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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在知识产权领域,众所周知,欧盟的成员国(西班牙和意大利除外)已经同意建立统一专利制度,新制度不会取代现有的专利制度,而是作为一种选择,与现有的专利制度并存。本文将主要阐述新制度的主要特征,并提出一些战略性的建议。
欧洲现有的专利制度是基于各国的司法制度。35年来,欧洲专利局(EPO)有权批准专利申请,而且此专利在欧洲专利公约(EPC)的38个缔约国内有效。随后的关于有效期或侵权的诉讼应该在各个国家进行。一旦欧洲专利被授予,需要在各个成员国生效,费用非常昂贵。如今,欧洲的专利申请一直处于欠佳状态,EPC的缔约国(同时也是欧盟的成员国)正在尝试改善现状。现在这些尝试最终有了回应,新的统一专利制度有望在2015年实施。从本质上来看,新立法以及关于建立统一专利法院的多边协议,将为大多数欧盟成员国创立统一的专利权。
现有制度的特征
一般情况下,专利权人可以向EPO提起单一的专利申请,即可获得专利,并在EPC的38个缔约国内有效。EPC的38个缔约国中有28个国家是欧盟的成员国,然而EPC独立于欧盟之外,也不属于欧盟立法的一部分。
根据EPC,授予专利的程序具有集中性。作出授予决定九个月内,任何有反对意见的第三方都可提出异议,并交由EPO统一集中处理。EPO拥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具体体现在EPO的各上诉委员会关于可专利性和有效性的决议中。EPO已经运作了35年,指导原则逐步完善,更加具有平衡性和可预测性,以促使市场中出现高质量的专利。
然而,这一体系也存在缺陷。一旦授予欧洲专利,此专利需在各个国家分别进行生效,为了在一个或多个缔约国内享受专利权,此项欧洲专利必须在相关缔约国内有效。不同的缔约国有不同的有效要求;有些国家要求将此项欧洲专利的所有内容都翻译为该国的官方语言,而有些国家则只需要翻译有关权利请求的内容,有些国家却没有翻译要求,注册一个地址即可。专利生效后,年维持费交给各生效国。当然,这些有效过程以及随后在各国的维持费,都大大增加了在欧洲获得和维护专利保护的成本。如果在欧盟成员国内(即28个EPC缔约国,同时也是欧盟的成员国)使一个标准的欧洲专利有效,所需费用大约为260,000元,其中翻译费近180,000元。即使指定国中包含无翻译要求的五大国,所需费用也近35,000元。
现有制度的另一个弊端是国家有效验证程序会导致国家专利的聚集。虽然这些专利与欧洲专利申请形式相似,但实际上这些专利是独立的国家权利,受各国法律的约束。这组通过有效验证的形式相似的专利经常被称为“一揽子”国家专利,通过此方式有效的欧洲专利被称为“专利包”。涉及专利包侵权和有效的事项必须在各国进行处理,在各国进行专利诉讼也是非常昂贵的,而且更糟糕的是每个欧盟成员国之间存在差异,例如,对实体专利法的解释,诉讼的程序规则,审理案件的数量,以及在裁定非常复杂案件方面法官的经验。一直以来欧盟领导阶层都在努力尝试解决这些问题,但都未取得成效。但是现在,25个欧盟成员国采取了法律措施,为获得统一专利创造条件,并达成了一项协议,创立一个新的无国界的专利法院。
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
首先,欧盟新的专利制度为知识产权引入了一个新名词。运用2012年12月17日通过的两项欧盟条例,欧洲专利无需在25个欧盟成员国(意大利、西班牙、克罗地亚除外)进行验证即可在各国生效。此项专利被称为“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或“统一专利”。值得关注的是,新的专利制度为在欧洲寻求专利保护的当事人提供了另一种选择,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现有的有效验证程序在各国一一获得“专利包”。同样重要的是,对EPO而言,欧洲专利申请的提起、实行、授予、异议等一系列程序保持不变。总而言之,发展了近四十年的EPO惯例保持不变。
除在25个欧盟成员国内对授予的欧洲专利一一进行有效验证,专利权人可以选择欧洲统一专利。在授予专利决定公布九个月内,专利权人只需向EPO提交具有统一效力的专利请求,即可在这些国家获得专利保护,但是授予申请的请求必须在25个欧盟成员国内保持一致,这样才能获得统一的效力,而且统一专利可以在整个区域进行转让、撤销或失效认可。另外,如果存在多个专利所有者,例如不同国家的专利所有者不同,专利所有者们必须确保步调一致方能获得统一专利。这些以及其他规定是为了确保专利在所有参与国内的统一效力。在专利期限的20年中,统一专利的年维持费上交给EPO。新制度的一大创新在于减少了专利的年维持费,专利权人向EPO提交一份专利许可的声明即可。目前,专利的年维持费和费用的减少量还未确定,因此,该统一专利制度能否达到既定的目标,促进技术转让,还很难预测。
如上所述,因为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参与了这一制度,所以只能在部分欧盟成员国内选择获得统一专利。由于政治原因,主要是语言机制,意大利和西班牙拒绝参与新立法,因此统一专利在这两个国家无效。另外,一些EPC缔约国并非欧盟的成员国,统一专利在这些国家内也无效。因此,如果有意在那些未参与统一专利制度的国家获得专利保护,专利权人需在这些国家一一进行有效验证,此外还需在参与国内获得统一效力。
关于语言,专利权人可以任何语言提起欧洲专利申请,但是在审理过程中,必须提早翻译为EPO的任何一种工作语言,英语、法语或德语。由此可见,在欧洲专利的授予过程中,一般使用其中一种工作语言。新的欧盟立法设想,通过翻译软件,可以把所有的统一专利翻译为欧盟的所有语言。然而,这些翻译质量欠佳,所以需要一个不超过12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间,被授予的统一专利需要翻译为欧盟的工作语言。若统一专利是用德语或法语授予的,还必须提交该项专利的英文版本;若统一专利是用英语授予的,专利权人只需将此项专利翻译为德语或法语即可。在授予专利一个月内,专利权人必须同时提交具有统一效力的专利请求及其相应翻译。
获得统一专利会产生很多实际意义,其中最显著的是,通过注册统一专利能从本质上降低了在欧洲保护专利的成本,尤其是与在参与国内进行专利有效验证的成本相比。据估计,获得统一专利的成本仅为6,000元,远远少于在各国一一进行专利有效验证成本的260,000元。在过渡期间,在必须提交专利翻译的情况下,成本会稍高一些,约22,000元,这也少于仅在五个国家进行“专利包”验证的费用,节约了大量的资金成本。换言之,新制度以更少的成本提供更多的专利保护。另一方面,统一效力也意味着孤注一掷——如果专利诉讼在一国失利将会危及到在整个区域的诉讼。另外,通过允许专利在某些国家失效而在另一些国家保持有效,不可能随意调整统一专利的地理范围。 新专利制度不仅适用于所有的专利申请,还适用于悬而未决的欧洲专利申请。换句话说,如果申请者有意在现有申请的基础上获得统一专利,该申请者可以考虑采取一些策略,以确保在新制度生效之前该专利不被授予。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
欧盟新专利制度的另一个方面是建立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UPC对所有的欧洲专利有专属管辖权,有权在所有参与国内实施决定。2013年2月19日,欧盟25个成员国就设立统一专利法院签署了多边协议,基于此协议,将建立UPC。意大利虽然未签署统一专利立法的协议,但是签署了此协议,西班牙和波兰却拒绝签署。于2013年7月1日新加入欧盟的克罗地亚已经没有机会加入上述两项协议了。
新法院的总体目标是废止专利领域平行的国家诉讼,实施统一的专利诉讼,降低当事各方的诉讼成本,有效防止法院以复杂的法庭程序为由拖延诉讼。统一专利法院将拥有较快速的诉讼进程,将在12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并雇佣专利知识丰富的专业法官进行审判,以保证作出高质量的一致判决。
重要的一点是,UPC不仅对欧洲统一专利具有专属管辖权,而且对传统意义上的欧洲专利(专利包)以及有关药物与植保产品的补充保护认定,也有专属管辖权。此外,不管上述专利和补充保护认定是在UPC建立前还是在建立后授予的,UPC都对它们拥有司法审判权。
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起草者们意识到,不是所有的专利所有者都愿意将现有的“专利包”交由一个初建的新法院管辖,因此出台了七年过渡期。在七年过渡期间,“专利包”所有者可以请求免除新法院的管辖。如果专利所有者提起对现有专利包的请求免除声明,UPC将无权管辖该专利,国家法院将保留该专利的管辖权,并依据现有制度进行管辖。不论过渡期的长短,除非由专利所有者自己撤销请求免除,该专利将永久享有请求免除权。尽管该专利可能属于UPC的管辖范围,在七年过渡期间,专利所有者除了可以拥有请求免除权外,还可以在各个国家的法院就专利包发起一系列操作。
根据法院协议,必须提交请求免除声明。然而,如果UPC已经就同一专利发起了一系列行动,该专利所有者将不能提起请求免除,也就是说,如果专利所有者希望就一项重要的专利包提起请求免除,最好尽快提起请求免除声明,以防受UPC所“困”,例如竞争对手早期提起的失效申请等。由于上述原因以及可以随时撤销请求免除声明,在UPC实施初期,将面临大量的请求免除声明的提起。为了解决这一困境,有人提议在统一专利法院生效之前可以引入“黎明期”,在此期间,可以事先向EPO提起请求免除声明。但是欧洲统一专利不可以提起请求免除声明。
统一专利法院的领导阶层正在就法院的结构和组织问题进行政治磋商。该法院将设两大审判体系:一审作出初步判决,二审负责处理一审的上诉。上诉法院仅在卢森堡设一个法庭,而一审法院的组织比较复杂。首先,一审法院分设不同的法庭:一个中央法庭;在个别成员国分设几个地方法庭;几个地区法庭,负责两个或多个合作成员国的一审案件。中央法庭可以听审所有的专利无效案件以及被告方不属于参与国的侵权案件,总部设在巴黎,并在英国伦敦和德国慕尼黑分设两个技术分院,其中伦敦分院管辖化学(包括医药)和人类生活必需品领域案件,慕尼黑分院管辖机械工程领域的案件,巴黎中央法庭处理包括通信和信息技术在内的其它案件。
该法院协议包括将案件归类,交由法院不同的部门进行审理,以及许可使用语言等详细规定。另外,UPC的议事规则已进入最后决定阶段。从2013年秋天开始,这些规定的第十五版开始征求民意,目前这些规定即将最终形成。
善待解决的问题及生效
新制度的一些细节还有待商榷。这些细节主要是关于钱的问题,尤其是关键用户的成本费用还未明确。类似未明确的费用包括统一专利的更新费以及在UPC进行各种操作的费用。就这些费用进行的征求民意行动预计在2014年上半年进行。另一个争议较大的费用是就现有的专利包提起请求免除声明的提议费。许多人认为,向一个不愿接受其管辖的新法院支付费用是不公平的,尤其是相关专利获得的时候,该法院并不存在。就目前形势来看,尽管存在这样的批判,但是仍需交请求免除声明的提议费。
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将于包括法国、德国和英国在内的13个欧盟成员国批准后正式生效。对统一专利法院运作的时间,各界持不同的意见。目前,预计到2015年中期,新规定将正式生效实施。
欧洲现有的专利制度是基于各国的司法制度。35年来,欧洲专利局(EPO)有权批准专利申请,而且此专利在欧洲专利公约(EPC)的38个缔约国内有效。随后的关于有效期或侵权的诉讼应该在各个国家进行。一旦欧洲专利被授予,需要在各个成员国生效,费用非常昂贵。如今,欧洲的专利申请一直处于欠佳状态,EPC的缔约国(同时也是欧盟的成员国)正在尝试改善现状。现在这些尝试最终有了回应,新的统一专利制度有望在2015年实施。从本质上来看,新立法以及关于建立统一专利法院的多边协议,将为大多数欧盟成员国创立统一的专利权。
现有制度的特征
一般情况下,专利权人可以向EPO提起单一的专利申请,即可获得专利,并在EPC的38个缔约国内有效。EPC的38个缔约国中有28个国家是欧盟的成员国,然而EPC独立于欧盟之外,也不属于欧盟立法的一部分。
根据EPC,授予专利的程序具有集中性。作出授予决定九个月内,任何有反对意见的第三方都可提出异议,并交由EPO统一集中处理。EPO拥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具体体现在EPO的各上诉委员会关于可专利性和有效性的决议中。EPO已经运作了35年,指导原则逐步完善,更加具有平衡性和可预测性,以促使市场中出现高质量的专利。
然而,这一体系也存在缺陷。一旦授予欧洲专利,此专利需在各个国家分别进行生效,为了在一个或多个缔约国内享受专利权,此项欧洲专利必须在相关缔约国内有效。不同的缔约国有不同的有效要求;有些国家要求将此项欧洲专利的所有内容都翻译为该国的官方语言,而有些国家则只需要翻译有关权利请求的内容,有些国家却没有翻译要求,注册一个地址即可。专利生效后,年维持费交给各生效国。当然,这些有效过程以及随后在各国的维持费,都大大增加了在欧洲获得和维护专利保护的成本。如果在欧盟成员国内(即28个EPC缔约国,同时也是欧盟的成员国)使一个标准的欧洲专利有效,所需费用大约为260,000元,其中翻译费近180,000元。即使指定国中包含无翻译要求的五大国,所需费用也近35,000元。
现有制度的另一个弊端是国家有效验证程序会导致国家专利的聚集。虽然这些专利与欧洲专利申请形式相似,但实际上这些专利是独立的国家权利,受各国法律的约束。这组通过有效验证的形式相似的专利经常被称为“一揽子”国家专利,通过此方式有效的欧洲专利被称为“专利包”。涉及专利包侵权和有效的事项必须在各国进行处理,在各国进行专利诉讼也是非常昂贵的,而且更糟糕的是每个欧盟成员国之间存在差异,例如,对实体专利法的解释,诉讼的程序规则,审理案件的数量,以及在裁定非常复杂案件方面法官的经验。一直以来欧盟领导阶层都在努力尝试解决这些问题,但都未取得成效。但是现在,25个欧盟成员国采取了法律措施,为获得统一专利创造条件,并达成了一项协议,创立一个新的无国界的专利法院。
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
首先,欧盟新的专利制度为知识产权引入了一个新名词。运用2012年12月17日通过的两项欧盟条例,欧洲专利无需在25个欧盟成员国(意大利、西班牙、克罗地亚除外)进行验证即可在各国生效。此项专利被称为“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或“统一专利”。值得关注的是,新的专利制度为在欧洲寻求专利保护的当事人提供了另一种选择,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现有的有效验证程序在各国一一获得“专利包”。同样重要的是,对EPO而言,欧洲专利申请的提起、实行、授予、异议等一系列程序保持不变。总而言之,发展了近四十年的EPO惯例保持不变。
除在25个欧盟成员国内对授予的欧洲专利一一进行有效验证,专利权人可以选择欧洲统一专利。在授予专利决定公布九个月内,专利权人只需向EPO提交具有统一效力的专利请求,即可在这些国家获得专利保护,但是授予申请的请求必须在25个欧盟成员国内保持一致,这样才能获得统一的效力,而且统一专利可以在整个区域进行转让、撤销或失效认可。另外,如果存在多个专利所有者,例如不同国家的专利所有者不同,专利所有者们必须确保步调一致方能获得统一专利。这些以及其他规定是为了确保专利在所有参与国内的统一效力。在专利期限的20年中,统一专利的年维持费上交给EPO。新制度的一大创新在于减少了专利的年维持费,专利权人向EPO提交一份专利许可的声明即可。目前,专利的年维持费和费用的减少量还未确定,因此,该统一专利制度能否达到既定的目标,促进技术转让,还很难预测。
如上所述,因为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参与了这一制度,所以只能在部分欧盟成员国内选择获得统一专利。由于政治原因,主要是语言机制,意大利和西班牙拒绝参与新立法,因此统一专利在这两个国家无效。另外,一些EPC缔约国并非欧盟的成员国,统一专利在这些国家内也无效。因此,如果有意在那些未参与统一专利制度的国家获得专利保护,专利权人需在这些国家一一进行有效验证,此外还需在参与国内获得统一效力。
关于语言,专利权人可以任何语言提起欧洲专利申请,但是在审理过程中,必须提早翻译为EPO的任何一种工作语言,英语、法语或德语。由此可见,在欧洲专利的授予过程中,一般使用其中一种工作语言。新的欧盟立法设想,通过翻译软件,可以把所有的统一专利翻译为欧盟的所有语言。然而,这些翻译质量欠佳,所以需要一个不超过12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间,被授予的统一专利需要翻译为欧盟的工作语言。若统一专利是用德语或法语授予的,还必须提交该项专利的英文版本;若统一专利是用英语授予的,专利权人只需将此项专利翻译为德语或法语即可。在授予专利一个月内,专利权人必须同时提交具有统一效力的专利请求及其相应翻译。
获得统一专利会产生很多实际意义,其中最显著的是,通过注册统一专利能从本质上降低了在欧洲保护专利的成本,尤其是与在参与国内进行专利有效验证的成本相比。据估计,获得统一专利的成本仅为6,000元,远远少于在各国一一进行专利有效验证成本的260,000元。在过渡期间,在必须提交专利翻译的情况下,成本会稍高一些,约22,000元,这也少于仅在五个国家进行“专利包”验证的费用,节约了大量的资金成本。换言之,新制度以更少的成本提供更多的专利保护。另一方面,统一效力也意味着孤注一掷——如果专利诉讼在一国失利将会危及到在整个区域的诉讼。另外,通过允许专利在某些国家失效而在另一些国家保持有效,不可能随意调整统一专利的地理范围。 新专利制度不仅适用于所有的专利申请,还适用于悬而未决的欧洲专利申请。换句话说,如果申请者有意在现有申请的基础上获得统一专利,该申请者可以考虑采取一些策略,以确保在新制度生效之前该专利不被授予。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
欧盟新专利制度的另一个方面是建立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UPC对所有的欧洲专利有专属管辖权,有权在所有参与国内实施决定。2013年2月19日,欧盟25个成员国就设立统一专利法院签署了多边协议,基于此协议,将建立UPC。意大利虽然未签署统一专利立法的协议,但是签署了此协议,西班牙和波兰却拒绝签署。于2013年7月1日新加入欧盟的克罗地亚已经没有机会加入上述两项协议了。
新法院的总体目标是废止专利领域平行的国家诉讼,实施统一的专利诉讼,降低当事各方的诉讼成本,有效防止法院以复杂的法庭程序为由拖延诉讼。统一专利法院将拥有较快速的诉讼进程,将在12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并雇佣专利知识丰富的专业法官进行审判,以保证作出高质量的一致判决。
重要的一点是,UPC不仅对欧洲统一专利具有专属管辖权,而且对传统意义上的欧洲专利(专利包)以及有关药物与植保产品的补充保护认定,也有专属管辖权。此外,不管上述专利和补充保护认定是在UPC建立前还是在建立后授予的,UPC都对它们拥有司法审判权。
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起草者们意识到,不是所有的专利所有者都愿意将现有的“专利包”交由一个初建的新法院管辖,因此出台了七年过渡期。在七年过渡期间,“专利包”所有者可以请求免除新法院的管辖。如果专利所有者提起对现有专利包的请求免除声明,UPC将无权管辖该专利,国家法院将保留该专利的管辖权,并依据现有制度进行管辖。不论过渡期的长短,除非由专利所有者自己撤销请求免除,该专利将永久享有请求免除权。尽管该专利可能属于UPC的管辖范围,在七年过渡期间,专利所有者除了可以拥有请求免除权外,还可以在各个国家的法院就专利包发起一系列操作。
根据法院协议,必须提交请求免除声明。然而,如果UPC已经就同一专利发起了一系列行动,该专利所有者将不能提起请求免除,也就是说,如果专利所有者希望就一项重要的专利包提起请求免除,最好尽快提起请求免除声明,以防受UPC所“困”,例如竞争对手早期提起的失效申请等。由于上述原因以及可以随时撤销请求免除声明,在UPC实施初期,将面临大量的请求免除声明的提起。为了解决这一困境,有人提议在统一专利法院生效之前可以引入“黎明期”,在此期间,可以事先向EPO提起请求免除声明。但是欧洲统一专利不可以提起请求免除声明。
统一专利法院的领导阶层正在就法院的结构和组织问题进行政治磋商。该法院将设两大审判体系:一审作出初步判决,二审负责处理一审的上诉。上诉法院仅在卢森堡设一个法庭,而一审法院的组织比较复杂。首先,一审法院分设不同的法庭:一个中央法庭;在个别成员国分设几个地方法庭;几个地区法庭,负责两个或多个合作成员国的一审案件。中央法庭可以听审所有的专利无效案件以及被告方不属于参与国的侵权案件,总部设在巴黎,并在英国伦敦和德国慕尼黑分设两个技术分院,其中伦敦分院管辖化学(包括医药)和人类生活必需品领域案件,慕尼黑分院管辖机械工程领域的案件,巴黎中央法庭处理包括通信和信息技术在内的其它案件。
该法院协议包括将案件归类,交由法院不同的部门进行审理,以及许可使用语言等详细规定。另外,UPC的议事规则已进入最后决定阶段。从2013年秋天开始,这些规定的第十五版开始征求民意,目前这些规定即将最终形成。
善待解决的问题及生效
新制度的一些细节还有待商榷。这些细节主要是关于钱的问题,尤其是关键用户的成本费用还未明确。类似未明确的费用包括统一专利的更新费以及在UPC进行各种操作的费用。就这些费用进行的征求民意行动预计在2014年上半年进行。另一个争议较大的费用是就现有的专利包提起请求免除声明的提议费。许多人认为,向一个不愿接受其管辖的新法院支付费用是不公平的,尤其是相关专利获得的时候,该法院并不存在。就目前形势来看,尽管存在这样的批判,但是仍需交请求免除声明的提议费。
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将于包括法国、德国和英国在内的13个欧盟成员国批准后正式生效。对统一专利法院运作的时间,各界持不同的意见。目前,预计到2015年中期,新规定将正式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