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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鉴定机构的遴选机制,包括当事人协议确定、人民法院指定以及法院"摇号"确定鉴定机构三种。程序本身天然具有有限的目的和价值选择,无论是在诉讼实务还是诉讼价值上,上述三种遴选程序其立法所预期的结果都被复杂的现实所淹没。整合各遴选机制使其在诉讼中发挥作用,是解决当前民事诉讼中鉴定遴选问题最便捷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