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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手头有这样一份判决书:某市政府征用了郊区某村的土地,该村村民某甲诉其儿子某乙,要求乙归还代甲领取的各项土地征用补偿费6000多元,法院以“被告某乙作为原告某甲的儿子替原告保管财产未偿不可”为理由作出两项内容的判决,第一项是“原告不得与被告分家单过”,第二项是“被告有权为原告保管6000多元的土地征用补偿费”。这份判决书看似解决了诉争,平息了家庭矛盾,但痛作分析便会发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判决书没有详细论述当事人的主张及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