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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案例重判虽然是学校教育中增强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一种重要方式,但这种教学方式与现实生活中的鲜活案例的解决依旧存在差异。为填平现实问题和课堂分析之间的鸿沟,独立院校应当帮助学生构建一个能够接触到现实案例的平台,使学生不再局限在象牙塔中的法学教育,而能活学活用。独立院校的学生中有一部分来自于广大农村地区,一些地方法律服务资源匮乏,很多居民出现法律问题无处咨询,导致这些地区的百姓不懂法、不信法。在构建独立院校法律援助机构时,应当把握独立院校法学教育的现实情况和独立院校学生生源地的特点,通过法律援助机构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同时使学生能真正运用自己的知识回报家乡。
【关键词】案例重判;法律援助;独立院校;法学教育
一、我国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现状
1992年武汉大学成立了我国第一所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自此之后高校法律援助作为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和社会公益法律服务相结合的法律服务事业,在我国各大高校间迅速发展。目前我国发展规模较大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有中国人民大学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复旦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大学生社会法律援助中心等。以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为例,自1997年曹建明校长创建华政法援之后,通过17年的努力,发展成一个集事前预防法律宣传、个案援助、涉法调研三大功能为一体的“制度化、专业化、品牌化”的,拥有庞大志愿者团队的,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学生“明星社团”。在具体工作方面,华政法援突破了最初单一的坐堂接待咨询模式,建立起了一个含“咨询、代理、诉讼、普法四位一体的维权网络”,服务对象也扩大到了包括老年人、青少年、残疾人、妇女、下岗待业者、待业大学生等弱势群体在内的各个层面的社会群体。
通过学生志愿参与法律援助,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处理实际法律问题的动手、动脑能力,摆脱教条主义的束缚,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解决群众的棘手问题。这种“以我所学服务社会”的理念也得到了社会的积极回应,上海市各区的法律援助中心甚至专门设置了华政法援的席位,给学生提供充分接触案件的更广阔的平台。
二、独立院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特点
(一)独立院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案件范围特殊
独立院校的学生中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于农村地区,在学生家乡经常发生邻里之间产生于农耕、宅基地、退耕还林或者农民工劳动权益收到损害等问题,相对而言涉案金额较大的经济类案件、融资类案件、证券类案件发生较少。这种案件性质的特殊性恰好与独立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相契合,在独立院校的法学教育中,比较偏重于基础法律的教学,而对于专业程度过大、复杂程度较高的部门法学习程度较低,让他们去处理经济案件、证券纠纷等案件客观上没有可操作性,因此简单的民事纠纷更适合独立院校法学专业学生进行实践。
(二)独立院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咨询对象特殊
独立院校法学专业学生本身不具备应对复杂案件的能力,因此即使当事人带着复杂的案件前来进行咨询,学生也无法应对。根据这一现状,独立院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咨询对象应当包括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当事人、劳务纠纷案件当事人、民事侵权纠纷当事人以及权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志愿者既可以实践自己的理论知识,培养自己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能给一些经济条件困难,没有能力聘请专业律师的人带来切实帮助。
(三)独立院校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形式特殊
目前我国法律服务资源分配极不平衡,这种不平衡不仅仅体现在专业律师的地域分布,还体现在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地域分布之上。以甘肃省为例,省会城市兰州的法律援助机构除了甘肃省司法厅专设的法律援助中心外,还包括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兰州市城关区法律援助中心、兰州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等。而甘肃省其他地区只有14个甘肃省司法厅设置的法律援助机构。考虑到独立院校的一部分学生来自法律援助机制缺乏的地区,如果独立院校的法律援助机构能够分散地以相对自由的方式存在于这些地区,将会为当地居民带来一定的便利。
(四)独立院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方式特殊
由于独立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有限,因此不适合直接作为代理人帮助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基于这一现实状况,独立院校的法律援助机构所提供的帮助应限于事先的咨询服务以后发生纠纷后提供相应法律意见,并在咨询过程中进行普法宣传。
三、构建独立院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议
(一)遴选优秀学生成为志愿者
法律援助机构作为独立院校与社会对话的窗口,不仅仅锻炼学生能力,服务社会大众,更是学校风采的一种展示。能够成为法律援助机构志愿者的学生应当是法学专业的优秀学生。在选择志愿者时,应当组织笔试和面试,笔试中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婚姻家庭继承法、劳动合同法等内容,全面考察学生的知识结构。面试主要考察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在交流中过于紧张或者没有耐心完成咨询服务的学生不适合进入法律援助机构。
(二)分散灵活设置法律援助站
考虑到西部一些地区法律资源困乏,独立院校应当抓住生源地广泛的优势,在一些发展比较落后的地区设置法律援助站。每个法律援助站不需要专门租赁场所,而是利用学生假期时间,在自己的“家门口”为咨询者提供法律服务。以学生自己为中心,从最贴近当事人的角度,运用法律解决问题。这样的设置虽然有着不稳定的特征,但确是独立院校最经济高效的法律援助机构构建方式。
(三)通过纪律制度规范法律援助
由于独立院校的法律援助站设置的较为灵活,如果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纪律制度,那么这种法律援助站很有可能完全处于瘫痪状态。因此必须要求每一个参与法律援助的志愿者按照相应制度规范自己的咨询工作。
1、完整填写咨询案件表格。通过一张完整的表格展示咨询者的相关信息,案件的情况、给出的法律建议。每张表格都需要志愿者和咨询者本人签字后才能作为一张有效的工作记录。
2、明确法律援助时间。由于独立院校法律援助站的设置相对比较自由,没有固定场所,因此想要获得比较好的法律援助效果,就应当从时间上对法律援助进行制约。学生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的时间应确定为每年寒暑假的指定时间,在法律援助的服务阶段由当地村委会或其他居民进行监督。
(四)通过激励机制激发志愿者热情
目前几乎所有高校都鼓励在校学生多参与社会实践,广泛积累知识。由于法律援助是一种无偿的社会救助,因此对于学生志愿者而言无法获得物质收获。为了激发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热情,独立院校可以采取荣誉激励的方式对学生志愿者进行表彰。参与法律援助的志愿者不仅可以修满社会实践的相应学分,同时可以在评奖评优中获得优先推荐,如果在法律援助过程中获得咨询人的表彰等,可以在评奖评优中直接加分。
(五)将实践案例带进课堂
法律援助机构是独立院校在案例重判等实践课堂中延伸出的一种法学教育方式,在学生完成法律援助之后,将一些有代表性或者难以解决的案例带回课堂,让其他没有机会参与法律援助的同学有机会接触案例,同学们还可以集思广益,思考法律救助措施,这种课堂和实践双向互动的方式更有利于学生的能力发展。
【参考文献】
[1]相关资料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大学生社会法律援助中心网站http://www.hzfy.ecupl.edu.cn/
[2]相关数据来源于甘肃司法厅网站——法律援助——法援机构http://www.gssf.gov.cn/flyz/newlist.asp?cls=267&name=%B7%A8%D4%AE%BB%FA%B9%B9
【关键词】案例重判;法律援助;独立院校;法学教育
一、我国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现状
1992年武汉大学成立了我国第一所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自此之后高校法律援助作为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和社会公益法律服务相结合的法律服务事业,在我国各大高校间迅速发展。目前我国发展规模较大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有中国人民大学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复旦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大学生社会法律援助中心等。以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为例,自1997年曹建明校长创建华政法援之后,通过17年的努力,发展成一个集事前预防法律宣传、个案援助、涉法调研三大功能为一体的“制度化、专业化、品牌化”的,拥有庞大志愿者团队的,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学生“明星社团”。在具体工作方面,华政法援突破了最初单一的坐堂接待咨询模式,建立起了一个含“咨询、代理、诉讼、普法四位一体的维权网络”,服务对象也扩大到了包括老年人、青少年、残疾人、妇女、下岗待业者、待业大学生等弱势群体在内的各个层面的社会群体。
通过学生志愿参与法律援助,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处理实际法律问题的动手、动脑能力,摆脱教条主义的束缚,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解决群众的棘手问题。这种“以我所学服务社会”的理念也得到了社会的积极回应,上海市各区的法律援助中心甚至专门设置了华政法援的席位,给学生提供充分接触案件的更广阔的平台。
二、独立院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特点
(一)独立院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案件范围特殊
独立院校的学生中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于农村地区,在学生家乡经常发生邻里之间产生于农耕、宅基地、退耕还林或者农民工劳动权益收到损害等问题,相对而言涉案金额较大的经济类案件、融资类案件、证券类案件发生较少。这种案件性质的特殊性恰好与独立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相契合,在独立院校的法学教育中,比较偏重于基础法律的教学,而对于专业程度过大、复杂程度较高的部门法学习程度较低,让他们去处理经济案件、证券纠纷等案件客观上没有可操作性,因此简单的民事纠纷更适合独立院校法学专业学生进行实践。
(二)独立院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咨询对象特殊
独立院校法学专业学生本身不具备应对复杂案件的能力,因此即使当事人带着复杂的案件前来进行咨询,学生也无法应对。根据这一现状,独立院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咨询对象应当包括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当事人、劳务纠纷案件当事人、民事侵权纠纷当事人以及权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志愿者既可以实践自己的理论知识,培养自己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能给一些经济条件困难,没有能力聘请专业律师的人带来切实帮助。
(三)独立院校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形式特殊
目前我国法律服务资源分配极不平衡,这种不平衡不仅仅体现在专业律师的地域分布,还体现在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地域分布之上。以甘肃省为例,省会城市兰州的法律援助机构除了甘肃省司法厅专设的法律援助中心外,还包括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兰州市城关区法律援助中心、兰州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等。而甘肃省其他地区只有14个甘肃省司法厅设置的法律援助机构。考虑到独立院校的一部分学生来自法律援助机制缺乏的地区,如果独立院校的法律援助机构能够分散地以相对自由的方式存在于这些地区,将会为当地居民带来一定的便利。
(四)独立院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方式特殊
由于独立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有限,因此不适合直接作为代理人帮助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基于这一现实状况,独立院校的法律援助机构所提供的帮助应限于事先的咨询服务以后发生纠纷后提供相应法律意见,并在咨询过程中进行普法宣传。
三、构建独立院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议
(一)遴选优秀学生成为志愿者
法律援助机构作为独立院校与社会对话的窗口,不仅仅锻炼学生能力,服务社会大众,更是学校风采的一种展示。能够成为法律援助机构志愿者的学生应当是法学专业的优秀学生。在选择志愿者时,应当组织笔试和面试,笔试中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婚姻家庭继承法、劳动合同法等内容,全面考察学生的知识结构。面试主要考察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在交流中过于紧张或者没有耐心完成咨询服务的学生不适合进入法律援助机构。
(二)分散灵活设置法律援助站
考虑到西部一些地区法律资源困乏,独立院校应当抓住生源地广泛的优势,在一些发展比较落后的地区设置法律援助站。每个法律援助站不需要专门租赁场所,而是利用学生假期时间,在自己的“家门口”为咨询者提供法律服务。以学生自己为中心,从最贴近当事人的角度,运用法律解决问题。这样的设置虽然有着不稳定的特征,但确是独立院校最经济高效的法律援助机构构建方式。
(三)通过纪律制度规范法律援助
由于独立院校的法律援助站设置的较为灵活,如果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纪律制度,那么这种法律援助站很有可能完全处于瘫痪状态。因此必须要求每一个参与法律援助的志愿者按照相应制度规范自己的咨询工作。
1、完整填写咨询案件表格。通过一张完整的表格展示咨询者的相关信息,案件的情况、给出的法律建议。每张表格都需要志愿者和咨询者本人签字后才能作为一张有效的工作记录。
2、明确法律援助时间。由于独立院校法律援助站的设置相对比较自由,没有固定场所,因此想要获得比较好的法律援助效果,就应当从时间上对法律援助进行制约。学生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的时间应确定为每年寒暑假的指定时间,在法律援助的服务阶段由当地村委会或其他居民进行监督。
(四)通过激励机制激发志愿者热情
目前几乎所有高校都鼓励在校学生多参与社会实践,广泛积累知识。由于法律援助是一种无偿的社会救助,因此对于学生志愿者而言无法获得物质收获。为了激发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热情,独立院校可以采取荣誉激励的方式对学生志愿者进行表彰。参与法律援助的志愿者不仅可以修满社会实践的相应学分,同时可以在评奖评优中获得优先推荐,如果在法律援助过程中获得咨询人的表彰等,可以在评奖评优中直接加分。
(五)将实践案例带进课堂
法律援助机构是独立院校在案例重判等实践课堂中延伸出的一种法学教育方式,在学生完成法律援助之后,将一些有代表性或者难以解决的案例带回课堂,让其他没有机会参与法律援助的同学有机会接触案例,同学们还可以集思广益,思考法律救助措施,这种课堂和实践双向互动的方式更有利于学生的能力发展。
【参考文献】
[1]相关资料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大学生社会法律援助中心网站http://www.hzfy.ecupl.edu.cn/
[2]相关数据来源于甘肃司法厅网站——法律援助——法援机构http://www.gssf.gov.cn/flyz/newlist.asp?cls=267&name=%B7%A8%D4%AE%BB%FA%B9%B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