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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08年,国际上银行业损失惨重,各国政府和金融机构都开始寻求新的经营模式。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的实现会直接影响了金融业乃至一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亟需调意识到并改正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本文简述了国际金融监管发展的背景,对我国金融监管的不足、我国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建议等方面做了论述。
关键词:金融监管;市场化退出机制;混业经营;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指的是金融监管的工作制度安排所取得的相应监管的效益。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2006年,实行了9年的“核心原则”被修订,该修订的原则阐明了当代银行有效监管的先决条件,即:“要求每个银行监管机构都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
一、我国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必要性分析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善
从我国情况来看,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国际资本流动速度加快、规模扩大,同时冲击性也在加强。但是,我国金融体制还不完善。首先,从外部环境来看,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总体是好的,但是经济结构存在一定的脆弱性,法律体系存在缺陷,信用规模和环境不成熟等等。再次,从内部环境来看,我国金融监管法规的可操作性较弱,不够科学。因此,充分利用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发展我国经济,控制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金融安全,成为我国金融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这就需要政府维护好宏观经济环境,提供有效的金融监管,建立良好的金融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等等。无疑,提供有效的金融监管是重要的条件之一,对实现我国金融稳定和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应对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
在现实中,不可能存在完全竞争市场,即不可能有信息完全充分的市场,任何信息披露机制都无法向市场提供真实而完整的信息,买卖双方在信息获取的时间、地点、内容等等都不可能处于同等的地位。这就会造成借款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造成大量的不良资产,债务不能按时的完全清偿,信用关系遭到破坏,信用规模缩减等等。
(三)应对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
创新是市场前进的动力,在推出新的金融业务品种时,金融机构的获利空间会增大,但同时,其经营风险也在大大增加。尽管不能把所有过错都归结为金融创新所导致,但疯狂的金钱往往会打着创新的幌子,为赚取利润而不计一切后果。如今,中国金融市场创新是不完善的市场实现国际化、市场化的必然选择。我们希望技术创新手段给中国金融市场带来快速的发展,但是也要警惕那些华而不实的品种创新和程序创新。中国上市公司过低的盈利能力与投机股价存在较大的风险,品种与程序的创新无助于解决中国证券市场的根本问题,反而可能会带来无法估量的风险,要避免那些对市场伤害过大的创新。
二、影响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问题分析
(一)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部门协调机制不足
一个较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应该是一个包括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三个层次的立体结构。但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还存在着明显缺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不足,政府效率低下,行业自律能力薄弱。
我国的金融部门主要实行的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而且具有非常明显的行政管理色彩。监管部门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和发改委,简称“一行三会,一部、一委”。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的职能,有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的功能;财政部和发改委承担的金融监管功能较为简单;“三会”在行政级别上地位相等,但是就是这种平等关系,使“三会”之间缺乏协调,造成其信息上的不对称。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出现分散监管、脱节和监管漏洞等现实问题。这些漏洞往往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威胁到国家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二)监管力度难以把握
过分监管的时候会阻碍金融创新,但是很难度量监管是强还是弱,金融监管最需要的不是监管部门有特别强大的行政力量,而是监管手段是不是准确。监管实际上无法认清问题具体出现在什么地方。
(三)金融监管内容中市场准入机制存在不足
我国金融监管的特点是偏重于合规性监管,这限制了金融创新的发展空间。所有跨部门的金融创新,都至少要得到两个以上监管当局的批准,使金融创新变得更加复杂。当前,市场准入是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存在着很多不足,比如:一是重审批轻管理,比如像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的注册,不加强管理容易产生不稳定,所以应该谁审批谁负责,另外,类金融机构由地方政府审批就可以,但是地方政府不能重批轻管,不然这些机构数量就太多了;二是重传统的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和其他创新业务,中国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范围相对狭窄,业务量较小,入关后将面临与众多强大对手争夺国内表外业务市场的严峻形势,国内各商业银行需要在短时间内加大力度,迅速拓展表外业务;三是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这很不利于中国金融业的繁荣健康发展。
(四)金融监管缺乏系统性的市场化退出机制
金融监管是由市场准入监管、运营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所构成的一个立体性的体系。 目前我国银行法律关于银行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缺乏系统性的市场化退出机制。虽然我国在06年就开始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退出工作,但是由于银行业很多金融机构风险较高而应对风险的能力不强,经营恶化的潜在风险较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建设落后于整个经济建设的进程。一是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退出的操作程序不明确,市场退出的救助资金来源不明、处置手段较为单一;二是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足,造成市场退出机制成本高、效率低。
三、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建议
(一)加强沟通,创新监管
在过去的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宏观管理和微观监管协调的重要性,纷纷开始启动金融监管改革程序,而我国也应该重新构建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首先,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在内的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交流与合作,从而各部门在面临金融问题的时候能迅速达成共识,降低协调成本, 形成金融监管合力来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其次,健全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和完善金融业信息共享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共享信息的内容和范围、信息采集的具体分工以及共享信息的保密规定等内容,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媒介,以此来减弱以致消除信息的不对称性,从而更好地建立健全金融风险方法和预警体系。 (二)明确金融监管目标
为了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第一个要做的就是明确金融监管的目标。金融机构作为一个高风险的行业,经营的商品比较特殊,与其他企业不同,是货币资金。其经营活动主要是以信用作为基础,但是信用本身的很多不确定因素会给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带来很大的内在风险,且这种风险有很强的传播性。这就表明了金融监管的目标首先是保障金融业的安全稳定运行,控制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而另一个目标是保护存款人、证券持有人和投保人等普通社会公众的利益。因为在金融活动中,参与者不仅是实力雄厚的银行、保险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普通的社会公众也是主要参与者之一。由于普通的社会公众所掌握的信息不充分,而往往金融机构要比债权人拥有更多的信息,这就使普通的社会公众处于不利条件,有的金融机构利用这一点将自己的金融风险或损失转移给普通的社会公众。因此,为了保护普通社会公众的利益不受损害,金融监管必须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
(三)强化市场约束机制,提升市场约束力
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的前提之一是有效的市场约束,充分利用市场约束机制来加强金融监管,既可以保证金融业的运行稳定,又体现了金融监管的发展要求和发展方向。我国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是增强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要参考《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关于信息披露的制度内容,颁布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银行机构的信息披露法律,可以逐步地制定一些信息披露最低标准,比如财务数据、资金占用状况和大而贷款利用情况等等信息,以便于投资方决策时参考。这些法规还要包括信息披露的手段、信息披露的方式、同意信息披露的各项指标口径等等。同时,金融监管部门首要的任务是对虚假披露信息的核实,处罚披露不及时的行为,加大违法行为的成本。其次是加强对社会公众普及和宣传金融法律法规和风险防范知识,增强全社会对金融违规、犯罪和风险防患意识以及监管意识。再次是建立权威的金融机构信用评估机构,为了提高可信性和真实性,国内的金融机构应该请国际评估机构对各个金融机构进行信用评估,对信用评估较差的金融机构,要令其限期整改,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四)构建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体系
中国的金融监管是一种制度安排,灵活性、可靠性和有效性较差,所以我国金融监管效益低下。因此要建设一个适合国情而且更为有效的监督体系,促进我国经济的稳健发展。
首先,要重视金融监管的成本与收益。从经济学角度考虑,最小成本获得最大收益是经济活动所追求的最优情况,金融监管也不例外。金融监管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前者容易用货币来计算,后者是由于实施不当而导致的社会整体效益的下降,不易用货币来衡量。金融监管的收益包括金融监管的实施所带来的金融资产风险的减少、提供的金融服务满足人们的需要以及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等等。放松金融监管可能鼓励银行创新、提高效益,但是也可能带来恶性竞争、危及经济安全;而过紧的金融监管会增大监管成本、降低经营效益以及打击金融创新的积极性。所以在创制制度时,必须注意效益与成本,效率与公平。
其次,金融监管应该注重风险性监管。长期以来,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一直都是合规性监管,这是因为合规性监管是基础,我国处在经济体制转型期,市场参与者的法制观念淡薄,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但是合规性监管的缺点随着金融市场的完善而逐渐暴露出来:市场敏感度差、落后于市场发展以及不能及时防范金融风险。而风险监管在风险识别与处理上有明显优势,能够及时反映银行经营状况并防范潜在危险。我国应结合具体国情,逐步过渡到风险监管。因为风险监管对监管人员的要求很高,而我国现阶段缺乏高水平的业务人员。
最后,监管主体由分业监管转向混业监管。金融业混业经营已成为一股不可挡的趋势,我国也不例外,要建立与之适应的混业金融监管模式。我国目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虽然在短期内减少了金融业间的直接竞争,保护了金融机构的生存,但是长期看来,不利于金融业竞争的良性循环。因为它加大了监管成本,造成信息无法共享,同时存在着许多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问题,监管效率低下。虽然我国现阶段金融市场不成熟,实行分业监管困难重重,但也要做出一些调整:首先,加强监管机构直接的协调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其次,打破各自为政的监管模式。再次,尽量拓宽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领域和渠道。
参考文献:
[1]张蕾.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有效性〔J〕.华北金融,2007,(3)
[2]怒特·韦林克.金融监管安排:危机中的教训〔J〕.中国金融,2009,(5)
[3]韩汉君,王振富,丁忠明.金融监管〔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作者简介:陈卓(1989—),男,汉族,山东济南人,金融学硕士,北京物资学院研究生部,研究方向:金融工程;刘淙淙(1989—),女,汉族,河南安阳人,金融学硕士,北京物资学院研究生部,研究方向:证券期货。
关键词:金融监管;市场化退出机制;混业经营;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指的是金融监管的工作制度安排所取得的相应监管的效益。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2006年,实行了9年的“核心原则”被修订,该修订的原则阐明了当代银行有效监管的先决条件,即:“要求每个银行监管机构都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
一、我国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必要性分析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善
从我国情况来看,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国际资本流动速度加快、规模扩大,同时冲击性也在加强。但是,我国金融体制还不完善。首先,从外部环境来看,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总体是好的,但是经济结构存在一定的脆弱性,法律体系存在缺陷,信用规模和环境不成熟等等。再次,从内部环境来看,我国金融监管法规的可操作性较弱,不够科学。因此,充分利用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发展我国经济,控制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金融安全,成为我国金融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这就需要政府维护好宏观经济环境,提供有效的金融监管,建立良好的金融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等等。无疑,提供有效的金融监管是重要的条件之一,对实现我国金融稳定和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应对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
在现实中,不可能存在完全竞争市场,即不可能有信息完全充分的市场,任何信息披露机制都无法向市场提供真实而完整的信息,买卖双方在信息获取的时间、地点、内容等等都不可能处于同等的地位。这就会造成借款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造成大量的不良资产,债务不能按时的完全清偿,信用关系遭到破坏,信用规模缩减等等。
(三)应对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
创新是市场前进的动力,在推出新的金融业务品种时,金融机构的获利空间会增大,但同时,其经营风险也在大大增加。尽管不能把所有过错都归结为金融创新所导致,但疯狂的金钱往往会打着创新的幌子,为赚取利润而不计一切后果。如今,中国金融市场创新是不完善的市场实现国际化、市场化的必然选择。我们希望技术创新手段给中国金融市场带来快速的发展,但是也要警惕那些华而不实的品种创新和程序创新。中国上市公司过低的盈利能力与投机股价存在较大的风险,品种与程序的创新无助于解决中国证券市场的根本问题,反而可能会带来无法估量的风险,要避免那些对市场伤害过大的创新。
二、影响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问题分析
(一)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部门协调机制不足
一个较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应该是一个包括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三个层次的立体结构。但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还存在着明显缺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不足,政府效率低下,行业自律能力薄弱。
我国的金融部门主要实行的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而且具有非常明显的行政管理色彩。监管部门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和发改委,简称“一行三会,一部、一委”。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的职能,有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的功能;财政部和发改委承担的金融监管功能较为简单;“三会”在行政级别上地位相等,但是就是这种平等关系,使“三会”之间缺乏协调,造成其信息上的不对称。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出现分散监管、脱节和监管漏洞等现实问题。这些漏洞往往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威胁到国家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二)监管力度难以把握
过分监管的时候会阻碍金融创新,但是很难度量监管是强还是弱,金融监管最需要的不是监管部门有特别强大的行政力量,而是监管手段是不是准确。监管实际上无法认清问题具体出现在什么地方。
(三)金融监管内容中市场准入机制存在不足
我国金融监管的特点是偏重于合规性监管,这限制了金融创新的发展空间。所有跨部门的金融创新,都至少要得到两个以上监管当局的批准,使金融创新变得更加复杂。当前,市场准入是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存在着很多不足,比如:一是重审批轻管理,比如像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的注册,不加强管理容易产生不稳定,所以应该谁审批谁负责,另外,类金融机构由地方政府审批就可以,但是地方政府不能重批轻管,不然这些机构数量就太多了;二是重传统的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和其他创新业务,中国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范围相对狭窄,业务量较小,入关后将面临与众多强大对手争夺国内表外业务市场的严峻形势,国内各商业银行需要在短时间内加大力度,迅速拓展表外业务;三是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这很不利于中国金融业的繁荣健康发展。
(四)金融监管缺乏系统性的市场化退出机制
金融监管是由市场准入监管、运营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所构成的一个立体性的体系。 目前我国银行法律关于银行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缺乏系统性的市场化退出机制。虽然我国在06年就开始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退出工作,但是由于银行业很多金融机构风险较高而应对风险的能力不强,经营恶化的潜在风险较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建设落后于整个经济建设的进程。一是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退出的操作程序不明确,市场退出的救助资金来源不明、处置手段较为单一;二是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足,造成市场退出机制成本高、效率低。
三、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建议
(一)加强沟通,创新监管
在过去的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宏观管理和微观监管协调的重要性,纷纷开始启动金融监管改革程序,而我国也应该重新构建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首先,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在内的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交流与合作,从而各部门在面临金融问题的时候能迅速达成共识,降低协调成本, 形成金融监管合力来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其次,健全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和完善金融业信息共享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共享信息的内容和范围、信息采集的具体分工以及共享信息的保密规定等内容,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媒介,以此来减弱以致消除信息的不对称性,从而更好地建立健全金融风险方法和预警体系。 (二)明确金融监管目标
为了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第一个要做的就是明确金融监管的目标。金融机构作为一个高风险的行业,经营的商品比较特殊,与其他企业不同,是货币资金。其经营活动主要是以信用作为基础,但是信用本身的很多不确定因素会给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带来很大的内在风险,且这种风险有很强的传播性。这就表明了金融监管的目标首先是保障金融业的安全稳定运行,控制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而另一个目标是保护存款人、证券持有人和投保人等普通社会公众的利益。因为在金融活动中,参与者不仅是实力雄厚的银行、保险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普通的社会公众也是主要参与者之一。由于普通的社会公众所掌握的信息不充分,而往往金融机构要比债权人拥有更多的信息,这就使普通的社会公众处于不利条件,有的金融机构利用这一点将自己的金融风险或损失转移给普通的社会公众。因此,为了保护普通社会公众的利益不受损害,金融监管必须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
(三)强化市场约束机制,提升市场约束力
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的前提之一是有效的市场约束,充分利用市场约束机制来加强金融监管,既可以保证金融业的运行稳定,又体现了金融监管的发展要求和发展方向。我国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是增强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要参考《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关于信息披露的制度内容,颁布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银行机构的信息披露法律,可以逐步地制定一些信息披露最低标准,比如财务数据、资金占用状况和大而贷款利用情况等等信息,以便于投资方决策时参考。这些法规还要包括信息披露的手段、信息披露的方式、同意信息披露的各项指标口径等等。同时,金融监管部门首要的任务是对虚假披露信息的核实,处罚披露不及时的行为,加大违法行为的成本。其次是加强对社会公众普及和宣传金融法律法规和风险防范知识,增强全社会对金融违规、犯罪和风险防患意识以及监管意识。再次是建立权威的金融机构信用评估机构,为了提高可信性和真实性,国内的金融机构应该请国际评估机构对各个金融机构进行信用评估,对信用评估较差的金融机构,要令其限期整改,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四)构建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体系
中国的金融监管是一种制度安排,灵活性、可靠性和有效性较差,所以我国金融监管效益低下。因此要建设一个适合国情而且更为有效的监督体系,促进我国经济的稳健发展。
首先,要重视金融监管的成本与收益。从经济学角度考虑,最小成本获得最大收益是经济活动所追求的最优情况,金融监管也不例外。金融监管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前者容易用货币来计算,后者是由于实施不当而导致的社会整体效益的下降,不易用货币来衡量。金融监管的收益包括金融监管的实施所带来的金融资产风险的减少、提供的金融服务满足人们的需要以及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等等。放松金融监管可能鼓励银行创新、提高效益,但是也可能带来恶性竞争、危及经济安全;而过紧的金融监管会增大监管成本、降低经营效益以及打击金融创新的积极性。所以在创制制度时,必须注意效益与成本,效率与公平。
其次,金融监管应该注重风险性监管。长期以来,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一直都是合规性监管,这是因为合规性监管是基础,我国处在经济体制转型期,市场参与者的法制观念淡薄,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但是合规性监管的缺点随着金融市场的完善而逐渐暴露出来:市场敏感度差、落后于市场发展以及不能及时防范金融风险。而风险监管在风险识别与处理上有明显优势,能够及时反映银行经营状况并防范潜在危险。我国应结合具体国情,逐步过渡到风险监管。因为风险监管对监管人员的要求很高,而我国现阶段缺乏高水平的业务人员。
最后,监管主体由分业监管转向混业监管。金融业混业经营已成为一股不可挡的趋势,我国也不例外,要建立与之适应的混业金融监管模式。我国目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虽然在短期内减少了金融业间的直接竞争,保护了金融机构的生存,但是长期看来,不利于金融业竞争的良性循环。因为它加大了监管成本,造成信息无法共享,同时存在着许多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问题,监管效率低下。虽然我国现阶段金融市场不成熟,实行分业监管困难重重,但也要做出一些调整:首先,加强监管机构直接的协调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其次,打破各自为政的监管模式。再次,尽量拓宽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领域和渠道。
参考文献:
[1]张蕾.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有效性〔J〕.华北金融,2007,(3)
[2]怒特·韦林克.金融监管安排:危机中的教训〔J〕.中国金融,2009,(5)
[3]韩汉君,王振富,丁忠明.金融监管〔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作者简介:陈卓(1989—),男,汉族,山东济南人,金融学硕士,北京物资学院研究生部,研究方向:金融工程;刘淙淙(1989—),女,汉族,河南安阳人,金融学硕士,北京物资学院研究生部,研究方向:证券期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