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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8年5月到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预防部门,开始从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具体负责专业化预防工作。当年底,市院组织开展“十佳检察建议”评比时,我发现了一些令人啼笑皆非的事。有的由同一家基层院报送参评的两份检察建议有复制后修改的痕迹,错别字都如出一辄;有的到发案单位开案件分析会,不同单位的主持人竟然连主持语都有“异曲同工”之妙;还有的单位提供案发单位采纳检察建议后制定的规章制度,时间竟早于发案时间……细细调查才得知,所有这些,都是“侦防脱节”的后果。
2000年以来,随着各级党委、政府对预防工作重视程度的不断加大,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从原先内设于反贪部门而逐步单列,预防队伍的壮大带动了预防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程度的显著提升。但一定程度上也导致出现了“侦防脱节”的现象。一方面,侦查部门的案件承办人面临成案率低、查处难度大以及立案数量的压力,大多将主要精力放在案件的突破,无暇顾及预防工作,很难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预防部门担心参与侦查会异化自己的工作性质,导致“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因此预防干警无法深入了解和把握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和易发、多发的环节,预防工作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发出的检察建议“放之四海而皆准”,往往内容空泛、形式雷同。预防工作仅停留在上几堂法制课,举办几次法律咨询和发一些法制宣传资料等简单形式。
为了优化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配置,提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能,必须在侦查和预防部门之间架设起一座“桥梁”——侦防一体。
2009年,我市检察机关在部分预防基础较为扎实的区县院开始试点开展“侦防一体化”,经过一年的试点,发现成效明显。为了推动此项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2010年3月,我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并经检委会审议通过了《南京市检察机关“侦防一体化”工作意见》和《南京市检察机关“侦防一体化”实施细则》。归纳起来,就是“一项制度、四个机制、四个同步”。
“一项制度”:联席会议制度。我院建立了由检察长统一领导,分管侦防部门的院领导以及反贪、反渎、预防、控申、监所、办公室、研究室、公诉、侦监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侦防一体化”联席会议制度,侦防部门分别派员参加的“侦防一体化”办公室负责联络、组织会议和日常性工作,通过按季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侦防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各区院也相继成立了“侦防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为全市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侦防一体化”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市院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学习传达上级院的相关文件精神和会议要求,总结开展“侦防一体化”工作的经验和不足,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使侦防部门全面了解开展“侦防一体化”工作的职责要求,从而推动全市“侦防一体化”工作有序深入开展。
“四个机制”:一是预防介入侦查机制,规定侦查部门立案的职务犯罪案件,预防工作由侦查部门做,预防部门对重大、典型和类案派员介入。预防介入侦查可以采取查阅案卷、参加审讯、预防调查、犯罪分析等形式,深入了解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完成案件预防各项工作。侦查部门积极协助预防部门开展预防活动,共同研究预防措施、检察建议等内容。二是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运用网络办公、网络信息、预防职务犯罪管理系统等平台畅通信息渠道,实现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要求侦查部门对具有重要预防价值的材料和信息资料,及时移送预防部门。预防部门将开展的预防调查、犯罪分析成果以及收集的有关办案信息,及时向侦查部门通报。三是信息采集管理机制,预防职务犯罪信息资料实行统一管理。要求侦查和预防部门在工作中注重预防职务犯罪信息资料的采集,对在办案中形成的与预防工作有关的信息资料,统一交由预防部门分类管理。预防部门在工作中注意发现和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对受理的线索,及时移送侦查部门,并向举报中心备案。四是考核评估激励机制,实行侦查和预防部门“一体化”考核制度。在考核标准上,以高检院和省院制定的业务考核标准为基本依据;在考核方法上,采取实效评估、绩效考核和专项评比相结合方式进行全面评价;在考核结果运用上,规定其中一个部门不能完成上级考核指标的,视同都没有达标,以此增强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四个同步”:一是“案件立案与预防立项同步”, 按照“谁主办谁预防”原则,明确规定检察建议、案例分析由侦查部门案件主办人负责,凡是决定立案的案件,必须在立案后七日内进行预防立项,并及时告知预防部门立案信息。同时建立预防介入侦查制度,对社会关注度高、危害后果严重、新类型职务犯罪、发案单位主动要求开展预防工作的案件,要求侦查部门在立案七日内通知预防部门派员介入,由预防部门进行预防立项,侦查部门积极协助开展预防活动,提供与预防工作有关的信息和案卷材料,共同研究预防措施。二是“案件侦查与预防调查同步”,在侦查环节,由案件主办人针对案件发生的特点、规律和发案原因,对存在的机制漏洞开展调查,同时对可能发生犯罪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开展调查,进行职务犯罪预测预警。对预防部门派员介入的案件,侦查部门适时安排预防介入人员参加审讯,协助预防介入人员到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调查。预防人员参与讯问,着重围绕犯罪心态、动机、目的、悔罪认识等主观原因和单位教育、管理、制度、监督以及家庭环境等客观原因展开。三是“案件侦结与预防建议同步”,由侦查部门负责制作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书,针对在侦查中发现的制度隐患,提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具体措施,案例分析、检察建议必须在侦查终结后一个月内完成。预防部门介入的案件,由预防介入人员负责制作检察建议书。侦查部门定期将检察建议书和被建议单位的整改落实函抄送预防部门,由预防部门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四是“案件通报与预防宣传同步”,案件侦结后15日内,由侦查部门承办人员与预防部门人员到发案单位召开案件分析会或案情通报会,同时在发案单位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我市“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从建立、实践到创新完善,彰显了侦防特色,促进了成果转化,侦防工作整体合力得到提升,惩防职务犯罪综合效果进一步深化。近年来,我市侦查部门先后在教育、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等行业领域查处了一批窝串案。社会管理创新功能有效发挥,我市对拆迁领域职务犯罪预防调查分析,被《人民日报》内参采用,得到省委书记等11位省市领导的批示,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届职务犯罪案例分析评选活动中,被高检院评为“十佳案例分析”,有力推动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南京市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拆违和拆迁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编辑:刘雁君 [email protected]
2000年以来,随着各级党委、政府对预防工作重视程度的不断加大,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从原先内设于反贪部门而逐步单列,预防队伍的壮大带动了预防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程度的显著提升。但一定程度上也导致出现了“侦防脱节”的现象。一方面,侦查部门的案件承办人面临成案率低、查处难度大以及立案数量的压力,大多将主要精力放在案件的突破,无暇顾及预防工作,很难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预防部门担心参与侦查会异化自己的工作性质,导致“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因此预防干警无法深入了解和把握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和易发、多发的环节,预防工作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发出的检察建议“放之四海而皆准”,往往内容空泛、形式雷同。预防工作仅停留在上几堂法制课,举办几次法律咨询和发一些法制宣传资料等简单形式。
为了优化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配置,提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能,必须在侦查和预防部门之间架设起一座“桥梁”——侦防一体。
2009年,我市检察机关在部分预防基础较为扎实的区县院开始试点开展“侦防一体化”,经过一年的试点,发现成效明显。为了推动此项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2010年3月,我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并经检委会审议通过了《南京市检察机关“侦防一体化”工作意见》和《南京市检察机关“侦防一体化”实施细则》。归纳起来,就是“一项制度、四个机制、四个同步”。
“一项制度”:联席会议制度。我院建立了由检察长统一领导,分管侦防部门的院领导以及反贪、反渎、预防、控申、监所、办公室、研究室、公诉、侦监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侦防一体化”联席会议制度,侦防部门分别派员参加的“侦防一体化”办公室负责联络、组织会议和日常性工作,通过按季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侦防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各区院也相继成立了“侦防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为全市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侦防一体化”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市院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学习传达上级院的相关文件精神和会议要求,总结开展“侦防一体化”工作的经验和不足,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使侦防部门全面了解开展“侦防一体化”工作的职责要求,从而推动全市“侦防一体化”工作有序深入开展。
“四个机制”:一是预防介入侦查机制,规定侦查部门立案的职务犯罪案件,预防工作由侦查部门做,预防部门对重大、典型和类案派员介入。预防介入侦查可以采取查阅案卷、参加审讯、预防调查、犯罪分析等形式,深入了解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完成案件预防各项工作。侦查部门积极协助预防部门开展预防活动,共同研究预防措施、检察建议等内容。二是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运用网络办公、网络信息、预防职务犯罪管理系统等平台畅通信息渠道,实现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要求侦查部门对具有重要预防价值的材料和信息资料,及时移送预防部门。预防部门将开展的预防调查、犯罪分析成果以及收集的有关办案信息,及时向侦查部门通报。三是信息采集管理机制,预防职务犯罪信息资料实行统一管理。要求侦查和预防部门在工作中注重预防职务犯罪信息资料的采集,对在办案中形成的与预防工作有关的信息资料,统一交由预防部门分类管理。预防部门在工作中注意发现和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对受理的线索,及时移送侦查部门,并向举报中心备案。四是考核评估激励机制,实行侦查和预防部门“一体化”考核制度。在考核标准上,以高检院和省院制定的业务考核标准为基本依据;在考核方法上,采取实效评估、绩效考核和专项评比相结合方式进行全面评价;在考核结果运用上,规定其中一个部门不能完成上级考核指标的,视同都没有达标,以此增强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四个同步”:一是“案件立案与预防立项同步”, 按照“谁主办谁预防”原则,明确规定检察建议、案例分析由侦查部门案件主办人负责,凡是决定立案的案件,必须在立案后七日内进行预防立项,并及时告知预防部门立案信息。同时建立预防介入侦查制度,对社会关注度高、危害后果严重、新类型职务犯罪、发案单位主动要求开展预防工作的案件,要求侦查部门在立案七日内通知预防部门派员介入,由预防部门进行预防立项,侦查部门积极协助开展预防活动,提供与预防工作有关的信息和案卷材料,共同研究预防措施。二是“案件侦查与预防调查同步”,在侦查环节,由案件主办人针对案件发生的特点、规律和发案原因,对存在的机制漏洞开展调查,同时对可能发生犯罪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开展调查,进行职务犯罪预测预警。对预防部门派员介入的案件,侦查部门适时安排预防介入人员参加审讯,协助预防介入人员到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调查。预防人员参与讯问,着重围绕犯罪心态、动机、目的、悔罪认识等主观原因和单位教育、管理、制度、监督以及家庭环境等客观原因展开。三是“案件侦结与预防建议同步”,由侦查部门负责制作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书,针对在侦查中发现的制度隐患,提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具体措施,案例分析、检察建议必须在侦查终结后一个月内完成。预防部门介入的案件,由预防介入人员负责制作检察建议书。侦查部门定期将检察建议书和被建议单位的整改落实函抄送预防部门,由预防部门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四是“案件通报与预防宣传同步”,案件侦结后15日内,由侦查部门承办人员与预防部门人员到发案单位召开案件分析会或案情通报会,同时在发案单位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我市“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从建立、实践到创新完善,彰显了侦防特色,促进了成果转化,侦防工作整体合力得到提升,惩防职务犯罪综合效果进一步深化。近年来,我市侦查部门先后在教育、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等行业领域查处了一批窝串案。社会管理创新功能有效发挥,我市对拆迁领域职务犯罪预防调查分析,被《人民日报》内参采用,得到省委书记等11位省市领导的批示,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届职务犯罪案例分析评选活动中,被高检院评为“十佳案例分析”,有力推动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南京市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拆违和拆迁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编辑:刘雁君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