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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利率市场化稳步推进,迫使银行业务转型。转型重要内容是发展个人贷款业务。在这种形势下亟待个人征信市场快速发展,为银行的对私贷款业务提供优质服务,以支持其稳步转型。
个人征信市场亟待发展
个人征信是独立于银行的征信业,是银行贷款业务分化出来的行业,是贷款人的信息联盟。旨在收集、整理借款人信用信息及依据这些资料加工成信息产品,提供给贷款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协助贷款人发放和管理贷款。
征信业对于金融业乃至国民经济影响甚大。从全球视角观察,个人征信市场繁荣程度与个人贷款市场的活跃有密切关系。发达国家征信业支持着消费信贷增长,多年来那些国家为数甚多的银行的收入已主要来自对私贷款收入。发达的征信业,受益的不单是银行,依托征信业,还可以成长出许多信用卡公司,专营消费贷款。而我国的征信市场刚刚发育,发达程度远远不能与欧美相比。
当前我国正处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金融脱媒”使银行的压力加大。长期以来我国银行收入主要来源于企业贷款,现在企业贷款净利息收入迅速摊薄,形势逼迫银行贷款向个人转移。再之,我国金融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发展中小银行,改善银行机构结构不合理状况。中小银行营销重点多是自然人的消费和经营贷款。目前的金融改革,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活跃的征信市场支持。第一,大小金融机构都需要尽可能详尽、准确的客户数据,以准确评估客户信用度,减少信用风险。第二,对客户信用评分需要建立模型。大型金融机构数据量大,外购数据需求不迫切。但是,小型金融机构必须靠采购足量数据计算出参数,满足建立模型的需求。第三,信用评分公司数据需求量大。我国地域广袤,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相差悬殊,消费习惯、信用观念千差万别,且个人贷款业务有多种类型,因而需要建立繁多的各种类型、参数各异的评分模型。这些模型很大一部分需要评分公司担当,其评分所需数据是大量的,这要靠征信市场提供。无论银行转型,还是发展中小型银行机构,都必须有活跃的信用市场支持。
建设相对宽容的征信法律体系
征信法规对于征信市场的繁荣程度影响巨大,我们需要建立一套适应市场发展的、相对宽容的法律和规定。以美国为例:美国征信立法则强调银行效率和信誉的重要性,要求征信机构以公平方式满足银行对借款人信用信息等的商业需求。“明确同意”的形式是书面签字。美国法案规定,信息增加使用范围,持有信息的金融机构须(以登报、发信各种形式)告知信息所有者,既定时期内没有表示不同意,视为同意。由此可见,法律宽容程度不同,对欧美征信市场繁荣程度的影响很大。
一国信用法规的宽容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文化的制约。欧洲诸国受到严格的隐私保护理念制约,想制定宽松的法律也难以做到。在我国隐私理念要比欧美国家宽松得多,比如欧美普遍将宗教信仰、政治倾向等视为个人隐私,在我国很多人对此难以理解。我国制定一套较宽容的征信法规不会有太大的阻力。
征信目的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对于信用度评估,银行等贷款人处于被动地位,信息不对称是对银行等贷款人的不“公平”。过分强调保护个人隐私是支持不“公平”。在征信问题上过度保护个人隐私,似乎为广大消费者争得了利益,放宽眼界看,过分保护隐私,影响贷款良性增长,也影响了经济良性发展,进而影响的是广大消费者的根本利益。
另外需指出,我国征信业处于发展阶段,是幼稚产业,需要保护。法律规定要处理好保护民族征信业与引进外资的关系。鉴于征信业与银行业联系密切,可规定凡从事信息收集、加工和信用评分公司的外资股份,不得超过目前商业银行的这一比例,其施行时间长短视情而定。另外,不妨学习一些国家,规定信用信息数据不得出口。
我国需要出台个人征信法律。随着市场发展,银行和社会征信机构出现兼并重组,对机构变动中的信用数据如何处理,要制定相应法规依据。我们应研究征信先行国家法规,灵活借鉴其经验,建立一套适合我国的征信法律规定体系,在法律框架下处理好贷款人、借款人、征信机构三者关系,促进征信市场健康发展。
抓住机构建设环节
发展个人征信市场
活跃的征信市场应当具有竞争性,竞争需要数量适中的包括数据收集加工和信用评估在内的机构参与。征信主要是收集信用数据,以及依据这些数据建立模型,对客户各种贷款类型的还款承诺进行信用评分。征信的业务疆界还可向外扩展,如保险征信、收集司法不良记录等。活跃的征信市场需要全面准确的信息数据,需要科学的评分产品。对于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质量判断而言,征信不同于证券交易系统、货币清算系统。后两者是简单的货币交易,质量受到严格制约,必须“绝对准确”,不能有分毫差池,判断服务质量高低比较简单。征信则不然,所交易的数据是否全面、准确,评分是否科学,这些服务和产品质量高低标准是很宽泛的区间,弹性很大,很难有准确的判断。征信业服务和产品质量适合交给市场判断,通过竞争提高质量。同时,竞争可促使征信机构创新业务品种,开辟新的市场,为解决交易、管理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做更大贡献。
当前亟待发展有竞争能力的机构参与竞争,尤其是征信基础环节上的覆盖全国的骨干数据收集机构。世界征信业最先进的美国,其征信业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经过长期竞争由数千家形成三家骨干公司,围绕骨干公司生存着大量的小公司,市场活跃、有序。我国若按常规办法,由社会资金组建机构,其收集数据要与全国众多的银行机构建立相互信任关系恐非易事。这样,用十年时间也难初步形成有竞争、有活力的征信市场。金融改革的步伐不能等。我们应寄希望于具有银行管理部门背景的公司或机构,以他们为主导(比如30%的股份),吸收其他国有和民营的社会资金,成立几家覆盖全国的、具有现代治理结构的公司,迅速形成有竞争的征信市场。这一方案的优点是,第一,个人征信数据主要来自银行,有银行管理部门背景公司信誉度较高,容易从银行获得数据,投产快;第二,社会资金,尤其是民营资金参与,征信机构容易形成市场化的机制。在设立以上类型机构的同时,也应设立一些规模较大的,由国有企业、民营投资的机构。以业务分类,单独办理信用评分的公司的设立标准可以宽松些。
个人征信市场亟待发展
个人征信是独立于银行的征信业,是银行贷款业务分化出来的行业,是贷款人的信息联盟。旨在收集、整理借款人信用信息及依据这些资料加工成信息产品,提供给贷款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协助贷款人发放和管理贷款。
征信业对于金融业乃至国民经济影响甚大。从全球视角观察,个人征信市场繁荣程度与个人贷款市场的活跃有密切关系。发达国家征信业支持着消费信贷增长,多年来那些国家为数甚多的银行的收入已主要来自对私贷款收入。发达的征信业,受益的不单是银行,依托征信业,还可以成长出许多信用卡公司,专营消费贷款。而我国的征信市场刚刚发育,发达程度远远不能与欧美相比。
当前我国正处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金融脱媒”使银行的压力加大。长期以来我国银行收入主要来源于企业贷款,现在企业贷款净利息收入迅速摊薄,形势逼迫银行贷款向个人转移。再之,我国金融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发展中小银行,改善银行机构结构不合理状况。中小银行营销重点多是自然人的消费和经营贷款。目前的金融改革,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活跃的征信市场支持。第一,大小金融机构都需要尽可能详尽、准确的客户数据,以准确评估客户信用度,减少信用风险。第二,对客户信用评分需要建立模型。大型金融机构数据量大,外购数据需求不迫切。但是,小型金融机构必须靠采购足量数据计算出参数,满足建立模型的需求。第三,信用评分公司数据需求量大。我国地域广袤,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相差悬殊,消费习惯、信用观念千差万别,且个人贷款业务有多种类型,因而需要建立繁多的各种类型、参数各异的评分模型。这些模型很大一部分需要评分公司担当,其评分所需数据是大量的,这要靠征信市场提供。无论银行转型,还是发展中小型银行机构,都必须有活跃的信用市场支持。
建设相对宽容的征信法律体系
征信法规对于征信市场的繁荣程度影响巨大,我们需要建立一套适应市场发展的、相对宽容的法律和规定。以美国为例:美国征信立法则强调银行效率和信誉的重要性,要求征信机构以公平方式满足银行对借款人信用信息等的商业需求。“明确同意”的形式是书面签字。美国法案规定,信息增加使用范围,持有信息的金融机构须(以登报、发信各种形式)告知信息所有者,既定时期内没有表示不同意,视为同意。由此可见,法律宽容程度不同,对欧美征信市场繁荣程度的影响很大。
一国信用法规的宽容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文化的制约。欧洲诸国受到严格的隐私保护理念制约,想制定宽松的法律也难以做到。在我国隐私理念要比欧美国家宽松得多,比如欧美普遍将宗教信仰、政治倾向等视为个人隐私,在我国很多人对此难以理解。我国制定一套较宽容的征信法规不会有太大的阻力。
征信目的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对于信用度评估,银行等贷款人处于被动地位,信息不对称是对银行等贷款人的不“公平”。过分强调保护个人隐私是支持不“公平”。在征信问题上过度保护个人隐私,似乎为广大消费者争得了利益,放宽眼界看,过分保护隐私,影响贷款良性增长,也影响了经济良性发展,进而影响的是广大消费者的根本利益。
另外需指出,我国征信业处于发展阶段,是幼稚产业,需要保护。法律规定要处理好保护民族征信业与引进外资的关系。鉴于征信业与银行业联系密切,可规定凡从事信息收集、加工和信用评分公司的外资股份,不得超过目前商业银行的这一比例,其施行时间长短视情而定。另外,不妨学习一些国家,规定信用信息数据不得出口。
我国需要出台个人征信法律。随着市场发展,银行和社会征信机构出现兼并重组,对机构变动中的信用数据如何处理,要制定相应法规依据。我们应研究征信先行国家法规,灵活借鉴其经验,建立一套适合我国的征信法律规定体系,在法律框架下处理好贷款人、借款人、征信机构三者关系,促进征信市场健康发展。
抓住机构建设环节
发展个人征信市场
活跃的征信市场应当具有竞争性,竞争需要数量适中的包括数据收集加工和信用评估在内的机构参与。征信主要是收集信用数据,以及依据这些数据建立模型,对客户各种贷款类型的还款承诺进行信用评分。征信的业务疆界还可向外扩展,如保险征信、收集司法不良记录等。活跃的征信市场需要全面准确的信息数据,需要科学的评分产品。对于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质量判断而言,征信不同于证券交易系统、货币清算系统。后两者是简单的货币交易,质量受到严格制约,必须“绝对准确”,不能有分毫差池,判断服务质量高低比较简单。征信则不然,所交易的数据是否全面、准确,评分是否科学,这些服务和产品质量高低标准是很宽泛的区间,弹性很大,很难有准确的判断。征信业服务和产品质量适合交给市场判断,通过竞争提高质量。同时,竞争可促使征信机构创新业务品种,开辟新的市场,为解决交易、管理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做更大贡献。
当前亟待发展有竞争能力的机构参与竞争,尤其是征信基础环节上的覆盖全国的骨干数据收集机构。世界征信业最先进的美国,其征信业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经过长期竞争由数千家形成三家骨干公司,围绕骨干公司生存着大量的小公司,市场活跃、有序。我国若按常规办法,由社会资金组建机构,其收集数据要与全国众多的银行机构建立相互信任关系恐非易事。这样,用十年时间也难初步形成有竞争、有活力的征信市场。金融改革的步伐不能等。我们应寄希望于具有银行管理部门背景的公司或机构,以他们为主导(比如30%的股份),吸收其他国有和民营的社会资金,成立几家覆盖全国的、具有现代治理结构的公司,迅速形成有竞争的征信市场。这一方案的优点是,第一,个人征信数据主要来自银行,有银行管理部门背景公司信誉度较高,容易从银行获得数据,投产快;第二,社会资金,尤其是民营资金参与,征信机构容易形成市场化的机制。在设立以上类型机构的同时,也应设立一些规模较大的,由国有企业、民营投资的机构。以业务分类,单独办理信用评分的公司的设立标准可以宽松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