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斥与流动:国内嘻哈歌手媒介形象的自我建构

来源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ulyanj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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嘻哈文化在国内饱受争议.公众对嘻哈歌手的认知大多停留在大众媒体新闻报道所建构的形象层面,对嘻哈歌手如何看待和表述自身知之甚少.基于此,以媒介实践的路径,收集嘻哈歌手的微博、抖音和歌词作为研究样本,运用内容分析方法探究嘻哈歌手的媒介形象自我建构,可以发现,在嘻哈歌手的日常化媒介实践中建构出了理想型自我、神秘型自我、本真型自我和悖反型自我四类主要媒介形象,呈现出断裂、矛盾、混杂的非同一性自我媒介形象.媒介化平台、商业资本逻辑、大众媒介和主流意识形态对嘻哈歌手媒介形象的期待和操控,以及嘻哈歌手游走在这些力量之间,既内化又排斥,既利用又怀疑的媒介实践,最终让嘻哈歌手自身建构的媒介形象充满了互斥性和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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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代时期,随着中国的海外交流与往来日益频繁,中国近代歌曲因其大众性和普遍性,简洁性与通俗性,教育性及娱乐性等特征,开始在东南亚地区得以传播。通过群体间的口口相传、社团的相互接触、华文音乐教育活动的普及、国内音乐组织的巡演以及大众媒体等路径,中国歌曲最终在东南亚华人地区科学知识的普及、道德观念的提升、审美水平的提高、中华文化的传播等方面生成了独特的价值,增进了海外华人社群与祖籍国的血肉联系。
强制性规范不仅是一个立法技术性问题,还体现了立法者的指向性偏好。“应当”属于具有强制性意蕴的语词,承载着《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稳定劳资关系的立法宗旨。按照承载内容的表达方式差异,可以将内含“应当”的规范分为宣示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及惩戒性规范三大类,这三大类分别涵摄具体的制度表达。《劳动合同法》中强制性规范的法价值可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进行阐释。对含有“应当”语词的强制性规范审视需从强制性规范与意思自治之间的利益衡量切入。利益衡量的必然性在于法律规范语言的“历时性”和“共时性”特征,以及法律规范语言是利益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