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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习惯法研究中,如果采用当代国家法中通用的法律体系作为区分部门法研究的标准,极可能导致既不能很好地把握我国习惯法固有的基本精神内核,又使得民商事习惯法的范围过于僵化,难以达成研究目的。立足于当下民商事习惯法特定的生存背景,结合民商事习惯法的“内在理路”,探求民商事习惯法的内在精神,从其固有的社会文化价值和实证的解决纠纷过程及效果出发,对民商事习惯法的范围进行再认识,是应取的科学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