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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判断公开行政行为法律依据的申请是否属于咨询,应当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是否具有告知义务为准,即被申请人是否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以及申请人是否为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行政相对人申请公开行政行为法律依据,其实质在于要求被申请人补充制作行政行为法律依据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案号一审:(2015)一中行初字第92号二审:(2016)津行终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