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香港法上的限制性约据

来源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jc82345504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限制性约据,是我国香港普通法上的一种役权,19世纪时,借助于衡平法实现了物权化.租赁地产权上的限制性约据与土地限制性约据为其组部分,分别适用于分(批)租类与整体转让类租赁地产权,其中分租类限制性约据规则系衡平法运行的结果;土地限制性约据具有强制性及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其效力可以扩展至受益人、受益人的权利继受人,原约据承诺人的继受人.我国《物权法》以地役权涵盖限制性约据,较之我国香港地区的限制性约据,在比较法上具有一定的后发优势.
其他文献
分析36Mn2V钢N80级油管的典型缺陷——鱼鳞外折、夹渣性大外折和渣坑的组成、特征和形成原因,通过控制钢水终点[C]≥0.05%,LF钢水[Al]为0.02%,有效进行钙处理,控制下渣量,稳定中间包钢
采用平板滑动实验研究了表面相组成、表面粗糙度、拉速、压力及涂油品种等因素对汽车用合金化热镀锌IF钢表面摩擦系数的影响.研究发现对于合金化热镀锌IF钢表面存在大量柱状
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是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的主要方式之一,合同是公共服务外包的基本工具,公共服务的含义和供给方式规定了外包合同具有区别于传统政府采购合同的特征,而政府采购法
“一般劝诱”强调劝诱的对象具有一般性.美国私募发行中的“一般劝诱禁止制度”由“146规则”创设,而后被D条例“502(c)规则”沿用.然而SEC对该制度的解读却严于甚至偏离联邦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