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目前,刑法理论界及司法实务中对隐瞒境外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及罪数认识方面存在一些认识上的纷争,在该罪的客体、主体、客观方面及罪数认定等方面存在不同认识,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隐瞒境外存款罪;境外存款
一、隐瞒境外存款罪的概念
有关隐瞒境外存款罪的概念,学者们表述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
有的认为,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和行政管理制度,将本人所有的款项存入国(境)外银行,隐瞒不报,数额较大的行为。[1]
也有的认为,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对在境外的存款隐瞒不报,数额较大的行为。[2]
还有的认为隐瞒境外存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违反应当申报的规定,隐瞒不报的行为。[3]
也有认为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和应当申报的规定,将自己的款项存入国(境)外银行,隐瞒不报,数额较大的行为。[4]
二、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
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学界有以下几种观点:
(1)国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境外存款申报制度的管理。[5]
(2)复杂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6]
(3)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境外存款申报制度。[7]
(4)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境外存款申报制度。[8]
(5)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9]
(6)国家外汇金融管理制度和国家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申报境外存款的有关规定。[10]
(7)国家工作人员境外存款申报制度和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11]
(二)客观方面
学界认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即是行为人在境外存款较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申报而隐瞒不报,数额较大的行为。但对具体包括的内容有不同表述:
有学者认为本罪客观方面包括:①行为人有申报境外存款的义务;②行为人不履行申报义务。[12]
也有学者认为本罪客观方面包括:①行为人负有依照国家规定申报境外存款的义务;②行为人不履行申报义务;③隐瞒境外存款数额较大。[13]
(三)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有不同的表述:
有人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即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一级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4]
也有认为此处主体应严格解释,即仅指国家工作人员中负有申报义务的人员。[15]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如实申报其境外存款仍然不申报。但对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学者们有不同的理解。
有人认为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隐瞒境外存款会危害国家廉政制度,而为了某种利益而放任危害国家廉政制度。[16]
有人认为是直接故意。行为人隐瞒不报或者报而不实所追求的目的是具体而明确的。[17]
三、关于对“境外存款”的理解问题
对于本罪中“境外存款”的理解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
有人认为,本罪中的“境外存款”是指在我国国境、边境外的国家或地区的外汇存款;[18]
也有人认为,本罪中的“境外存款”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银行以外的其他国家和组织的银行或公司的存款;[19]
还有人认为,本罪中的“境外存款”是指在外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存款,不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银行或者外国银行分行的存款。[20]
四、关于本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问题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各学者有自己的看法。
有的认为,应当严格限制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只有负有申报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即以县(处)级以上。[21]
但有人提出不同意见,认为上述规定过窄,有些级别不高,但权力甚大,腐败问题亦是严重的人员层出不穷。[22]
也有认为对于本罪的主体应该理解为严格意义上和完全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23]
参考文献:
[1]赵秉志主编.《渎职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版
[2]杨兴国.《贪污贿赂罪法律与司法解释应用问题解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3]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李希惠主编.《贪污贿赂罪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12版
[5]李黎明主编.《新罪行各论》.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
[6]罗庆东主编.《刑事立案中的法律适用手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7]李三宝,祖铁军主编.《罪名适用新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8]王季军主编.《贪污贿赂罪·渎职罪》.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9]宣炳昭主编.《刑法各罪的法理与适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0]李恩慈主编.《特别刑法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1]李希惠主编.《贪污贿赂罪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12版
[12]林亚刚主编.《贪污贿赂罪疑难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版
[13]陈忠林主编.《刑法》(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版
[14]赵秉志主编.《渎职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版
[15]李文燕主编.《贪污贿赂犯罪证据调查与运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6]李文燕主编.《贪污贿赂犯罪证据调查与运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7]陈兴良编.《职务犯罪认定处理实务全书》.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
[18]裴广川主编.《经济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下)》.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9]颜茂昆、贺小电,瞿玉华.《刑法适用新论(下)》.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0]陈正云,钱舫.《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经济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21]曲淑辉.《隐瞒境外存款罪》,载《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年第2期
[22]陆中俊,周雪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若干问题探讨》.载高铭暄,马克昌.《刑法热点疑难问题探讨》(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3]林亚刚主编.《贪污贿赂罪疑难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版
作者简介:
夏玉荣,女,汉族,陕西西安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2012级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隐瞒境外存款罪;境外存款
一、隐瞒境外存款罪的概念
有关隐瞒境外存款罪的概念,学者们表述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
有的认为,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和行政管理制度,将本人所有的款项存入国(境)外银行,隐瞒不报,数额较大的行为。[1]
也有的认为,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对在境外的存款隐瞒不报,数额较大的行为。[2]
还有的认为隐瞒境外存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违反应当申报的规定,隐瞒不报的行为。[3]
也有认为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和应当申报的规定,将自己的款项存入国(境)外银行,隐瞒不报,数额较大的行为。[4]
二、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
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学界有以下几种观点:
(1)国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境外存款申报制度的管理。[5]
(2)复杂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6]
(3)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境外存款申报制度。[7]
(4)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境外存款申报制度。[8]
(5)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9]
(6)国家外汇金融管理制度和国家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申报境外存款的有关规定。[10]
(7)国家工作人员境外存款申报制度和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11]
(二)客观方面
学界认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即是行为人在境外存款较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申报而隐瞒不报,数额较大的行为。但对具体包括的内容有不同表述:
有学者认为本罪客观方面包括:①行为人有申报境外存款的义务;②行为人不履行申报义务。[12]
也有学者认为本罪客观方面包括:①行为人负有依照国家规定申报境外存款的义务;②行为人不履行申报义务;③隐瞒境外存款数额较大。[13]
(三)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有不同的表述:
有人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即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一级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4]
也有认为此处主体应严格解释,即仅指国家工作人员中负有申报义务的人员。[15]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如实申报其境外存款仍然不申报。但对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学者们有不同的理解。
有人认为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隐瞒境外存款会危害国家廉政制度,而为了某种利益而放任危害国家廉政制度。[16]
有人认为是直接故意。行为人隐瞒不报或者报而不实所追求的目的是具体而明确的。[17]
三、关于对“境外存款”的理解问题
对于本罪中“境外存款”的理解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
有人认为,本罪中的“境外存款”是指在我国国境、边境外的国家或地区的外汇存款;[18]
也有人认为,本罪中的“境外存款”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银行以外的其他国家和组织的银行或公司的存款;[19]
还有人认为,本罪中的“境外存款”是指在外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存款,不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银行或者外国银行分行的存款。[20]
四、关于本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问题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各学者有自己的看法。
有的认为,应当严格限制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只有负有申报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即以县(处)级以上。[21]
但有人提出不同意见,认为上述规定过窄,有些级别不高,但权力甚大,腐败问题亦是严重的人员层出不穷。[22]
也有认为对于本罪的主体应该理解为严格意义上和完全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23]
参考文献:
[1]赵秉志主编.《渎职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版
[2]杨兴国.《贪污贿赂罪法律与司法解释应用问题解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3]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李希惠主编.《贪污贿赂罪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12版
[5]李黎明主编.《新罪行各论》.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
[6]罗庆东主编.《刑事立案中的法律适用手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7]李三宝,祖铁军主编.《罪名适用新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8]王季军主编.《贪污贿赂罪·渎职罪》.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9]宣炳昭主编.《刑法各罪的法理与适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0]李恩慈主编.《特别刑法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1]李希惠主编.《贪污贿赂罪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12版
[12]林亚刚主编.《贪污贿赂罪疑难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版
[13]陈忠林主编.《刑法》(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版
[14]赵秉志主编.《渎职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版
[15]李文燕主编.《贪污贿赂犯罪证据调查与运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6]李文燕主编.《贪污贿赂犯罪证据调查与运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7]陈兴良编.《职务犯罪认定处理实务全书》.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
[18]裴广川主编.《经济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下)》.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9]颜茂昆、贺小电,瞿玉华.《刑法适用新论(下)》.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0]陈正云,钱舫.《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经济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21]曲淑辉.《隐瞒境外存款罪》,载《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年第2期
[22]陆中俊,周雪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若干问题探讨》.载高铭暄,马克昌.《刑法热点疑难问题探讨》(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3]林亚刚主编.《贪污贿赂罪疑难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版
作者简介:
夏玉荣,女,汉族,陕西西安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2012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