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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曾经指出,“人是全部人类活动和全部人类关系的本质、基础”;“人本身是人的最高本质”。保护人的生命应当是人类社会一条不可逾越的伦理底线。国际人道法的伦理基础就在于人类秉承人道主义,关注和保障生命的价值和尊严。这是一种“底线价值”,国际人道法构成了一套最低限度的规则,反映了最基本的人道考虑。正如世界上所有国家在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中对于可以被称之为武装冲突中最基本人权的事项达成了一致那样,国际人道法可以被称之为国家对于个人所负责任的“最低限度的共同行为准则”,“它应当而且能够与多样性、差异性的人类文化和道德丛林相融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