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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分析了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森林分类区划、制定不同的限额采伐措施和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对策,以期为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5)19-0195-01
我国《森林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便是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它已成为控制森林采伐、保护森林资源的有效手段。多年来,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在森林采伐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和林业的发展,该制度与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之间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分析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该项制度的对策。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采伐限额的编制依据缺乏准确性
各经营单位本应根据所拥有的森林资源和规划调查的结果来提出科学的森林采伐限额。但是,有些经营单位对经济效益以及自身生存发展的考虑过多,而对于森林资源经营的生态效益却考虑甚少,并且目前体制中关于生态效益的奖励措施还不完备,从而导致经营单位虚报采伐限额来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导致编制的森林采伐限额通常缺乏准确性和科学性[1]。
1.2 超限额采伐的现象依然存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森林采伐限额,因为它具有法律强制力。但现实的情况是虽然采伐数额国家每年都予以限定,但由于受经济利益驱使和对林业资源保护重视不够等原因,个别地区和单位仍有超限额采伐的行为。虽然国家的有关法律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条例和措施,但由于处罚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监管和巨大的利益驱动等原因,仍有人铤而走险超限额采伐。
1.3 凭证采伐制度的执行力不强
限额采伐的执行情况需要由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检查,此外,采伐限额制度能够得以顺利实施,离不开《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凭证采伐制度。采伐限额的监督管理是通过林政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来实现的,林政部门要按照批准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和年森林采伐限额发放许可证。但现实是超限额发证的情况在许多林政部门仍然存在。如果严格执行设计审批、检查和验收的规定,那么基层林政部门将无法承受高昂的执行成本,因此在基层很难有效执行凭证采伐制度[2]。
1.4 对超额采伐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
有关调查表明,所发生的超限额采伐行为仅有10%是由群众性的滥砍盗伐所引起,其余则都与企业法人和地方政府有关。有的超限额采伐行为出于地方政府为了公益事业而被迫所为,有的超限额采伐行为出于森工企业为了维持企业的生存或清偿沉重的债务而被迫所为,遇到这些“无奈”的理由时,执法及司法部门在处理“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便会左右为难而力度不够。
1.5 挫伤了社会资金投入林业的积极性
从所有权的维度看,林业投资者本应享有他们所养护林木的所有权,对于这些林木他们完全有权利自行处理,这是发展市场经济的根本所在。但是采伐限额制度的不合理、不科学,导致投资者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对他们投资所养护的林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这无疑严重挫伤了社会资金投资林业的积极性。
2 对策
2.1 尽快完成森林分类区划
森林分类区划的标准与方法应该根据森林的不同特点和功能,由国家林业局协同有关部门来制定,各地在此基础上对当地的森林进行分类区划。总体上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其中公益林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国家和地方(重点)公益林,而商品林可以划分为人工商品林和天然商品林。对于公益林要严格保护并且实行禁伐,必要时可进行抚育性或改造性采伐。
2.2 制定不同的限额采伐措施
要严格保护并实行禁伐的是重点公益林,特别是国家重点公益林,如有需要应在严格的规划设计下进行适度的改造性采伐或者抚育性采伐;在满足市场需求并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应分别编制人工商品林和天然商品林的采伐限额。针对人工商品林实行宽松的限伐措施,针对天然商品林实行严格的限伐措施[3]。
2.3 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让生态公益林的使用者和直接受益者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生态公益林补偿金,进一步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缴纳制度。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照森林分类区划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不断扩展补偿金来源渠道并增加补偿标准,以调动广大林农的积极性。
2.4 加强采伐限额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
采伐限额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因此应在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采伐的全过程与全环节加强监督检查。虽然林业经营者可以按照有关部门审批的采伐限额对人工林进行采伐,但是人工林的采伐也与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林业部门应严加监督以保证经营者严格按照经营方案确定的采伐限额实施[4]。
2.5 坚持保护与利用的有机结合
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与利用、功能的不断增强、质量的稳步提高,是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关键。为此,林业管理部门和经营者要牢记“严格保护、积极培育、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制定科学的管理方法,做到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的有机结合,实现保护和利用共赢的良好局面。
3 参考文献
[1] 孟庆峰.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面临的问题[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09,22(2):82-84.
[2] 杜运长.当前黑龙江省森林限额采伐制度的探讨[J].中国林副特产,2014(4):101-103.
[3] 苏昶鑫,刘峰,张旭,等.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问题与建议[J].中国林业经济,2011(6):57-60.
[4] 兰火长.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研究[J].长江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8(12):229-231.
关键词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5)19-0195-01
我国《森林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便是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它已成为控制森林采伐、保护森林资源的有效手段。多年来,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在森林采伐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和林业的发展,该制度与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之间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分析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该项制度的对策。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采伐限额的编制依据缺乏准确性
各经营单位本应根据所拥有的森林资源和规划调查的结果来提出科学的森林采伐限额。但是,有些经营单位对经济效益以及自身生存发展的考虑过多,而对于森林资源经营的生态效益却考虑甚少,并且目前体制中关于生态效益的奖励措施还不完备,从而导致经营单位虚报采伐限额来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导致编制的森林采伐限额通常缺乏准确性和科学性[1]。
1.2 超限额采伐的现象依然存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森林采伐限额,因为它具有法律强制力。但现实的情况是虽然采伐数额国家每年都予以限定,但由于受经济利益驱使和对林业资源保护重视不够等原因,个别地区和单位仍有超限额采伐的行为。虽然国家的有关法律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条例和措施,但由于处罚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监管和巨大的利益驱动等原因,仍有人铤而走险超限额采伐。
1.3 凭证采伐制度的执行力不强
限额采伐的执行情况需要由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检查,此外,采伐限额制度能够得以顺利实施,离不开《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凭证采伐制度。采伐限额的监督管理是通过林政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来实现的,林政部门要按照批准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和年森林采伐限额发放许可证。但现实是超限额发证的情况在许多林政部门仍然存在。如果严格执行设计审批、检查和验收的规定,那么基层林政部门将无法承受高昂的执行成本,因此在基层很难有效执行凭证采伐制度[2]。
1.4 对超额采伐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
有关调查表明,所发生的超限额采伐行为仅有10%是由群众性的滥砍盗伐所引起,其余则都与企业法人和地方政府有关。有的超限额采伐行为出于地方政府为了公益事业而被迫所为,有的超限额采伐行为出于森工企业为了维持企业的生存或清偿沉重的债务而被迫所为,遇到这些“无奈”的理由时,执法及司法部门在处理“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便会左右为难而力度不够。
1.5 挫伤了社会资金投入林业的积极性
从所有权的维度看,林业投资者本应享有他们所养护林木的所有权,对于这些林木他们完全有权利自行处理,这是发展市场经济的根本所在。但是采伐限额制度的不合理、不科学,导致投资者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对他们投资所养护的林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这无疑严重挫伤了社会资金投资林业的积极性。
2 对策
2.1 尽快完成森林分类区划
森林分类区划的标准与方法应该根据森林的不同特点和功能,由国家林业局协同有关部门来制定,各地在此基础上对当地的森林进行分类区划。总体上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其中公益林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国家和地方(重点)公益林,而商品林可以划分为人工商品林和天然商品林。对于公益林要严格保护并且实行禁伐,必要时可进行抚育性或改造性采伐。
2.2 制定不同的限额采伐措施
要严格保护并实行禁伐的是重点公益林,特别是国家重点公益林,如有需要应在严格的规划设计下进行适度的改造性采伐或者抚育性采伐;在满足市场需求并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应分别编制人工商品林和天然商品林的采伐限额。针对人工商品林实行宽松的限伐措施,针对天然商品林实行严格的限伐措施[3]。
2.3 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让生态公益林的使用者和直接受益者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生态公益林补偿金,进一步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缴纳制度。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照森林分类区划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不断扩展补偿金来源渠道并增加补偿标准,以调动广大林农的积极性。
2.4 加强采伐限额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
采伐限额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因此应在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采伐的全过程与全环节加强监督检查。虽然林业经营者可以按照有关部门审批的采伐限额对人工林进行采伐,但是人工林的采伐也与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林业部门应严加监督以保证经营者严格按照经营方案确定的采伐限额实施[4]。
2.5 坚持保护与利用的有机结合
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与利用、功能的不断增强、质量的稳步提高,是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关键。为此,林业管理部门和经营者要牢记“严格保护、积极培育、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制定科学的管理方法,做到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的有机结合,实现保护和利用共赢的良好局面。
3 参考文献
[1] 孟庆峰.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面临的问题[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09,22(2):82-84.
[2] 杜运长.当前黑龙江省森林限额采伐制度的探讨[J].中国林副特产,2014(4):101-103.
[3] 苏昶鑫,刘峰,张旭,等.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问题与建议[J].中国林业经济,2011(6):57-60.
[4] 兰火长.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研究[J].长江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8(12):229-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