚无的境地,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2.增强对职务犯罪的抗诉力度
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职务犯罪轻刑化检察机关难辞其咎。化解职务犯罪轻刑化这一难题,首先要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识,对错误判决敢于监督并善于监督,及时发现职务犯罪案件判决不公,依法监督纠正,以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其次落实对职务犯罪第一审判决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通过两级检察院对一审判决的同步审查,以强化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对职务犯罪案件裁判的力度和质量,以确保职务犯罪量刑适当和罚当其罪。
3加强对职务犯罪执行阶段的监督
加强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减刑监督,是维护司法判决,防止执行阶段轻刑化的需要。行规对减刑进行事后监督不能全面有效地防范不当减刑甚至违法减刑。笔者认为对职务犯罪案件减刑应该加强事前监督,并建立职务犯罪减刑听证及公示制度以增加透明度,减少和杜绝因人情关系、金钱关系的减刑。在监狱对职务犯罪服刑人员进行减刑呈报前,驻监检察机关事先应掌握服刑人员的改造情况、悔改表现、平时考核记分等情况。对报请减刑的,人民法院应举行裁前听证,听证会由驻监检察官、申请人、执行机关的管教干警以及在同一执行机关服刑的部分犯罪分子参加,经过听证,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减刑检察意见书是人民法院裁定的重要参考,最后将拟减刑人员名单和减刑幅度在监狱内部公示。通过检察机关的积极介入,尽可能减少减刑中的舞弊行为,更大限度地发挥检察监督权在刑罚执行中遏制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应有功能和作用。
结束语
我国人口众多,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人们的思想都纷繁复杂,尤其是在经济与科技高速发展的新时期,各种思潮相互交织作用,难免都会对人的思想产生影响,进而导致很多职务犯罪问题不断出现,并且,我国在职务犯罪处理方面,还存在严重的问题就是轻刑化处理。这已经成为了我国在法律方面一个最为恶劣的现象。它严重的违背了我国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客观的分析存在于我国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对职务犯罪轻刑化处理的危害性进行全面剖析,从而有针对性的制定处理措施,同时监管部门需要严格执法,加大各个方面的监管力度,相关工作人员也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道德水平,一定要做到执法严格,只有做到这些,才能够全面提高我国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为人们构建一个更加优越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杨凤宁,何斐明.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法律监督探讨[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
[2]叶昭杰.论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的成因及对策[J].华人时刊,2013
摘要:现阶段我国法律在职务犯罪轻刑化方面的监督,还存在一些问题,并且随着此项问题的日渐突出,社会各界也逐渐开始对其加以重视和关注。法律作为一个政府治理国家以及公民履行责任的准则,就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同时还兼具平等与公平的原则。但是职务犯罪轻刑化违背了上述原则,非常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国家的发展。所以说,强化法律监督,全面分析和研究植物犯罪轻刑化的原因和危害性,进而建立科学全面的监督体制和政策,是现阶段我国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中的重点。
关键词:职务犯罪;轻刑化;法律监督
引言
现阶段,我国在职务犯罪轻刑化方面的问题严重,并且在此方面的相关法律也不够完善,随着问题的日益严峻,再加之法律的不完善,从而导致了植物犯罪轻刑化的问题更加严重。文文章首相对职务犯罪轻刑化的表现以及危害,措施进行了研究,希望能够为人们提供一些帮助和建议。
一、职务犯罪轻刑化的表现
职务轻刑化简单的说就是针对犯罪人采取了与其犯罪行为不相符的法律措施,这种措施处罚力度不够,并且不符合我国法律公平,公开的特性,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利于国家的稳定发展。其具体表现如下:
1.缓免刑适用率过高
职务犯罪轻刑化多表现为判处缓刑和免刑,以广西职务犯罪判决情况为例,2010年全区判处缓、免刑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共1061人,占判决人数的73.1%;2011年共612人,占判决人数的64%。该数据表明职务犯罪判处缓、免刑的比重虽有下降,但是轻刑化仍占职务犯罪案件判决情况的多数。缓免刑的过度泛滥,必将导致人们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为潜在的、尚未案发的职务犯罪人由此而产生侥幸心理而继续实施职务犯罪滋生温床。
2.模糊自首情节的标准
从我国目前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能够发现,自首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理,但是,自首法定情节现阶段常常被一些执法人员随意乱用,很多根本不属于自首的情节,定义为自首情节,从而达到其轻刑化的目的。另外,还有一些模糊自首情节的行为,其表现为植物发罪案件的犯罪者在接受调差或者审讯的过程中交代出事件真相,其实这不属于自首,也并未主动投案,这种行为是一种被动行为。因此不应该按照自首的量刑进行处置。
3.随意适用减轻处罚
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任何决定都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减轻处罚以及减刑处理,并不可以随意使用,然后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还是有一些执法人员随意减轻处罚。而酌定减轻情节则是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法官根据有关刑事政策,对被告人的犯罪手段、危害结果,罪后态度等适用的情节自由裁量。职务犯罪中的被告人鉴于其公职身份,一般都属初犯,他们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往往会做有罪供述,并配合积极退赃,撰写悔过书,司法机关往往不加区分将之认定为具有法定减轻情节。
二、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危害
1.职务犯罪轻刑化背离了公平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司法的最高价值追求在于公正,司法公正是保障社会正义的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手段,司法正不仅强调要求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通过司法公正,保障人们在社会交往行为中的利益共存,树立法律的权威,提升公众的法律信仰,建立对司法的广泛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诚然法律对职务犯罪有缓免刑的规定,也有“有自首、立功法定情节,可以减轻或免除”的立法规范,但这并非必然对职务犯罪适用的结果,而只能是有选择地加以适用。
2.职务犯罪轻刑化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有违法律的精神实质由于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依照罪责刑相适应性的原则,职务犯罪的行为人就应当为此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实践中贪污罪所受惩罚相对于盗窃、诈骗、侵占罪要輕,而它们的行为方式相似,前者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明显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要求。“从严治吏”是我国政府一贯的政治理念和法治理念,对待职务犯罪必须严历打击,决不姑息。
3.职务犯罪轻刑化弱化了刑罚的目的,损耗了全社会反腐败的功效腐败是社会的毒瘤,侵蚀社会的肌体。目前中国繁荣的经济为腐败提供了机会,腐败严重程度日益严重。腐败侵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清廉性,拉大了贫富差距,败坏了社会风气。面对公众对腐败日益严重的不满,政府把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制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一反腐败国家战略。
三、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督
1.加强对职务犯罪的立案监督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负有履行严格查办职务犯罪的神圣职责,检察机关自身需要依法办事,严格把好立案关,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轻刑化。禁止擅自拔高职务犯罪的起刑点。作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检察机关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对于维护法治秩序至关重要。职务犯罪的起刑点的标准,检察机关并非可以随心所欲和肆意忘为,任意拔高和放宽,否则这种司法僣越立法的行为将使罪刑法定主义陷入虚无的境地,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2.增强对职务犯罪的抗诉力度
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职务犯罪轻刑化检察机关难辞其咎。化解职务犯罪轻刑化这一难题,首先要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识,对错误判决敢于监督并善于监督,及时发现职务犯罪案件判决不公,依法监督纠正,以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其次落实对职务犯罪第一审判决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通过两级检察院对一审判决的同步审查,以强化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对职务犯罪案件裁判的力度和质量,以确保职务犯罪量刑适当和罚当其罪。
3加强对职务犯罪执行阶段的监督
加强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减刑监督,是维护司法判决,防止执行阶段轻刑化的需要。行规对减刑进行事后监督不能全面有效地防范不当减刑甚至违法减刑。笔者认为对职务犯罪案件减刑应该加强事前监督,并建立职务犯罪减刑听证及公示制度以增加透明度,减少和杜绝因人情关系、金钱关系的减刑。在监狱对职务犯罪服刑人员进行减刑呈报前,驻监检察机关事先应掌握服刑人员的改造情况、悔改表现、平时考核记分等情况。对报请减刑的,人民法院应举行裁前听证,听证会由驻监检察官、申请人、执行机关的管教干警以及在同一执行机关服刑的部分犯罪分子参加,经过听证,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减刑检察意见书是人民法院裁定的重要参考,最后将拟减刑人员名单和减刑幅度在监狱内部公示。通过检察机关的积极介入,尽可能减少减刑中的舞弊行为,更大限度地发挥检察监督权在刑罚执行中遏制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应有功能和作用。
结束语
我国人口众多,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人们的思想都纷繁复杂,尤其是在经济与科技高速发展的新时期,各种思潮相互交织作用,难免都会对人的思想产生影响,进而导致很多职务犯罪问题不断出现,并且,我国在职务犯罪处理方面,还存在严重的问题就是轻刑化处理。这已经成为了我国在法律方面一个最为恶劣的现象。它严重的违背了我国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客观的分析存在于我国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对职务犯罪轻刑化处理的危害性进行全面剖析,从而有针对性的制定处理措施,同时监管部门需要严格执法,加大各个方面的监管力度,相关工作人员也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道德水平,一定要做到执法严格,只有做到这些,才能够全面提高我国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为人们构建一个更加优越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杨凤宁,何斐明.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法律监督探讨[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
[2]叶昭杰.论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的成因及对策[J].华人时刊,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