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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错配建立资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有的甚至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贷资金,变相开展金融业务。这些违规行为不但扰乱了金融秩序和住房租賃市场的发展,而且严重损害了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月2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加强从业管理、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等七个方面提出意见。其亮点频频,特别引人注目。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这是规范租赁市场、健全住房租赁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其核心是明确经营主体,依法依规运营。
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这是对住房租赁企业“高进低出”的遏制,其核心是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这是对住房租赁企业因盲目扩张甚至跑路的警醒,其核心是防控住房租赁市场金融风险。
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这既是加强行政部门对住房租赁市场租金监管,也有利于优化供给结构,其核心是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住有所居”“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决策部署,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监管,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回归住房租赁服务本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4月2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加强从业管理、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等七个方面提出意见。其亮点频频,特别引人注目。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这是规范租赁市场、健全住房租赁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其核心是明确经营主体,依法依规运营。
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这是对住房租赁企业“高进低出”的遏制,其核心是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这是对住房租赁企业因盲目扩张甚至跑路的警醒,其核心是防控住房租赁市场金融风险。
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这既是加强行政部门对住房租赁市场租金监管,也有利于优化供给结构,其核心是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住有所居”“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决策部署,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监管,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回归住房租赁服务本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