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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面装修看起来像真银行,工作人员办起业务也像真银行,甚至拿出的存款单看起来也是真的……这家名为南京盟信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的“国有银行”,竟然是地地道道的“李鬼”。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这家假银行竟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超过4亿元。
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案件高发频发,涉案领域增多,作案方式花样翻新,部分地区案件集中暴露,并有扩散蔓延趋势。2016年,南京市法院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收案数量是2015年的2.7倍。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除发案数量高位运行、集资规模不断扩大、犯罪手段不断翻新、追赃挽损难度巨大外,还出现了专业理财团队推波助澜的情形。今后,非法集资犯罪的发案重点将更加向资本领域集中、犯罪主体将更加复杂和多元、时空概念将更加模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张松涛介绍说。
高学历90后参与非法集资犯罪增多
近5年来,南京市法院受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数总体呈现持续上升态势,年平均增幅63.79%。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增幅较大,成为近年来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数量增长的“主力”。
据张松涛介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作案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参与集资人数多、涉案金额大。2016年南京市法院受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涉案金额均超过100万元,其中集资参与人数过百人的22件,占25%;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23件,占26.14%;涉案金额过亿元的8件,占9.1%。
“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现实中,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往往采用合法交易的形式来掩盖非法集资的目的,例如以农产品种植、畜牧养殖、商品房买卖、商铺租赁、养生、养老、医疗、保健等名义,并借助广告、名人效应及所谓政府扶持、慈善等进行非法集资。”张松涛说。
从审理的非法集资案件来看,参与非法集资的投资人以中老年人居多,新情况则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行为人正逐步以青年人为主,已形成鲜明对比。南京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大学毕业生、“90后”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越来越多,2016年受理的案件中,有大专以上学历、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被告人人数达27人,占22.88%。
究其原因,张松涛认为,一方面是中老年人生活稳定、有一定积蓄,有投资获利的需求和贪图小利的心理,难以抵制“免费赠送”“高额回报”的诱惑,加之子女不常在身边,更难以抵挡年轻“理财推销员”的“亲情攻势”,自愿甚至积极地参与集资。
另一方面是大学生就业难,而一些所谓的投资公司、理财机构入职门槛低、收入待遇高,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容易被其“高大上”的外表蒙蔽,进而参与到非法集资犯罪中去,有的甚至成为“公司高管”,被许以高薪、委以重任。
专业团队一条龙服务享高额分赃
“我们在审理中还发现,民间融资需求的不断扩大,催生了一批专业理财团队。这些专业团队专门负责帮助有资金需求的人员吸收资金,从方案策划到人员培训,从办公场地选择到宣传材料制作,从合同签订到钱款收取,提供一条龙、专业化的‘服务’。由于其专门从事此类犯罪活动,能够在短时间内集中力量进行宣传推广,迅速扩大社会影响,迅速吸收巨额资金,社会危害性极大。”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刘天虹介绍。
在刘天虹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8月间,力福特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裕为偿还巨额债务,经与该公司财务经理孙景春、被告人陈文超及唐洪亮商议,在南京设立力福特公司南京分公司,由陈文超、唐洪亮招募集资团队,共同进行非法集资。李广裕将50%集资款作为陈文超、唐洪亮二人集资团队的收益,集资本金和利息由李广裕负责归还。
2013年8月至11月间,陈文超与唐洪亮等人明知大部分集资款将无法用于生产经营,仍以力福特公司要扩大生产经营,急需资金购买原材料等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散发小广告、电话联系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共骗取马贤信、平月珍等159名被害人集资款732万余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658万余元。2013年11月,陈文超及唐洪亮在帮助李广裕等人重新招募、培训部分集资业务员后,带领其集资团队人员离开南京。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文超有期徒刑12年,罚金20万元(其他涉案人员均被另案处理)。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文超未提出上诉。
据刘天虹介绍,这些专业理财团队的人员往往使用化名,在集资活动结束后携带巨额分成(最高达集资款额的50%)迅速逃离,隐蔽性强且难以追查,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也难以挽回。
追赃挽损难度巨大矛盾突出
除了上述新特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还公布了5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其中,被告人曾勇等人成立“盟信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23亿元一案备受关注。这家冒牌的“经济合作社”除了没有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手续外,其他各方面包括营业场所、外观、存款流程、手续等都与正规银行一模一样。
2013年1月23日起,曾勇担任南京盟信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下称盟信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盟信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是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经济信息咨询。2013年2月至2014年10月,曾勇、何绪彬经商议,以支付10%至15%高额贴息为诱惑,以盟信合作社作为平台,使用存款单对外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后何绪彬找到冯根财,冯根财找到来华鹰、陈海鱼等人,来华鹰、陈海鱼又通过谢鹏、傅乔力等人,通过微信群、QQ群、发放宣传单、口耳相传等方式对外宣传盟信合作社高息吸储的信息,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经审计,曾勇、何绪彬共计向周秀萍、徐霞、徐顺利等443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4.23亿余元,实际造成131名社会公众损失为1.49亿余元。其中来华鹰吸收资金为2375万元,陈海鱼吸收资金为2261万元,谢鹏吸收资金为2094.8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曾勇等人有期徒刑9年至3年7个月有期徒刑,并处50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据刘天虹介绍,曾勇等人以盟信合作社为平台,实际造成131名群众损失1.49亿余元。 “非法集资犯罪作案时间长、隐蔽性强,在前期,集资人为了取得参与人的信任,一般都能按期兑付高额利息,从而造成自身信誉良好的假象。而到了集资后期,由于集资人资金使用成本过高,无法偿还高息借款,资金链断裂,导致最后崩盘而案发。等到司法机关介入,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集资人早已资不抵债,根本无法清偿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加之集资人普遍缺乏财会基本常识,甚至从集资之始主观上即产生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集资款的管理使用普遍较为混乱,资产去向往往难以查清,追赃挽损工作难度很大。”刘天虹说。
刘天虹表示,非法集资案件的受害人以中老年人、离退休人员、下岗人员居多,一些中老年人受到高利诱惑,倾其个人所有积蓄,鼓动全家参与,甚至对外举债参与集资。一旦案发,则瞬间血本无归、倾家荡产、债台高筑。加之此类案件案情复杂、查处追赃难度大、审理时间长等客观因素影响,受害人往往将愤怒、怨气发泄到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身上,集访、闹访甚至采取堵门、堵路、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的情况时有发生,信访矛盾十分突出。
法官建议应打防疏堵相结合
张松涛认为,随着委托理财、互联网金融等新兴投资形式的出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非法集资犯罪发案重点将更加向资本领域集中。互联网金融目前仍处于初创阶段,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加之其具有互联网的虚拟性和金融的资本性、非实体性,为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P2P网络借贷中的平台自融、平台提供担保、资金池模式、众筹中的股权众筹等均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非法集资的犯罪主体将更加复杂和多元,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人在采取开公司、办企业、打广告等方式进行集资的同时,开始积极招募一些具有一定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参谋”“顾问”,帮助其进行策划、运作,以期达到利用管理漏洞、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對于如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张松涛建议,首先应防打结合,打早打小。非法集资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全方位、综合治理。既要解决好暴露出来的问题,审理好在审的刑事案件,更要做好防范预警,加强形势研判和风险排查,切实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积极采取定向抽查检查、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措施,尽可能使非法集资不发生、少发生,一旦发生要打早打小,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解决问题。
其次要突出重点,依法打击。密切关注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新的高发重点领域,以及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新的风险点,对这些非法集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案件,依法持续严厉打击,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形成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高压态势,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再次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完善民间融资制度,合理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逐步消除非法集资的生存土壤。还应广泛宣传,加强教育,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村屯,实现宣传教育广覆盖,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
链接:如何防范落入非法集资陷阱六“不”口诀需牢记
识别非法集资 做到“三看”
对于如何识别非法集资,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赵金荣提醒广大投资人要做到“三看”:一看回报率。要看是否以高收益为诱饵。如果所承诺的收益率大幅超过同期社会平均利率水平的,就可能属于非法集资;二看范围。要看是不是针对社会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一对一,还是一对多,如果是一对多就有可能属于非法集资;三看资金流向。要看筹集资金为谁所用,如果是自己占用,就属于非法集资。
防范非法集资
1.非法集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凡涉嫌非法集资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2.参与非法集资损失自行承担。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在处理非法集资的债权债务时,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财产后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
3.选择正规金融机构投资理财。投资有风险,请选择具有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或经批准允许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机构进行投资理财。
4.投资理财要提高风险意识。广大投融资者要学法知法守法,提高风险意识。对手段多样的非法集资行为要善于进行理性思考和分析,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一夜暴富”的所谓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拒绝高利诱惑,谨防受骗,避免个人财产遭受损失。
5.远离非法集资,牢记六“不”口诀 :高息诱饵不动心、老板实力不崇拜、官方背景不迷信、合法吸储不大意、熟人热心不轻信、违规吸储不参与。
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案件高发频发,涉案领域增多,作案方式花样翻新,部分地区案件集中暴露,并有扩散蔓延趋势。2016年,南京市法院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收案数量是2015年的2.7倍。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除发案数量高位运行、集资规模不断扩大、犯罪手段不断翻新、追赃挽损难度巨大外,还出现了专业理财团队推波助澜的情形。今后,非法集资犯罪的发案重点将更加向资本领域集中、犯罪主体将更加复杂和多元、时空概念将更加模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张松涛介绍说。
高学历90后参与非法集资犯罪增多
近5年来,南京市法院受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数总体呈现持续上升态势,年平均增幅63.79%。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增幅较大,成为近年来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数量增长的“主力”。
据张松涛介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作案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参与集资人数多、涉案金额大。2016年南京市法院受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涉案金额均超过100万元,其中集资参与人数过百人的22件,占25%;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23件,占26.14%;涉案金额过亿元的8件,占9.1%。
“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现实中,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往往采用合法交易的形式来掩盖非法集资的目的,例如以农产品种植、畜牧养殖、商品房买卖、商铺租赁、养生、养老、医疗、保健等名义,并借助广告、名人效应及所谓政府扶持、慈善等进行非法集资。”张松涛说。
从审理的非法集资案件来看,参与非法集资的投资人以中老年人居多,新情况则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行为人正逐步以青年人为主,已形成鲜明对比。南京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大学毕业生、“90后”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越来越多,2016年受理的案件中,有大专以上学历、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被告人人数达27人,占22.88%。
究其原因,张松涛认为,一方面是中老年人生活稳定、有一定积蓄,有投资获利的需求和贪图小利的心理,难以抵制“免费赠送”“高额回报”的诱惑,加之子女不常在身边,更难以抵挡年轻“理财推销员”的“亲情攻势”,自愿甚至积极地参与集资。
另一方面是大学生就业难,而一些所谓的投资公司、理财机构入职门槛低、收入待遇高,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容易被其“高大上”的外表蒙蔽,进而参与到非法集资犯罪中去,有的甚至成为“公司高管”,被许以高薪、委以重任。
专业团队一条龙服务享高额分赃
“我们在审理中还发现,民间融资需求的不断扩大,催生了一批专业理财团队。这些专业团队专门负责帮助有资金需求的人员吸收资金,从方案策划到人员培训,从办公场地选择到宣传材料制作,从合同签订到钱款收取,提供一条龙、专业化的‘服务’。由于其专门从事此类犯罪活动,能够在短时间内集中力量进行宣传推广,迅速扩大社会影响,迅速吸收巨额资金,社会危害性极大。”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刘天虹介绍。
在刘天虹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8月间,力福特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裕为偿还巨额债务,经与该公司财务经理孙景春、被告人陈文超及唐洪亮商议,在南京设立力福特公司南京分公司,由陈文超、唐洪亮招募集资团队,共同进行非法集资。李广裕将50%集资款作为陈文超、唐洪亮二人集资团队的收益,集资本金和利息由李广裕负责归还。
2013年8月至11月间,陈文超与唐洪亮等人明知大部分集资款将无法用于生产经营,仍以力福特公司要扩大生产经营,急需资金购买原材料等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散发小广告、电话联系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共骗取马贤信、平月珍等159名被害人集资款732万余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658万余元。2013年11月,陈文超及唐洪亮在帮助李广裕等人重新招募、培训部分集资业务员后,带领其集资团队人员离开南京。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文超有期徒刑12年,罚金20万元(其他涉案人员均被另案处理)。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文超未提出上诉。
据刘天虹介绍,这些专业理财团队的人员往往使用化名,在集资活动结束后携带巨额分成(最高达集资款额的50%)迅速逃离,隐蔽性强且难以追查,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也难以挽回。
追赃挽损难度巨大矛盾突出
除了上述新特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还公布了5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其中,被告人曾勇等人成立“盟信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23亿元一案备受关注。这家冒牌的“经济合作社”除了没有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手续外,其他各方面包括营业场所、外观、存款流程、手续等都与正规银行一模一样。
2013年1月23日起,曾勇担任南京盟信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下称盟信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盟信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是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经济信息咨询。2013年2月至2014年10月,曾勇、何绪彬经商议,以支付10%至15%高额贴息为诱惑,以盟信合作社作为平台,使用存款单对外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后何绪彬找到冯根财,冯根财找到来华鹰、陈海鱼等人,来华鹰、陈海鱼又通过谢鹏、傅乔力等人,通过微信群、QQ群、发放宣传单、口耳相传等方式对外宣传盟信合作社高息吸储的信息,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经审计,曾勇、何绪彬共计向周秀萍、徐霞、徐顺利等443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4.23亿余元,实际造成131名社会公众损失为1.49亿余元。其中来华鹰吸收资金为2375万元,陈海鱼吸收资金为2261万元,谢鹏吸收资金为2094.8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曾勇等人有期徒刑9年至3年7个月有期徒刑,并处50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据刘天虹介绍,曾勇等人以盟信合作社为平台,实际造成131名群众损失1.49亿余元。 “非法集资犯罪作案时间长、隐蔽性强,在前期,集资人为了取得参与人的信任,一般都能按期兑付高额利息,从而造成自身信誉良好的假象。而到了集资后期,由于集资人资金使用成本过高,无法偿还高息借款,资金链断裂,导致最后崩盘而案发。等到司法机关介入,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集资人早已资不抵债,根本无法清偿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加之集资人普遍缺乏财会基本常识,甚至从集资之始主观上即产生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集资款的管理使用普遍较为混乱,资产去向往往难以查清,追赃挽损工作难度很大。”刘天虹说。
刘天虹表示,非法集资案件的受害人以中老年人、离退休人员、下岗人员居多,一些中老年人受到高利诱惑,倾其个人所有积蓄,鼓动全家参与,甚至对外举债参与集资。一旦案发,则瞬间血本无归、倾家荡产、债台高筑。加之此类案件案情复杂、查处追赃难度大、审理时间长等客观因素影响,受害人往往将愤怒、怨气发泄到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身上,集访、闹访甚至采取堵门、堵路、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的情况时有发生,信访矛盾十分突出。
法官建议应打防疏堵相结合
张松涛认为,随着委托理财、互联网金融等新兴投资形式的出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非法集资犯罪发案重点将更加向资本领域集中。互联网金融目前仍处于初创阶段,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加之其具有互联网的虚拟性和金融的资本性、非实体性,为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P2P网络借贷中的平台自融、平台提供担保、资金池模式、众筹中的股权众筹等均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非法集资的犯罪主体将更加复杂和多元,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人在采取开公司、办企业、打广告等方式进行集资的同时,开始积极招募一些具有一定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参谋”“顾问”,帮助其进行策划、运作,以期达到利用管理漏洞、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對于如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张松涛建议,首先应防打结合,打早打小。非法集资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全方位、综合治理。既要解决好暴露出来的问题,审理好在审的刑事案件,更要做好防范预警,加强形势研判和风险排查,切实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积极采取定向抽查检查、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措施,尽可能使非法集资不发生、少发生,一旦发生要打早打小,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解决问题。
其次要突出重点,依法打击。密切关注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新的高发重点领域,以及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新的风险点,对这些非法集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案件,依法持续严厉打击,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形成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高压态势,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再次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完善民间融资制度,合理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逐步消除非法集资的生存土壤。还应广泛宣传,加强教育,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村屯,实现宣传教育广覆盖,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
链接:如何防范落入非法集资陷阱六“不”口诀需牢记
识别非法集资 做到“三看”
对于如何识别非法集资,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赵金荣提醒广大投资人要做到“三看”:一看回报率。要看是否以高收益为诱饵。如果所承诺的收益率大幅超过同期社会平均利率水平的,就可能属于非法集资;二看范围。要看是不是针对社会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一对一,还是一对多,如果是一对多就有可能属于非法集资;三看资金流向。要看筹集资金为谁所用,如果是自己占用,就属于非法集资。
防范非法集资
1.非法集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凡涉嫌非法集资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2.参与非法集资损失自行承担。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在处理非法集资的债权债务时,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财产后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
3.选择正规金融机构投资理财。投资有风险,请选择具有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或经批准允许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机构进行投资理财。
4.投资理财要提高风险意识。广大投融资者要学法知法守法,提高风险意识。对手段多样的非法集资行为要善于进行理性思考和分析,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一夜暴富”的所谓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拒绝高利诱惑,谨防受骗,避免个人财产遭受损失。
5.远离非法集资,牢记六“不”口诀 :高息诱饵不动心、老板实力不崇拜、官方背景不迷信、合法吸储不大意、熟人热心不轻信、违规吸储不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