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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中的间接征收认定向来是理论难点,并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和东道国的切身利益。传统的理论模式从分析经济利益着手来确定间接征收的构成要件,均存在难以弥补的缺陷。从补偿的功能出发来界定间接征收在理论上不失为一个良好的替代方案,而且也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是,以补偿为中心的分析思路将赋予裁判者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为此,有必要对间接征收进行类型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