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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领域信用评级制度的风靡,保险业内引发了一个猜想,即是否可以参照债券评级的模式,对保险产品进行信用评级。这无疑有利于消费者按性价比高低来选择产品。
2012年林林总总的电视选秀节目,着实给娱乐界来了一次给力的“评级”。如今品种五花八门的保险领域,是否也能开展评级,对产品进行“选秀”呢?围绕这个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我自己就拥有不少于20份的保险,随着高净值人群保险意识的加强,保险正在成为财富配置中的重要产品。”高傅财富CE0陈维忠表示,“针对产品种类日益增加的保险市场,如果能够开展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评级,那么对消费者和保险公司都将大有裨益。”
评级简化选择过程
“同样是重疾险,在我们实际工作中就接触到可谓‘性价比’大不同的类型。”高傅财富产品经理柳家明告诉记者,当重疾险投保者发生合同规定之外的丧失劳动能力情况时,有些重疾险可以理赔,有些仅豁免保费而不赔付保险金,还有些则要求继续支付保费。
“同业内发生重疾险之外的情况,不同产品就显现了不同的品质,因此如果有独立的评级机构,对于产品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评级,那么无疑大大方便了消费者。”
国浩律师集团合伙人邹菁律师表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使得保险公司正在逐步引入信用评级制度。近期,国内已有多家保险公司接受了企业信用评级,其评级结果基本能够客观反映出该保险公司的信用能力。
如2010年,国际知名评级机构标普(Standard&Poor’s)确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评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2012年,惠誉评级认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评级为“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如果保险产品也能够通过第三方机构开展评级,那么无疑有利于消费者按‘性价比’来选择产品。毕竟面对纷繁复杂的保险合同,如果不是业内人士,往往会‘挂一漏万’。”
柳家明表示,通过对保险产品的评级,能够降低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向投保人提供有效率的信息服务,还可通过评级进一步促进保险产品市场退出机制的形成,从而帮助整个行业良性发展。
操作不能一刀切
随着金融领域信用评级制度的风靡,业内引发了一个猜想,即是否可以参照债券评级的模式,对保险产品进行信用评级。
当前,债券投资者主要依赖外部评级来评价债权的信用,目前国际上权威的评级机构是标准普尔和穆迪(Moody’s)两家美国公司,我国目前较权威的是“中诚信国际”,即中国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债券评级的作用就是通过一个简单的符号系统向投资者提供关于债券信用风险的客观且独立的观点,这个观点可作为参考,但并不是投资者自身风险研究的替代。保险产品和投保者自身风险也息息相关,因此如果“一刀切”去模拟债券评级的模式,保险产品难免会水土不服。
“在实际向客户推荐保险产品时,我们开展的‘评级’需考量七个小指标,分别是保险条款、保险期限、保险公司、投保年龄、保费数额、缴费方式和附加权益,最后再进行进一步的总体评估。”高傅财富CEO陈维忠表示,“通过一个产品的评估小组来保证投资者购买的产品品质。”
“保险产品按理财型和保障型的大分类分别评级比较恰当。”第三方保险网站大家保CEO方玉书表示,理财型保险产品是较特殊的理财产品,兼具保障和理财的功能,因此不能用常规理财产品的收益方式来评级。
此外,理财型保险是一种保守的投资方式,评级可从资金安全性,长线通胀比率及产品投资项目等方面考量。保障型保险的根本效用还是保障,因此方玉书认为,评级应从另外几个方面考量:
首先是保障的全面性,如涵盖疾病种类的多寡,条款内容的丰富性等;其次是产品是否贴合国内现有的实际情况;具体的产品条款是否和医保形成有力的互补,是否能弥补社保和医保的不足;最后需考量产品是否有足够的人性化设计,如能否先行赔付,是否有豁免条款,保单抵押是否方便等。
评级前途路漫漫
“冷静思考后会发现对保险产品进行评级存在非常大的难度。”邹菁表示,首先保险产品的信用,其本质是保险公司的信用。投资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关心的是产品到期后能否如约得到赔付或还本分红,而决定这一问题的是保险公司的信用水平。
“如果保险公司拥有良好的信用水平与财务能力,无论其推出的保险产品具体情况如何,投保人一般情况下都能够实现投保目的,因此决定保险产品信用的是其所属的保险公司,与其关注单个保险产品,不如全面了解整个保险公司的信用情况。”
邹菁进一步指出,保险产品品种多样,纷繁复杂,对产品进行信用评级目前缺乏有效的操作性。诸如一般的大型保险公司推出的常规保险产品往往包括寿险、产险、养老三大类,而每一大类下面又细分为数十个小类,再加上不断推出的新产品,往往有上百种保险产品,而每种产品的属性又各异。
“面对如此之多的保险产品,即便是挑选部分产品进行信用评级,也将耗费巨大的人力与物力,而且同一个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有信用评级的产品与没有信用评级的产品,其风险性如何比较?”
邹菁指出,各个保险产品的设计理念、目标群体、回报方式等因素都不尽相同,评级的准确性与实用性存在疑问,在此情况下对保险产品进行评级,不见得能为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决策提供多少帮助。
当投保人购买不同的保险产品并将保费缴付给保险公司后,该笔保费便成为保险公司的资金。尽管《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方式有明确限定,但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负有披露每一项投资或交易信息的义务。
“正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综合利用保险资金,开展‘一揽子’组合投资,分散投资风险,而这与基金或债券的‘专款专用’要求存在明显区别,很难对特定保险产品形成的特定保险资金的使用、收益与风险等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监测与评估。在没有全面信息的基础上形成的评估结果,其准确性存在很大的问题。”
邹菁总结认为,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环境还不具备保险产品评级的充分条件,因此,对保险产品进行评级难度较大,前途仍是路漫漫。
2012年林林总总的电视选秀节目,着实给娱乐界来了一次给力的“评级”。如今品种五花八门的保险领域,是否也能开展评级,对产品进行“选秀”呢?围绕这个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我自己就拥有不少于20份的保险,随着高净值人群保险意识的加强,保险正在成为财富配置中的重要产品。”高傅财富CE0陈维忠表示,“针对产品种类日益增加的保险市场,如果能够开展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评级,那么对消费者和保险公司都将大有裨益。”
评级简化选择过程
“同样是重疾险,在我们实际工作中就接触到可谓‘性价比’大不同的类型。”高傅财富产品经理柳家明告诉记者,当重疾险投保者发生合同规定之外的丧失劳动能力情况时,有些重疾险可以理赔,有些仅豁免保费而不赔付保险金,还有些则要求继续支付保费。
“同业内发生重疾险之外的情况,不同产品就显现了不同的品质,因此如果有独立的评级机构,对于产品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评级,那么无疑大大方便了消费者。”
国浩律师集团合伙人邹菁律师表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使得保险公司正在逐步引入信用评级制度。近期,国内已有多家保险公司接受了企业信用评级,其评级结果基本能够客观反映出该保险公司的信用能力。
如2010年,国际知名评级机构标普(Standard&Poor’s)确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评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2012年,惠誉评级认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评级为“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如果保险产品也能够通过第三方机构开展评级,那么无疑有利于消费者按‘性价比’来选择产品。毕竟面对纷繁复杂的保险合同,如果不是业内人士,往往会‘挂一漏万’。”
柳家明表示,通过对保险产品的评级,能够降低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向投保人提供有效率的信息服务,还可通过评级进一步促进保险产品市场退出机制的形成,从而帮助整个行业良性发展。
操作不能一刀切
随着金融领域信用评级制度的风靡,业内引发了一个猜想,即是否可以参照债券评级的模式,对保险产品进行信用评级。
当前,债券投资者主要依赖外部评级来评价债权的信用,目前国际上权威的评级机构是标准普尔和穆迪(Moody’s)两家美国公司,我国目前较权威的是“中诚信国际”,即中国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债券评级的作用就是通过一个简单的符号系统向投资者提供关于债券信用风险的客观且独立的观点,这个观点可作为参考,但并不是投资者自身风险研究的替代。保险产品和投保者自身风险也息息相关,因此如果“一刀切”去模拟债券评级的模式,保险产品难免会水土不服。
“在实际向客户推荐保险产品时,我们开展的‘评级’需考量七个小指标,分别是保险条款、保险期限、保险公司、投保年龄、保费数额、缴费方式和附加权益,最后再进行进一步的总体评估。”高傅财富CEO陈维忠表示,“通过一个产品的评估小组来保证投资者购买的产品品质。”
“保险产品按理财型和保障型的大分类分别评级比较恰当。”第三方保险网站大家保CEO方玉书表示,理财型保险产品是较特殊的理财产品,兼具保障和理财的功能,因此不能用常规理财产品的收益方式来评级。
此外,理财型保险是一种保守的投资方式,评级可从资金安全性,长线通胀比率及产品投资项目等方面考量。保障型保险的根本效用还是保障,因此方玉书认为,评级应从另外几个方面考量:
首先是保障的全面性,如涵盖疾病种类的多寡,条款内容的丰富性等;其次是产品是否贴合国内现有的实际情况;具体的产品条款是否和医保形成有力的互补,是否能弥补社保和医保的不足;最后需考量产品是否有足够的人性化设计,如能否先行赔付,是否有豁免条款,保单抵押是否方便等。
评级前途路漫漫
“冷静思考后会发现对保险产品进行评级存在非常大的难度。”邹菁表示,首先保险产品的信用,其本质是保险公司的信用。投资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关心的是产品到期后能否如约得到赔付或还本分红,而决定这一问题的是保险公司的信用水平。
“如果保险公司拥有良好的信用水平与财务能力,无论其推出的保险产品具体情况如何,投保人一般情况下都能够实现投保目的,因此决定保险产品信用的是其所属的保险公司,与其关注单个保险产品,不如全面了解整个保险公司的信用情况。”
邹菁进一步指出,保险产品品种多样,纷繁复杂,对产品进行信用评级目前缺乏有效的操作性。诸如一般的大型保险公司推出的常规保险产品往往包括寿险、产险、养老三大类,而每一大类下面又细分为数十个小类,再加上不断推出的新产品,往往有上百种保险产品,而每种产品的属性又各异。
“面对如此之多的保险产品,即便是挑选部分产品进行信用评级,也将耗费巨大的人力与物力,而且同一个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有信用评级的产品与没有信用评级的产品,其风险性如何比较?”
邹菁指出,各个保险产品的设计理念、目标群体、回报方式等因素都不尽相同,评级的准确性与实用性存在疑问,在此情况下对保险产品进行评级,不见得能为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决策提供多少帮助。
当投保人购买不同的保险产品并将保费缴付给保险公司后,该笔保费便成为保险公司的资金。尽管《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方式有明确限定,但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负有披露每一项投资或交易信息的义务。
“正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综合利用保险资金,开展‘一揽子’组合投资,分散投资风险,而这与基金或债券的‘专款专用’要求存在明显区别,很难对特定保险产品形成的特定保险资金的使用、收益与风险等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监测与评估。在没有全面信息的基础上形成的评估结果,其准确性存在很大的问题。”
邹菁总结认为,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环境还不具备保险产品评级的充分条件,因此,对保险产品进行评级难度较大,前途仍是路漫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