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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然资源的概念是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的核心,也是构建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的基石,更是研究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的起点。如何科学构建法学意义上的自然资源,界定其内涵和外延成为首要解决的问题。在考察资源的原始字义和自然资源词义的演变的基础上,认为,法学意义上的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存在于自然界或处于自然状态,可由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或享有特定法益的、具有相对稀缺性的天然形成或生成之物的总称。
关键词:法学意境;自然资源;法学概念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7-0226-04
中国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其种类齐全,数量也比较可观,但是人均相对拥有量大都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更因为有效利用率低和浪费严重,造成自然资源短缺,严重影响到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目前已经在大力倡导节约自然资源,提高自然资源利用率的观念。自然资源的概念是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的核心,也是构建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的基石,更是研究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的起点。如何科学界定自然资源的概念,改变传统法学意义上的自然资源的认识,不仅影响到立法执法的全过程,也影响人们利用资源观念的转变,科学构建自然资源的内涵和外延就成为首要解决的问题。
一、关于自然资源概念的讨论
“自然资源”一词由来已久,自然资源这个概念在多数学科中都有所涉及,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三类观点:
1.景观说。这种观点认为,自然资源即天然景观。如张书理、李桂林认为,“自然资源是指由自然界中地理环境和生物所构成吸引人们去参观的天然景观,包括地貌、水文、气候动植物等。”[1]按照景观说的观点,首先,自然资源是美学意义上的概念,只要能引起人们美感的环境和生物就是自然资源;其次,只有能吸引人们去参观的才能是自然资源,人迹不能去的则不是。
景观说这种观点认识到了自然资源的天然性,但存在以下缺陷:首先,景观说过分夸大了人的认识。景观说从人的主观感受出发,只有人愿意去参观的才能是自然资源,定义有失偏颇。其次,该说仅从审美意义上对自然资源定义,范围过于狭窄。再次,由于自然资源地理分布状态的多样性,有的自然资源深埋地下,有的暂时未能被人所探知,景观说无限扩大了人的活动范围,夸大了人的认知能力。
因此,景观说的含义很狭窄,不能科学地解释绝大多数的自然资源,是很片面的观点。
2.资产说。这一观点认为,自然资源是货币资产或流量。如《环境经济学辞典》认为,“自然资源是依靠自然生产而不是人造的货物资产与流量。”[2]就资产说而言,主要是取经济学上的含义。资产说首先认识到了自然资源的天然性;其次,资产说认为,自然资源是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统一,可以用货币来计量。
就资产说而言,有其合理的一面,如认为自然资源是天然生成物和自然资源的有用性。但是,资产说将自然资源用货币来衡量过于绝对化。资产说就其实质来说,是用价值来衡量自然资源的使用价值,在经济学中,价值与使用价值并不一定统一,对于自然资源来说,统一的必要前提是自然资源的稀缺性。这样并不是所有的自然资源都适宜用货币计量,如阳光、空气等,同时,某自然物在这一历史条件下的不是自然资源,在其他历史条件下也可能是自然资源,如水资源等。
因此,资产说将自然资源等同于货币,是一种以偏概全的观点,仅在经济学中具有一定的意义。
3.自然物质与自然环境说。这是主流观点。如地理学家金梅曼在《世界资源与产业》中指出,无论是整个环境还是其某些部分,只要它们能满足人类的需要,就是自然资源[3]。钟水映、简文华认为,“自然资源是不依赖人力而天然存在的自然界的物质因素。”[4] 梁晓波认为,“自然资源是指自然界中所有能为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具有可利用潜力的无限性与资源的有限性双重特点。”[5]《辞海》关于自然资源的定义是“一般天然存在的自然物,如土地资源、矿藏资源、水利资源、生物资源、海洋资源等,是生产的原料来源和布局场所。”[6] 仅就法学学科来说,对自然资源的定义的阐述大多支持自然物质说。自然物质说首先认识到了自然资源的客观性。其次,自然物质说凸现了人的主体性和自然资源与人类的相互作用性。自然资源从本质上说是自然环境和人类社会相互作用的一种价值判断与评价,是以人类利用为标准的,同时人类的利用是以尊重自然资源的客观性为前提的。
综合上述三种观点,笔者比较赞同自然物质说。但是,自然物质说主要是从它的自然属性和使用价值的角度研究的,传统法学中的自然资源的概念也是参照经济学的含义,只注重其经济性价值,忽视其生态价值以及文化价值;将人抽象为只有社会属性的人,忽视人与自然界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与信息传递关系,这样,为环境危机和资源危机埋下了制度性伏笔。其次,自然物质说也是立足于自然学科的研究角度而论述的,就法学学科的特点来说,概念必须运用法言法语来表述,因此,它不适合法律科学直接借用,法学应建立符合本学科的自然资源概念。
二、自然资源词义考
法律是通过文字来表现的,法律研究首先是文字研究。任何一个法律术语都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来源于人类的生产生活。研究法律术语词义的变迁,可以探究其发展规律,确定法律调整的广度和深度。从文义上看,“自然资源”一词由“自然”与“资源”二词合成;在语言学里,“自然”是修饰词,主干是“资源”,要弄清“自然资源”的概念,我们首先要理解“资源”的词义。
(一)资源的词义考察
“资源”在汉语中由“资”和“源”两个字组成。《易·旅卦》里“必獲次舍,懷來資貨”说明了“资”字的构成;《说文解字》中“資”的解释是:資,zi,貨也,即财物,货物的意思;《义理·聘礼》[註]資,行用也,即对人们日常生活有用的物品;《现代汉语词典》中“资”的解释为“财物,钱财”[7],沿用了“资”的历史含义。“源”字的本义是水流出来的地方,引申为事物的根由。
资源是相对于人来说的,对于人类来说,任何能够满足生理、社会经济、文化娱乐的需要的能量和物质都可以称为资源[8]。资源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资源指人类生存发展和享受所需要的一切物质的和非物质的要素。因此,资源既包括一切为人类所需要的自然物,如阳光、水、矿产、土壤、海洋、森林等,也包括以人类劳动产品形式出现的一切有用物,还包括无形的财产。狭义的资源仅指自然资源,《英国大百科全书》中把资源说成是人类可以利用的自然生成物以及生成这些成分的环境功能[9]。
对资源一词来说,本身是概括性极强的名词,内容极其丰富,我们可以这样来认识资源:(1)资源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其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的变化;(2)资源是相对于人这个主体来说的,与人类的生存生活紧密结合在一起;(3)资源本身并无所谓价值,需要人类的劳动。因此,可以给资源作如下定义:资源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人类为了生存生活的需要可以利用的物质或者非物质因素的总称。
(二)何谓“自然”
自然资源由“自然”与“资源”两个词所构成,前面考察了“资源”,那么,什么是自然?由于当今人类普遍面临生态危机、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的困扰,于是,重新认识自然,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便成了多门学科共同的热门话题。
无论中文还是西文,“自然”一词向来都有两种含义,第一略与“本性”、“天然”同义,第二略与“天地万物”同义。前一含义最为古老,也是古代“自然”一词的主要含义。在亚里士多德的《自然学》和老子的《道德经》中,“自然”指的都是某种内在的根据。这里“自然”的含义,学术界基本认为并非通常意义上的自然界,而是自然而然的意思。因此不是“物之集合”意义上的自然界。近代以来,后一种含义逐渐成为主要的词义,而且两者之间的联系也消失了。“自然”被看成是由自然物组成的物的集合,除了物质以及支配物质运动的外在的力,并无其他任何内在的神秘的东西。一切事物的运动不再取决于事物的“本性”(自然)。“自然”不再象征着内在的根据,自然是纯粹的外在性,甚至就是外在性本身。近代以来,把自然视为毫无意义的、纯粹的有机物和无机物的物之集合的观点和思想成为主流,甚至将自然视为极富挑衅性的敌手,必须征服。
法学意义上“自然”的概念与物质世界密不可分。古希腊人认为自然即理性,人类理性是由自然赋予的,符合自然即正义[10]。人的理性来源于自然,由自然的秩序和理性推论出人的理性和对世界的认识,自然是人对世界产生认识的渊源。自然界被当做是活的且有理智的,不仅是一个自身有灵魂或生命的巨大动物,而且是一个自身有心灵的理性动物[11]。现代则把自然看做客体,与作为主体的人相对。
(三)自然资源的词义溯源
在人类社会发展初期,地球上的资源是很丰富的,人口数量又非常有限,同时科学技术停留在很原始的阶段,如采集植物的果子和种子、简单的捕鱼及围猎等,此时人类所利用的自然资源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种类上都是极其有限的,人们对自然界的影响可以说是极其微弱的,远远没有超过自然界可承受力,人们尚没有自然资源的意识,更多的是被自然所支配。
发源于欧洲的工业革命,促进了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自然资源的观念深入人心。人类不断地向自然界索取,逐步摆脱了物质匮乏,渐渐向现代文明迈进,这是无法否认的事实,但同样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工业革命以来对自然环境的利用与破坏是空前的,自然资源的词义被扭曲为满足人类吃喝玩乐的财富,人口的剧烈增长需要生产更多的物质产品,大量的废弃物投入环境中,地球饱受掠夺性开发和垃圾化双重摧残,人类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资源的短缺与破坏共存、生态的恶化、粮食危机等等困绕着人类,为人类的未来蒙上一层阴影。
随着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普及推广,为自然资源内涵的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用“世上本没有垃圾,只有放错了地方的财富”的名言来解释自然资源是非常绝妙的。随着新的学科和边缘学科的兴起,“自然资源”一词得到广泛的运用,不仅拓展了狭义资源的范围,而且也使自然资源概念从狭义走向广义。
(四)法学学科中的自然资源概念
法学中的自然资源,虽然与其他学科中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也有其独特的含义。作为法学学科中的自然资源,应该有下列特性:
1.可调整性。可调整性又称为可规范性,自然资源只有进入法学调整的范围才具有法学上的意义,这是自然资源纳入法学范畴的前提,否则自然资源概念只能是普通意义或其他学科意义上的概念。法律调整的自然资源的概念,应该是在精练普通意义的基础上并结合法学学科的特点,运用法律术语表达,同时,法律逻辑的严密性要求自然资源的概念必须具有表达的完善性和一定的前瞻性。
2.可利用性。这是人与自然联结的纽带,也是运用法律调整自然资源的必要所在。自然资源作为自然界重要的组成部分,人类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受到法律的调整,但只能调整是人们能利用的那一部分自然资源,不能被利用的自然物即使在一般意义上称为自然资源,也不能成为法学视野中的自然资源。
3.有限性。有限性是自然资源的本质特性。法学意义上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法律调整的自然资源的范围是有限的。自然资源虽然总体上数量庞大,但是由于人类的认识和开发程度的限制,自然资源是有限的。同时,由于立法的目的和法律调整范围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自然资源都必须由法律调整,如阳光、空气等在现阶段就不需法律的调整。第二,法律只调整现阶段有限或即将稀缺的自然资源。如水资源,在古代,由于人口和水的矛盾不突出,水被视为用之不尽,取之不绝的物品,因此不需用法律调整。随着现代人口、环境矛盾的突出,水资源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
4.整体性。整体性又叫系统性,是指每个地区的自然资源要素彼此有生态的联系,形成一个整体,触动其中一个要素,可能引起一连串的连锁反应,从而影响到整个自然资源系统的变化。传统法律对自然资源的规定范围不同,特别是把自然资源从所属的生态系统中剥离出来,作为一个孤立的事物看待,法律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自然资源资源的整体性要求在立法、执法、司法的过程中,注意协调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的平衡,特别注意自然资源生态系统的整体效益发挥。
5.法益性。①自然资源的法益性,是指可以在自然资源上设定权利、享受利益。自然资源并不只具有经济价值,还具有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因此,自然资源的法益远比普通权利广泛,甚至于没有直接支配该自然资源的主体也可以享受利益,比如,一片森林,森林的所有者、使用者可以享用(主要为经济利益),其他人也可以享受到森林提供的新鲜空气、清洁水源、美丽景观等。因此,法益性也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特性之一。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学学科中的自然资源是在传统自然资源概念上的精练与法律化,简单的说,法学学科中的自然资源就是一类物,即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存在于自然界或处于自然状态,可由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或享有特定法益的、具有相对稀缺性的天然形成或生成之物的总称。
法学学科中的自然资源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自然资源是自然生成物。自然过程所产生的天然生成物包括地球表面、土壤、矿藏、水、野生动植物等,都是自然生成物。自然资源与资本资源、人力资源的本质区别,正在于其天然性。第二,自然资源能满足人类的需要,即具有使用价值。如果某物不能满足人类需要,即使是天然形成,但也不能称为自然资源。如老鼠、蚊虫等。第三,自然资源具有稀缺性。自然资源之所以能成为物权法律调整的对象,就是因为它的稀缺性。如果某种天然生成之物随处可得,取之不竭,就不可能成为物权法律的调整对象。如阳光、空气、风等,虽然是可满足人类的需要的天然生成物,但由于不具有稀缺性,不能成为法学意义之物。
当然,自然资源的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人类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或者说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认识,以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范围、规模、种类和数量,都是不断变化的。同时还应指出,自然资源的范围与文化背景有关。自然物是否被看做自然资源,常取决于信仰、宗教、风俗习惯等文化因素。例如佛教徒食素,这就决定了他们的“食物资源”的概念;又如非洲一些地区的人把烤蚱蜢看做美味佳肴,这在其他文化背景的人看来是不可接受的。
三、法学学科中自然资源外延的实证分析
所谓外延,是概念所指的类的组成。就法学意义上自然资源的外延来说,中国《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47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48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49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中国法律中的自然资源的外延包括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动物和植物、土地、海洋等。
就法学意义上的矿产自然资源来说,包括属于一国或地区境内的一切探明和未探明的以天然状态下存在的矿物,它与非自然资源矿产的界限在于开采劳动行为。开采前属于自然资源,开采后属于自然资源产品。所谓自然资源产品是指单位或个人为了满足利用自然资源的需要而从自然资源中提取的,处于单位或个人实际控制和管理之下的自然物质。因此,开采后的矿产品即使在其他学科属于自然资源的范畴,也不属于法学意义上的自然资源的范围。
水资源即处于自然界一定载体范围内的淡水,具体包括地下水、江河水、湖泊水、水塘和水库中的水。其他水,如大江、大河上的水利设施和自来公司的供水,根据中国宪法的规定,似乎应该纳入水资源的范畴,但由于这类水包含了经过水利工程公司或自来水公司的取水、过滤、净化等一系列人类劳动。而且这类水也不是直接用于水利公司或自来水公司自用,而是通过市场销售给最终用水的单位和个人,从而成为用水单位和个人的私有物。如果把这类水归入自然资源范畴,就与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相抵触,有损法律的统一性[12]。
土地资源的外延比较宽泛,具体包括山岭、荒地、滩涂、林地、草原等。土地是万物的载体,在法学中也是非常重要的调整对象。土地作为自然资源而言,它与非自然资源土地的界限仍然在于人类的劳动范围。因此,处于天然状态下的山岭、荒地、滩涂、林地、草原属于自然资源,而经过人类精耕细作的耕地和大兴土木的建设用地不再属于自然资源。当然,非自然资源土地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转化为自然资源土地,如耕地的荒芜、建设用地上房屋的拆除以回复天然状态等。
森林资源的外延中,主要争议在于人工林是否自然资源的范畴。本文认为,应该把人工林排除在自然资源范畴之外。主要理由如下:首先,人工林是利用人工育苗造林的方式建造的森林。从森林的初始状态,就已经包含了人类劳动。其次,人工林诞生的时间、地点,不是由自然界决定,而是人类决定的。第三,人工林的权属从它诞生那刻起,就属于造林的单位和个人,与森林资源国家所有权相冲突。但是,森林资源并不是只包括树木,还包括森林系统中的其他动物、植物、微生物,它们一起构成了大森林资源的范畴。
相应地,动植物资源的显著特征在于动植物存在的天然性和权属的公有性。自然资源性动植物与人工养殖的动植物虽然物理生理结构完全一样,但人工养殖的动植物属于养殖者所有,因此,人工养殖的动植物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自然资源。另外,天然状态下的动植物由于人的捕获、采集后属于捕获人、采集人所有,也不再属于自然资源的范畴。
因此,法学意义上的自然资源,包括一切尚未融入人类劳动,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天然形成或生成之物。
总之,法律上所指的物都是确定的,具体的,处于特定空间位置的。就法律意义上的自然资源来说,是一个内涵丰富而外延宽泛的概念,自然资源只能作为法律规范的客体,同时,自然资源不仅包括自然物质,还包括自然环境,甚至于包括含人改造后与自然相关的因素。因此,就法学学科来说,自然资源的概念是自然资源的自然属性与法律属性的统一,也是法律社会化的必然结果。
关键词:法学意境;自然资源;法学概念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7-0226-04
中国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其种类齐全,数量也比较可观,但是人均相对拥有量大都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更因为有效利用率低和浪费严重,造成自然资源短缺,严重影响到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目前已经在大力倡导节约自然资源,提高自然资源利用率的观念。自然资源的概念是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的核心,也是构建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的基石,更是研究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的起点。如何科学界定自然资源的概念,改变传统法学意义上的自然资源的认识,不仅影响到立法执法的全过程,也影响人们利用资源观念的转变,科学构建自然资源的内涵和外延就成为首要解决的问题。
一、关于自然资源概念的讨论
“自然资源”一词由来已久,自然资源这个概念在多数学科中都有所涉及,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三类观点:
1.景观说。这种观点认为,自然资源即天然景观。如张书理、李桂林认为,“自然资源是指由自然界中地理环境和生物所构成吸引人们去参观的天然景观,包括地貌、水文、气候动植物等。”[1]按照景观说的观点,首先,自然资源是美学意义上的概念,只要能引起人们美感的环境和生物就是自然资源;其次,只有能吸引人们去参观的才能是自然资源,人迹不能去的则不是。
景观说这种观点认识到了自然资源的天然性,但存在以下缺陷:首先,景观说过分夸大了人的认识。景观说从人的主观感受出发,只有人愿意去参观的才能是自然资源,定义有失偏颇。其次,该说仅从审美意义上对自然资源定义,范围过于狭窄。再次,由于自然资源地理分布状态的多样性,有的自然资源深埋地下,有的暂时未能被人所探知,景观说无限扩大了人的活动范围,夸大了人的认知能力。
因此,景观说的含义很狭窄,不能科学地解释绝大多数的自然资源,是很片面的观点。
2.资产说。这一观点认为,自然资源是货币资产或流量。如《环境经济学辞典》认为,“自然资源是依靠自然生产而不是人造的货物资产与流量。”[2]就资产说而言,主要是取经济学上的含义。资产说首先认识到了自然资源的天然性;其次,资产说认为,自然资源是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统一,可以用货币来计量。
就资产说而言,有其合理的一面,如认为自然资源是天然生成物和自然资源的有用性。但是,资产说将自然资源用货币来衡量过于绝对化。资产说就其实质来说,是用价值来衡量自然资源的使用价值,在经济学中,价值与使用价值并不一定统一,对于自然资源来说,统一的必要前提是自然资源的稀缺性。这样并不是所有的自然资源都适宜用货币计量,如阳光、空气等,同时,某自然物在这一历史条件下的不是自然资源,在其他历史条件下也可能是自然资源,如水资源等。
因此,资产说将自然资源等同于货币,是一种以偏概全的观点,仅在经济学中具有一定的意义。
3.自然物质与自然环境说。这是主流观点。如地理学家金梅曼在《世界资源与产业》中指出,无论是整个环境还是其某些部分,只要它们能满足人类的需要,就是自然资源[3]。钟水映、简文华认为,“自然资源是不依赖人力而天然存在的自然界的物质因素。”[4] 梁晓波认为,“自然资源是指自然界中所有能为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具有可利用潜力的无限性与资源的有限性双重特点。”[5]《辞海》关于自然资源的定义是“一般天然存在的自然物,如土地资源、矿藏资源、水利资源、生物资源、海洋资源等,是生产的原料来源和布局场所。”[6] 仅就法学学科来说,对自然资源的定义的阐述大多支持自然物质说。自然物质说首先认识到了自然资源的客观性。其次,自然物质说凸现了人的主体性和自然资源与人类的相互作用性。自然资源从本质上说是自然环境和人类社会相互作用的一种价值判断与评价,是以人类利用为标准的,同时人类的利用是以尊重自然资源的客观性为前提的。
综合上述三种观点,笔者比较赞同自然物质说。但是,自然物质说主要是从它的自然属性和使用价值的角度研究的,传统法学中的自然资源的概念也是参照经济学的含义,只注重其经济性价值,忽视其生态价值以及文化价值;将人抽象为只有社会属性的人,忽视人与自然界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与信息传递关系,这样,为环境危机和资源危机埋下了制度性伏笔。其次,自然物质说也是立足于自然学科的研究角度而论述的,就法学学科的特点来说,概念必须运用法言法语来表述,因此,它不适合法律科学直接借用,法学应建立符合本学科的自然资源概念。
二、自然资源词义考
法律是通过文字来表现的,法律研究首先是文字研究。任何一个法律术语都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来源于人类的生产生活。研究法律术语词义的变迁,可以探究其发展规律,确定法律调整的广度和深度。从文义上看,“自然资源”一词由“自然”与“资源”二词合成;在语言学里,“自然”是修饰词,主干是“资源”,要弄清“自然资源”的概念,我们首先要理解“资源”的词义。
(一)资源的词义考察
“资源”在汉语中由“资”和“源”两个字组成。《易·旅卦》里“必獲次舍,懷來資貨”说明了“资”字的构成;《说文解字》中“資”的解释是:資,zi,貨也,即财物,货物的意思;《义理·聘礼》[註]資,行用也,即对人们日常生活有用的物品;《现代汉语词典》中“资”的解释为“财物,钱财”[7],沿用了“资”的历史含义。“源”字的本义是水流出来的地方,引申为事物的根由。
资源是相对于人来说的,对于人类来说,任何能够满足生理、社会经济、文化娱乐的需要的能量和物质都可以称为资源[8]。资源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资源指人类生存发展和享受所需要的一切物质的和非物质的要素。因此,资源既包括一切为人类所需要的自然物,如阳光、水、矿产、土壤、海洋、森林等,也包括以人类劳动产品形式出现的一切有用物,还包括无形的财产。狭义的资源仅指自然资源,《英国大百科全书》中把资源说成是人类可以利用的自然生成物以及生成这些成分的环境功能[9]。
对资源一词来说,本身是概括性极强的名词,内容极其丰富,我们可以这样来认识资源:(1)资源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其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的变化;(2)资源是相对于人这个主体来说的,与人类的生存生活紧密结合在一起;(3)资源本身并无所谓价值,需要人类的劳动。因此,可以给资源作如下定义:资源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人类为了生存生活的需要可以利用的物质或者非物质因素的总称。
(二)何谓“自然”
自然资源由“自然”与“资源”两个词所构成,前面考察了“资源”,那么,什么是自然?由于当今人类普遍面临生态危机、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的困扰,于是,重新认识自然,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便成了多门学科共同的热门话题。
无论中文还是西文,“自然”一词向来都有两种含义,第一略与“本性”、“天然”同义,第二略与“天地万物”同义。前一含义最为古老,也是古代“自然”一词的主要含义。在亚里士多德的《自然学》和老子的《道德经》中,“自然”指的都是某种内在的根据。这里“自然”的含义,学术界基本认为并非通常意义上的自然界,而是自然而然的意思。因此不是“物之集合”意义上的自然界。近代以来,后一种含义逐渐成为主要的词义,而且两者之间的联系也消失了。“自然”被看成是由自然物组成的物的集合,除了物质以及支配物质运动的外在的力,并无其他任何内在的神秘的东西。一切事物的运动不再取决于事物的“本性”(自然)。“自然”不再象征着内在的根据,自然是纯粹的外在性,甚至就是外在性本身。近代以来,把自然视为毫无意义的、纯粹的有机物和无机物的物之集合的观点和思想成为主流,甚至将自然视为极富挑衅性的敌手,必须征服。
法学意义上“自然”的概念与物质世界密不可分。古希腊人认为自然即理性,人类理性是由自然赋予的,符合自然即正义[10]。人的理性来源于自然,由自然的秩序和理性推论出人的理性和对世界的认识,自然是人对世界产生认识的渊源。自然界被当做是活的且有理智的,不仅是一个自身有灵魂或生命的巨大动物,而且是一个自身有心灵的理性动物[11]。现代则把自然看做客体,与作为主体的人相对。
(三)自然资源的词义溯源
在人类社会发展初期,地球上的资源是很丰富的,人口数量又非常有限,同时科学技术停留在很原始的阶段,如采集植物的果子和种子、简单的捕鱼及围猎等,此时人类所利用的自然资源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种类上都是极其有限的,人们对自然界的影响可以说是极其微弱的,远远没有超过自然界可承受力,人们尚没有自然资源的意识,更多的是被自然所支配。
发源于欧洲的工业革命,促进了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自然资源的观念深入人心。人类不断地向自然界索取,逐步摆脱了物质匮乏,渐渐向现代文明迈进,这是无法否认的事实,但同样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工业革命以来对自然环境的利用与破坏是空前的,自然资源的词义被扭曲为满足人类吃喝玩乐的财富,人口的剧烈增长需要生产更多的物质产品,大量的废弃物投入环境中,地球饱受掠夺性开发和垃圾化双重摧残,人类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资源的短缺与破坏共存、生态的恶化、粮食危机等等困绕着人类,为人类的未来蒙上一层阴影。
随着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普及推广,为自然资源内涵的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用“世上本没有垃圾,只有放错了地方的财富”的名言来解释自然资源是非常绝妙的。随着新的学科和边缘学科的兴起,“自然资源”一词得到广泛的运用,不仅拓展了狭义资源的范围,而且也使自然资源概念从狭义走向广义。
(四)法学学科中的自然资源概念
法学中的自然资源,虽然与其他学科中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也有其独特的含义。作为法学学科中的自然资源,应该有下列特性:
1.可调整性。可调整性又称为可规范性,自然资源只有进入法学调整的范围才具有法学上的意义,这是自然资源纳入法学范畴的前提,否则自然资源概念只能是普通意义或其他学科意义上的概念。法律调整的自然资源的概念,应该是在精练普通意义的基础上并结合法学学科的特点,运用法律术语表达,同时,法律逻辑的严密性要求自然资源的概念必须具有表达的完善性和一定的前瞻性。
2.可利用性。这是人与自然联结的纽带,也是运用法律调整自然资源的必要所在。自然资源作为自然界重要的组成部分,人类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受到法律的调整,但只能调整是人们能利用的那一部分自然资源,不能被利用的自然物即使在一般意义上称为自然资源,也不能成为法学视野中的自然资源。
3.有限性。有限性是自然资源的本质特性。法学意义上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法律调整的自然资源的范围是有限的。自然资源虽然总体上数量庞大,但是由于人类的认识和开发程度的限制,自然资源是有限的。同时,由于立法的目的和法律调整范围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自然资源都必须由法律调整,如阳光、空气等在现阶段就不需法律的调整。第二,法律只调整现阶段有限或即将稀缺的自然资源。如水资源,在古代,由于人口和水的矛盾不突出,水被视为用之不尽,取之不绝的物品,因此不需用法律调整。随着现代人口、环境矛盾的突出,水资源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
4.整体性。整体性又叫系统性,是指每个地区的自然资源要素彼此有生态的联系,形成一个整体,触动其中一个要素,可能引起一连串的连锁反应,从而影响到整个自然资源系统的变化。传统法律对自然资源的规定范围不同,特别是把自然资源从所属的生态系统中剥离出来,作为一个孤立的事物看待,法律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自然资源资源的整体性要求在立法、执法、司法的过程中,注意协调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的平衡,特别注意自然资源生态系统的整体效益发挥。
5.法益性。①自然资源的法益性,是指可以在自然资源上设定权利、享受利益。自然资源并不只具有经济价值,还具有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因此,自然资源的法益远比普通权利广泛,甚至于没有直接支配该自然资源的主体也可以享受利益,比如,一片森林,森林的所有者、使用者可以享用(主要为经济利益),其他人也可以享受到森林提供的新鲜空气、清洁水源、美丽景观等。因此,法益性也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特性之一。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学学科中的自然资源是在传统自然资源概念上的精练与法律化,简单的说,法学学科中的自然资源就是一类物,即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存在于自然界或处于自然状态,可由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或享有特定法益的、具有相对稀缺性的天然形成或生成之物的总称。
法学学科中的自然资源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自然资源是自然生成物。自然过程所产生的天然生成物包括地球表面、土壤、矿藏、水、野生动植物等,都是自然生成物。自然资源与资本资源、人力资源的本质区别,正在于其天然性。第二,自然资源能满足人类的需要,即具有使用价值。如果某物不能满足人类需要,即使是天然形成,但也不能称为自然资源。如老鼠、蚊虫等。第三,自然资源具有稀缺性。自然资源之所以能成为物权法律调整的对象,就是因为它的稀缺性。如果某种天然生成之物随处可得,取之不竭,就不可能成为物权法律的调整对象。如阳光、空气、风等,虽然是可满足人类的需要的天然生成物,但由于不具有稀缺性,不能成为法学意义之物。
当然,自然资源的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人类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或者说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认识,以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范围、规模、种类和数量,都是不断变化的。同时还应指出,自然资源的范围与文化背景有关。自然物是否被看做自然资源,常取决于信仰、宗教、风俗习惯等文化因素。例如佛教徒食素,这就决定了他们的“食物资源”的概念;又如非洲一些地区的人把烤蚱蜢看做美味佳肴,这在其他文化背景的人看来是不可接受的。
三、法学学科中自然资源外延的实证分析
所谓外延,是概念所指的类的组成。就法学意义上自然资源的外延来说,中国《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47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48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49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中国法律中的自然资源的外延包括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动物和植物、土地、海洋等。
就法学意义上的矿产自然资源来说,包括属于一国或地区境内的一切探明和未探明的以天然状态下存在的矿物,它与非自然资源矿产的界限在于开采劳动行为。开采前属于自然资源,开采后属于自然资源产品。所谓自然资源产品是指单位或个人为了满足利用自然资源的需要而从自然资源中提取的,处于单位或个人实际控制和管理之下的自然物质。因此,开采后的矿产品即使在其他学科属于自然资源的范畴,也不属于法学意义上的自然资源的范围。
水资源即处于自然界一定载体范围内的淡水,具体包括地下水、江河水、湖泊水、水塘和水库中的水。其他水,如大江、大河上的水利设施和自来公司的供水,根据中国宪法的规定,似乎应该纳入水资源的范畴,但由于这类水包含了经过水利工程公司或自来水公司的取水、过滤、净化等一系列人类劳动。而且这类水也不是直接用于水利公司或自来水公司自用,而是通过市场销售给最终用水的单位和个人,从而成为用水单位和个人的私有物。如果把这类水归入自然资源范畴,就与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相抵触,有损法律的统一性[12]。
土地资源的外延比较宽泛,具体包括山岭、荒地、滩涂、林地、草原等。土地是万物的载体,在法学中也是非常重要的调整对象。土地作为自然资源而言,它与非自然资源土地的界限仍然在于人类的劳动范围。因此,处于天然状态下的山岭、荒地、滩涂、林地、草原属于自然资源,而经过人类精耕细作的耕地和大兴土木的建设用地不再属于自然资源。当然,非自然资源土地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转化为自然资源土地,如耕地的荒芜、建设用地上房屋的拆除以回复天然状态等。
森林资源的外延中,主要争议在于人工林是否自然资源的范畴。本文认为,应该把人工林排除在自然资源范畴之外。主要理由如下:首先,人工林是利用人工育苗造林的方式建造的森林。从森林的初始状态,就已经包含了人类劳动。其次,人工林诞生的时间、地点,不是由自然界决定,而是人类决定的。第三,人工林的权属从它诞生那刻起,就属于造林的单位和个人,与森林资源国家所有权相冲突。但是,森林资源并不是只包括树木,还包括森林系统中的其他动物、植物、微生物,它们一起构成了大森林资源的范畴。
相应地,动植物资源的显著特征在于动植物存在的天然性和权属的公有性。自然资源性动植物与人工养殖的动植物虽然物理生理结构完全一样,但人工养殖的动植物属于养殖者所有,因此,人工养殖的动植物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自然资源。另外,天然状态下的动植物由于人的捕获、采集后属于捕获人、采集人所有,也不再属于自然资源的范畴。
因此,法学意义上的自然资源,包括一切尚未融入人类劳动,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天然形成或生成之物。
总之,法律上所指的物都是确定的,具体的,处于特定空间位置的。就法律意义上的自然资源来说,是一个内涵丰富而外延宽泛的概念,自然资源只能作为法律规范的客体,同时,自然资源不仅包括自然物质,还包括自然环境,甚至于包括含人改造后与自然相关的因素。因此,就法学学科来说,自然资源的概念是自然资源的自然属性与法律属性的统一,也是法律社会化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