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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今年四、五月份先后颁布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家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0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以下简称“一规定四办法”),并于今年六、七月起实施,我区各地企业也正在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