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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处理金融危机的成本相比,在监管上付出是值得的
5月25日,美国休斯顿地区联邦法院的一次宣判,标志着过去一百多年中美国最重要的公司丑闻之一——安然事件将要画上句号。安然公司的前董事长肯尼斯雷和前首席执行官杰弗里斯基林被判决犯有欺诈、共谋等罪行;这些行为,被认为造成了美国第七大公司安然(Enron)的崩溃。
从安然事件中,我们能够汲取哪些监管教训呢?
第一个教训是,如果一件事情完美得不像是真的,那么它很可能就不是真实的。安然的管理层意识到如果不能够靠日常运营赚到高利润,也能够靠会计操纵“创造”利润。依赖于虚假信息,除了纯粹的运气,没有投资者能够做出好的决策。
第二个教训是,以股价为业绩指标的股票期权计划容易造成激励扭曲,诱使管理层去获取短期利润。如果一个公司的CEO卖掉公司最好的资产以提升短期利润,很快就可以通过执行股票期权套现,并在公司利润开始下滑以前离开。这显然将损伤公司的长期价值创造能力,更不用说许多CEO诉诸财务欺诈了。
第三个教训是,如果管理层认为可以从伪造账目或会计欺诈中摆脱干系,他们就会去那样做。管理层在决定是否从事不当行为时,会有一番成本-收益计算。股票期权提供的诱惑如此之大,以至于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成员都对不当行为视而不见,不去“检举”。事实上,安然事件的诸检举人还被其同事指控造成他人失去工作。这也就是为什么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公司立法都涉及了对检举人的保护条款。
第四个教训是,要有效制止公司不当行为,就一定要使得违规的边际成本——被发现的概率乘以惩罚的力度——高于违规者的收益。这就是为什么监管机构要定期采取执法行动,以强化规则的可信性,“杀鸡儆猴”。如果法律规则不能够积极地执行,违规者就认为自己会免于惩罚。
第五个教训是,仅仅修订法律以及增加对违规公司的惩罚,并不必然会改变市场行为。经合组织(OECD)曾经研究了有效监管的问题,指出“许多立法者常常将立法作为一种象征性的公共行为,而不是将其作为实际问题的解决方案。监管的膨胀侵蚀了所有规章制度的有效性,不相称地损害了中小企业的利益,并造成了行政自由裁量的滥用和腐败的蔓延。”
人们日益认识到,监管和合规都是有成本的。萨班尼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实施,使得一些公司放弃了在纽约股票交易所IPO的计划而转道伦敦和香港。我认为萨班斯法案是有必要的,尽管对于上市公司的监管看起来过于严格;但这个法案的确使公司高管开始意识到,监管者是来真的,不当行为将不再会被容忍。
关于萨班尼斯-奥克斯利法案提高了监管成本的讨论,集中于三类,但不是每一种成本都可以简单测算:第一种成本是监管者的直接成本,这很容易测算;第二种成本是证券发行者和中介机构的合规成本,也是可以测算的;第三种成本被称为“机会损失”,亦即监管妨碍了竞争或者延缓了创新。这种成本的测算比前两种要困难得多。
当然,监管收益的测算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我常常把监管的成本看做为某个事件而付出的年度性保险费,该事件或者是市场中介机构的破产,或者是某种市场危机。一个市场不可能达到没有机构破产倒闭的状态。最好的监管也不能防止单个公司或者企业集团在危机中破产。但是,好的监管应该有助于减小破产的规模。如果我们不在监管上有所花费,危机的成本将会变得非常大。
在亚洲众多国家和地区中,只有监管比较完善的香港银行业较好地应对1997年金融危机的冲击。金融危机的成本能有多高呢?金融危机后,印尼用了高达GDP50%的成本来清理银行。而在1990年泡沫破灭后的15年中,日本估计花费了GDP的15%来减少银行业的不良贷款。
因此,从安然事件得到的第六个教训是,安然事件不是孤立的现象,类似的事件很可能发生在每个人的眼前。安然事件出现于一个经济泡沫的阶段,经济高速增长,市场利率很低,新技术不断出现,以及公众迎接21世纪的情绪都导致了这次非理性的繁荣。
这说明,好的监管不应只关注单个公司或者某个行业,而应该把整个宏观经济状况和市场周期都考虑进去。监管过度可能会是顺周期的,在萧条阶段会加剧危机,阻碍产生超额利润的创新,而创新正是市场逆转的关键。在泡沫阶段,监管不足则会导致公司敢于冒不适当的风险,甚至参与欺诈。
在监管的收益和成本中取得合适的平衡,是摆在每一个监管者面前的最大的挑战。
5月25日,美国休斯顿地区联邦法院的一次宣判,标志着过去一百多年中美国最重要的公司丑闻之一——安然事件将要画上句号。安然公司的前董事长肯尼斯雷和前首席执行官杰弗里斯基林被判决犯有欺诈、共谋等罪行;这些行为,被认为造成了美国第七大公司安然(Enron)的崩溃。
从安然事件中,我们能够汲取哪些监管教训呢?
第一个教训是,如果一件事情完美得不像是真的,那么它很可能就不是真实的。安然的管理层意识到如果不能够靠日常运营赚到高利润,也能够靠会计操纵“创造”利润。依赖于虚假信息,除了纯粹的运气,没有投资者能够做出好的决策。
第二个教训是,以股价为业绩指标的股票期权计划容易造成激励扭曲,诱使管理层去获取短期利润。如果一个公司的CEO卖掉公司最好的资产以提升短期利润,很快就可以通过执行股票期权套现,并在公司利润开始下滑以前离开。这显然将损伤公司的长期价值创造能力,更不用说许多CEO诉诸财务欺诈了。
第三个教训是,如果管理层认为可以从伪造账目或会计欺诈中摆脱干系,他们就会去那样做。管理层在决定是否从事不当行为时,会有一番成本-收益计算。股票期权提供的诱惑如此之大,以至于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成员都对不当行为视而不见,不去“检举”。事实上,安然事件的诸检举人还被其同事指控造成他人失去工作。这也就是为什么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公司立法都涉及了对检举人的保护条款。
第四个教训是,要有效制止公司不当行为,就一定要使得违规的边际成本——被发现的概率乘以惩罚的力度——高于违规者的收益。这就是为什么监管机构要定期采取执法行动,以强化规则的可信性,“杀鸡儆猴”。如果法律规则不能够积极地执行,违规者就认为自己会免于惩罚。
第五个教训是,仅仅修订法律以及增加对违规公司的惩罚,并不必然会改变市场行为。经合组织(OECD)曾经研究了有效监管的问题,指出“许多立法者常常将立法作为一种象征性的公共行为,而不是将其作为实际问题的解决方案。监管的膨胀侵蚀了所有规章制度的有效性,不相称地损害了中小企业的利益,并造成了行政自由裁量的滥用和腐败的蔓延。”
人们日益认识到,监管和合规都是有成本的。萨班尼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实施,使得一些公司放弃了在纽约股票交易所IPO的计划而转道伦敦和香港。我认为萨班斯法案是有必要的,尽管对于上市公司的监管看起来过于严格;但这个法案的确使公司高管开始意识到,监管者是来真的,不当行为将不再会被容忍。
关于萨班尼斯-奥克斯利法案提高了监管成本的讨论,集中于三类,但不是每一种成本都可以简单测算:第一种成本是监管者的直接成本,这很容易测算;第二种成本是证券发行者和中介机构的合规成本,也是可以测算的;第三种成本被称为“机会损失”,亦即监管妨碍了竞争或者延缓了创新。这种成本的测算比前两种要困难得多。
当然,监管收益的测算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我常常把监管的成本看做为某个事件而付出的年度性保险费,该事件或者是市场中介机构的破产,或者是某种市场危机。一个市场不可能达到没有机构破产倒闭的状态。最好的监管也不能防止单个公司或者企业集团在危机中破产。但是,好的监管应该有助于减小破产的规模。如果我们不在监管上有所花费,危机的成本将会变得非常大。
在亚洲众多国家和地区中,只有监管比较完善的香港银行业较好地应对1997年金融危机的冲击。金融危机的成本能有多高呢?金融危机后,印尼用了高达GDP50%的成本来清理银行。而在1990年泡沫破灭后的15年中,日本估计花费了GDP的15%来减少银行业的不良贷款。
因此,从安然事件得到的第六个教训是,安然事件不是孤立的现象,类似的事件很可能发生在每个人的眼前。安然事件出现于一个经济泡沫的阶段,经济高速增长,市场利率很低,新技术不断出现,以及公众迎接21世纪的情绪都导致了这次非理性的繁荣。
这说明,好的监管不应只关注单个公司或者某个行业,而应该把整个宏观经济状况和市场周期都考虑进去。监管过度可能会是顺周期的,在萧条阶段会加剧危机,阻碍产生超额利润的创新,而创新正是市场逆转的关键。在泡沫阶段,监管不足则会导致公司敢于冒不适当的风险,甚至参与欺诈。
在监管的收益和成本中取得合适的平衡,是摆在每一个监管者面前的最大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