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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路桥基础设施建设的沉重负担急需新的融资方式来解决,路桥资产具备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条件,同时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为路桥资产证券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资产证券化是推动路桥建设融资方式改革的較好途径。政府和企业应该借助国家深化改革的大背景,积极开展路桥资产证券化的研究和实践,开创我国路桥设施融资的新局面。
[关键词]路桥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
“十二”五以来,我国路桥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大幅提高,随着“十三五”计划的落实,我国路桥基础设施建设必将掀起新的高潮。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对传统的路桥工程融资方式发出了挑战。以债务融资为主,线路低效运行的融资运营模式难以应对路桥建设的快速发展,需要有新的融资模式。使用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实现沉淀资本的有效利用,是拓展融资模式的有效途径。
路桥资产证券化,就是将全部的路桥资产(包括路桥主体、路桥信贷资产、以及处于使用中的路桥收费权)所产生的可预见的、稳定的收益现金流,通过证券化运作,转化为在资本市场上发行的证券的一种融资模式。
1、传统融资模式的缺陷
随着经济发展对物流需求的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对路桥建设提出了更快、更好的建设需求。传统的融资方式渐渐显现出了自身的缺陷,不能适应日益增长的路桥建设需求。
1.1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缺陷
路桥工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理应由政府规范和主导发展,而就全国大部分地方政府财政状况而言,各级政府财政仅能供政府及其附属机构的正常运转,能安排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预算资金非常有限。这种财政状况,使政府难以担负起路桥建设投资主体的重任。
1.2银行贷款的缺陷
当前,向国内大银行贷款是路桥建设最主要的融资方式之一,其主要缺陷在于:一是贷款期限难以匹配,存在银行资产负债“短贷长投”的问题;二是贷款风险和成本较高。
1.3上市公司股票融资的缺陷
上市公司融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高速公路融资方式,。但其融资规模不足,相对于每年数千亿元的路桥建设需求,上市公司股票融资犹如旱田里的一滴水。其次,该融资模式的隐性成本大,新的路桥公司上市申报程序繁杂,门槛较高,费用也较高。
1.4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的缺陷
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在我国存茌一系列限制条件:一是企业发行债券,国家实行限额控制,发行额度少且发行程序复杂;二是国内债券市场发展的深度和速度还跟不上经济发展和路桥建设的需要。在机构投资者多元化程度、资金容量、二级市场活跃程度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
1.5BOT融资的缺陷
BOT融资(Bulld-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移交),指由政府与企业控制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签订合同,由投资者筹资建设,政府允许其经营一段时间,特许期满后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BOT有利于加快路桥建设融资,但也存在一些缺陷,一是该方式必须经过确定项目招标、谈判、签署合同、运营、维护、移交政府等较长阶段,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资产成本较高:二是经营企业多为承包商、外商,在特许期限内有较长时间的控制权和转移问题:三是由于BOT方式中存在民营资本运营方式的资本短缺,无力扩大规模的问题,可能导致路桥投资出现烂尾工程。
2、路桥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近年来,资产证券化在其他国家得到了良好的应用,我国也越来越重视其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但由于早期资产证券化是新型金融产品,国内经验不足,法律体系不完备,特别是与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资产证券化模式发展较慢。伴随着资产证券化条件的成熟以及“十三五”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决定的落实,以基础设施建设为基础的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将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首先,路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模式的特点。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应符合“在未来有稳定的可预见的现金流”,国内大多数路桥项目都符合这一要求。随着国内民用汽车保有量的持续上升和路网效应的显现,路桥建设行业风险较低,发展前景较好,资产质量优良,整体上能够做到资金的良性循环。
其次,路桥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风险较低,不宜受到经济周期影响。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地方政府往往会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甚至直接的担保,为高速公路的资产收入提供了有效保障。
最后,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和中介机构逐渐成熟。一方面,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法律制度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修订为我国信托型SPV(特殊目的载体)提供了有利条件;另一方面,具体的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实施为路桥资产证券化提供了经验;最后,证券化中介机构逐步成熟,SPV的设立、项目增信等配套金融服务逐步完善,保证了资产证券化能够在一个安全、稳定的金融环境中进行。
3、路桥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
实现-次资产证券化一般需要以下几个步骤:
1)构建可证券化资产组合;
2)将资产组合出售给SPV,出售的方式包括债务更新、转让和从属参与等三种方式:
3)资产组合的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
4)证券的发售和资产转让支付;
5)资产售后管理和服务,进行产品终结后的清算,包括SPV偿付投资者、支付相关中介服务费用、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清算等。
结论:
随着路桥建设的深入推进,路桥网络的不断完善,以及人民出行对路桥需求的进一步上升,路桥建设的重要性和路桥的盈利性也将呈现良性互动。借助国企改革的契机,加快推进路桥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的步伐有着十分重要的社会及经济意义。政府和路桥建设相关部门应积极研究并创新资本运作模式,全面推进路桥资产证券化。
[关键词]路桥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
“十二”五以来,我国路桥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大幅提高,随着“十三五”计划的落实,我国路桥基础设施建设必将掀起新的高潮。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对传统的路桥工程融资方式发出了挑战。以债务融资为主,线路低效运行的融资运营模式难以应对路桥建设的快速发展,需要有新的融资模式。使用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实现沉淀资本的有效利用,是拓展融资模式的有效途径。
路桥资产证券化,就是将全部的路桥资产(包括路桥主体、路桥信贷资产、以及处于使用中的路桥收费权)所产生的可预见的、稳定的收益现金流,通过证券化运作,转化为在资本市场上发行的证券的一种融资模式。
1、传统融资模式的缺陷
随着经济发展对物流需求的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对路桥建设提出了更快、更好的建设需求。传统的融资方式渐渐显现出了自身的缺陷,不能适应日益增长的路桥建设需求。
1.1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缺陷
路桥工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理应由政府规范和主导发展,而就全国大部分地方政府财政状况而言,各级政府财政仅能供政府及其附属机构的正常运转,能安排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预算资金非常有限。这种财政状况,使政府难以担负起路桥建设投资主体的重任。
1.2银行贷款的缺陷
当前,向国内大银行贷款是路桥建设最主要的融资方式之一,其主要缺陷在于:一是贷款期限难以匹配,存在银行资产负债“短贷长投”的问题;二是贷款风险和成本较高。
1.3上市公司股票融资的缺陷
上市公司融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高速公路融资方式,。但其融资规模不足,相对于每年数千亿元的路桥建设需求,上市公司股票融资犹如旱田里的一滴水。其次,该融资模式的隐性成本大,新的路桥公司上市申报程序繁杂,门槛较高,费用也较高。
1.4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的缺陷
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在我国存茌一系列限制条件:一是企业发行债券,国家实行限额控制,发行额度少且发行程序复杂;二是国内债券市场发展的深度和速度还跟不上经济发展和路桥建设的需要。在机构投资者多元化程度、资金容量、二级市场活跃程度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
1.5BOT融资的缺陷
BOT融资(Bulld-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移交),指由政府与企业控制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签订合同,由投资者筹资建设,政府允许其经营一段时间,特许期满后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BOT有利于加快路桥建设融资,但也存在一些缺陷,一是该方式必须经过确定项目招标、谈判、签署合同、运营、维护、移交政府等较长阶段,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资产成本较高:二是经营企业多为承包商、外商,在特许期限内有较长时间的控制权和转移问题:三是由于BOT方式中存在民营资本运营方式的资本短缺,无力扩大规模的问题,可能导致路桥投资出现烂尾工程。
2、路桥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近年来,资产证券化在其他国家得到了良好的应用,我国也越来越重视其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但由于早期资产证券化是新型金融产品,国内经验不足,法律体系不完备,特别是与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资产证券化模式发展较慢。伴随着资产证券化条件的成熟以及“十三五”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决定的落实,以基础设施建设为基础的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将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首先,路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模式的特点。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应符合“在未来有稳定的可预见的现金流”,国内大多数路桥项目都符合这一要求。随着国内民用汽车保有量的持续上升和路网效应的显现,路桥建设行业风险较低,发展前景较好,资产质量优良,整体上能够做到资金的良性循环。
其次,路桥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风险较低,不宜受到经济周期影响。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地方政府往往会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甚至直接的担保,为高速公路的资产收入提供了有效保障。
最后,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和中介机构逐渐成熟。一方面,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法律制度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修订为我国信托型SPV(特殊目的载体)提供了有利条件;另一方面,具体的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实施为路桥资产证券化提供了经验;最后,证券化中介机构逐步成熟,SPV的设立、项目增信等配套金融服务逐步完善,保证了资产证券化能够在一个安全、稳定的金融环境中进行。
3、路桥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
实现-次资产证券化一般需要以下几个步骤:
1)构建可证券化资产组合;
2)将资产组合出售给SPV,出售的方式包括债务更新、转让和从属参与等三种方式:
3)资产组合的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
4)证券的发售和资产转让支付;
5)资产售后管理和服务,进行产品终结后的清算,包括SPV偿付投资者、支付相关中介服务费用、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清算等。
结论:
随着路桥建设的深入推进,路桥网络的不断完善,以及人民出行对路桥需求的进一步上升,路桥建设的重要性和路桥的盈利性也将呈现良性互动。借助国企改革的契机,加快推进路桥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的步伐有着十分重要的社会及经济意义。政府和路桥建设相关部门应积极研究并创新资本运作模式,全面推进路桥资产证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