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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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诚实守信,保持行政行为的相对稳定,给人们以明确的预期。在我国《行政许可法》中确立信赖保护原则,不仅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更有利于社会成员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政府的信赖,促使社会和谐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信赖保护原则 必要性 适用条件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78-01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和渊源
  所谓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产生信赖,并且这种信赖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变动这种行为,如果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变动这种行为时必须补偿相对人的基于信赖而遭受的损失。
  二、信赖保护原则确立的必要性
  (一)建立高效诚信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在我国,行政权力的行使常常出现失误或滥用的状况。政府失信于民,挫伤社会成员对政府的合理预期即合理信赖。行政决策随意性大,行政行为变动无常,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难以得到合理赔偿。这就会降低公民参加社会活动、行政活动的积极性,甚至形成对峙。行政成本增加,行政效率不高。相反,如果行政机关能够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就会促进公民积极的参加行政、协助行政、服务行政,与政府形成良好的互动,从而提高行政效率、节约社会资源,促成诚信高效的政府形成,同时也促使政府从原来的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
  (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需要
  信赖保护原则设置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保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现代行政法试图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间寻求一种平衡。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尽量的满足社会成员的利益需要,但为了公共利益不得已而损害个人的合法权益时,必须对遭受损害的成员给予适当的补偿。确立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政策不能朝令夕改,如必须改变,就必须考虑社会成员已产生的信赖利益,促使行政机关更加谨慎的行使行政权,防止行政权被滥用。
  (三)加入WTO对中国的现实要求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将中国的政府要用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制自己的行为。世贸组织对成员方政府提出了通过立法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在行政执法上实现统一、公正、合理的要求,并且要求为建立市场经济提供宽松的行政环境。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不守信用将面临制裁。因而,行政法层面上的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是中国与世界接轨的一项重要要求。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和主要的保护形式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
  行政相对人相信该行政行为的存在。意思就是生效的行政的行为由行政主体做出,并以一定方式为相对人所知。当事人形成事实上的信赖。如果相对人根本不了解该行政行为,则信赖保护原则不能适用。信赖是一种善良心态,相对人在过程中,必须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这里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表现为以欺诈、胁迫或賄赂方法,从而使行政主体做出违法的行政行为。如果相对人存在着违法情形就排除其受本原则的保护。意味着该相对人的信赖本身就不是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而值得保护的,也就不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主要保护形式
  信赖保护的形式可以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维持行政相对方所信赖的行为不变——即存续保护;另一种是为维护公共利益对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并对因此遭受的损失予以金钱上的补偿——即财产保护。这两种保护方式体现了两种价值选择。存续保护旨在维持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性,这有利于维护政府诚信的形象,树立行政决定的权威性和可预期性,同时也保护了行政相对人对政府行为的可信赖性。财产保护旨在从全局的角度来看,维护公共利益。
  在采取何种保护形式时,还应考虑授益性行政行为和负担性行政行为。即在原本法律状态对人民有利的授益性行政行为时,以采取存续保护的方式为主,保持原来的法律状态。但是涉及重大的公共利益时,必不得已要收回已经授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或利益时,为弥补个人利益的损失,此时要对对相对人予以赔偿或补偿,采取财产保护方式。而对于那些剥夺行政相对人权利或利益,限制相对人的某种资格的行政行为的负担行为,行政机关在发现错误时要改变原有的法律状态,依职权或依申请及时撤销此行为,并对相对人损失进行金钱上的补偿。
  四、信赖保护原则运作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首先,认识到行政信赖赔偿与补偿的性质不同。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补偿又称行政损失补偿,是法律设立的对行政主体合法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而对相对人实行救济的制度。
  其次,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确定行政信赖保护的赔偿或补偿数额。德国《行政程序法》规定:相对方所得的财产补偿不得超过相对方在行政行为存续时所具有的利益。赔偿或补偿的数额应当与由被撤销或废止的行政行为的产生的信赖利益的大小相适应,过高或者过低均无法体现公平和正义。
  总之,信赖保护原则不仅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且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要考虑其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它在我国《行政许可法》中的确立,对于保护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利益、对建立诚信高效政府、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将产生十分重要的作用。信赖保护原则将促使整个社会的法治观念更新并会对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产生意义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邓海娟.政府诚信与信赖利益保护.行政与法.2005(1).
  [2]黄建水.论我国〈行政许可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行政与法.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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