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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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的普及应用,以及民间借贷市场的日益繁盛,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模式P2P网络贷款平台应运而生。由于国内普惠金融进程缓慢,大量中小企业及个人难以从传统金融市场获得金融资源,P2P行业迅速发展壮大。然而,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行业准入标准不明确、监管真空、市场行为混乱、客户信息泄露等法律风险,本文着重分析以上问题,并从法律角度提出了一系列防范措施。
  关键词:P2P网络贷款 法律风险 风险防范
  在我国现有金融市场体系下,正规金融机构长期占据着主导地位,间接融资是信贷资源分配的主要方式。国有银行股改上市后,纷纷撤离县域市场,造成落后地区金融资源空心化现象,出于盈利考核导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热衷于向大企业放贷,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难以解决。同时大量民间资本不断积累,在投资渠道单一狭窄的背景下,作为金融市场上历史悠久借贷方式的民间借贷日趋活跃。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概念的提出
  P2P(peer-to-peer)网络贷款平台,简称“人人贷”,即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而是通过互联网实现个人对个人借贷的网络平台。
  (一)中介模式
  中介模式是指平台将借款者信息放于平台,寻找合适的出借人。单纯的信息中介平台模式下,平台只起撮合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作用,本身不为投资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本息担保,也不会通过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或抵押担保方式为投资者提供保障。这一模式是征信系统较发达国家P2P平台的主流运营方式。美国最大的P2P平台Lending Club即采取了这种运营模式。中国的代表性平台为拍拍贷、陆金所、91金融。
  (二)O2O模式
  小贷公司模式与线下多家小贷公司合作,向平台推荐,并由平台筛选出优质项目销售给投资者。为平台引入项目的小贷公司同时为项目提供连带担保。这种模式可以看作是线下小贷公司的线上业务平台。由于网贷行业监管尚不完善,这一模式为许多在小贷公司无法进行融资的项目大开其道,也为投资者带来较高风险。国内使用这一运营模式的代表性平台为有利网、开鑫贷。
  (三)债权转让模式
  债权转让模式是指平台直接供款给借款人形成债权关系,再由平台将债权分拆打包成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销售给出借人。由于平台向投资者承诺了稳定的收益,并且省去了投标竞标的麻烦,因此对投资者有一定吸引力。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
  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
  (一)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存在隐患
  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的使用在我互联网金融的民事行为中是比较普遍的,它能够使双方在互联网条件下完成合同的签订,具备了方便、快捷的优势,但在便捷的基础上,我们仍然不能忽视电子合同所存在的弊端和法律风险。
  (二)信息安全风险,个人信息易遭泄露
  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最突出问题是“三无”,即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仅作为普通企业要求。而为了确保交易双方身份的真实性,互联网平台需要储存大量的个人信息,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也就带来了信息安全的道德风险,个人资料泄露等事件时有发生。
  (三)征信系统不完善,可能引发的违约风险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交易撮合时,主要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等信息评价借款人的信用。一方面,此种证明信息极易造假,给信用评价提供错误的依据;另一方面,即使是真实的材料,也不免存在片面性,无法全面的了解借款人的信息。
  (四)运营模式不当易踩“非法集资”的红线
  当前,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所采用的债权转让模式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与热烈讨论,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女士表示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存在非法集资的影子,须谨防风险。
  (五)资金存管制度不健全,沉淀资金存在风险隐患
  P2P网络贷款平台涉及大量的资金交易,由于借贷资金并不是即时打入借贷双方的账户,会产生在途资金。数额巨大的在途资金是由P2P平台掌控的,如果网站开立第三方账户代为发放贷款,则在网站内部控制程序失效、网站工作人员疏于自律或被人利用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内部人员非法挪用资金、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P2P網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一)明确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法律性质
  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实务界及学术界也存在着“准金融机构”与单纯“信贷服务中介”的争议。准金融机构并没有权威定义,也没有法律上的划分,一般来说,准金融机构是指与地方经济发展有密切关系,未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范围的,不具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的“金融许可证”,但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二)尽快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
  根据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信用报告目前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消费者使用,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并非合法使用者。
  (三)构建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1.地方政府监管。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属于小型微型金融范畴,民间借贷区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强,且一旦出现问题,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也具有区域性。
  2.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在各国的金融监管中,行业自律组织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3.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内控机制。
  (四)建立全生命周期监管机制
  1.市场准入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意味着要从法律上对金融机构经营资格、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确认或者限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持续经营监管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过程中,要加强对其市场行为的监管,规范其经营形式,明确中介模式为行业模板范例。
  3.市场退出监管
  P2P网络贷款平台作为市场主体,不可避免地要遵循“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作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应由其监管机构对其运营进行监管,并根据监管过程中监测到的不同风险采取不同的行政处置和司法处置措施。
  参考文献:
  [1]陈静俊.P2P网络借贷:金融创新中的问题和对策研究[J].金融之窗,2011(13):812.
  [2]李爱君.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法律制度的完善[J].福州大学学报,2011(6):10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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