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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逆向调节现象,对科技创新的激励效果不明显,要使企业创新活动收益在数量和时间上与其风险相匹配,需要从资金供应上对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正向激励,建议在现行税收政策框架下进行调整:所得税亏损弥补模式和期限调整;允许利息支出全额扣除;允许研究开发费用后转加计扣除;对技术转让所得全额免税;以特定活动的税收优惠替代企业优惠税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