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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90后这代人的婚姻制度与以前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近年来物价不断上涨,90后一代人面临着就业买房的压力,慢慢的贷款买房买车已经成为主流,这也意味着会产生婚后财产的归属性问题,这些问题成为了目前社会热议的话题。依据新出台的我国婚姻法对90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进行研究,以期更好的解决目前社会存在的主流问题。
关键词:90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财产分割
世界全球化、多样化的发展,使人类的经济水平和生活自进入二十一世纪起,中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水平越来越高,房价飙升使很多人不可能一次性购买,使的婚前贷款买房成为了购房的主流。社会开放眼界和知识面越来越广,年轻人的思想也越来越开放,对于婚姻的概念变得淡薄不慎重,随之带来的财产分割问题也不断增加,人们开始重视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尤其房产问题是新婚夫妻最大的固定资产,所以在这方面的纠分是财产纠分的主要问题所在。我们应从夫妻共同财产制立法价值取向的变迁中得出经验与教训,分析与批判古代立法价值取向,引进与消化近代立法价值取向,整合与提升未来立法价值取向。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具体包含的内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所得到的全部收益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的财产,存续期是指从办理结婚证开始到单方去世或者离婚为止。夫妻共同财产包括: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收益;③知识产权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婚前贷款买房财产归属问题
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了一定的了解之后分析一下流行的贷款买房的财产归属问题。首先我们先了解贷款购房的几种形式,在分别介绍其财产归属。
1.一方首付,双方还贷
婚前夫妻一方支付首付款,然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很多见。这种情况也分两种,一种是产权记在自己名下,一种是记在双方名下。这种购房形式婚姻法中有相关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商定签订书面协议将房屋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达成协议,记在自己名下的可以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该房屋可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认定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可以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从照顾女方、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记在双方名下的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出于法律精神,一般将首付款排除,其余部分均等分配。
2.双方共同首付和还贷
夫妻双方共同支付了房屋的首付并一起还贷的情况,这种购房形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房屋归属,可以双方协定,如没有达成协议的则均等分配。
3.双方父母付首付,双方共同还贷
结婚前,双方的父母为夫妻双方支付了购房的首付金,结婚后夫妻用双方的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况,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3项精神规定,父母给予的首付金应当作为双方父母赠与各自子女的资产。这种购房情况就相当于是夫妻在婚前共同支付的购房首付金,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房屋归属权按照上述第二种情况规定的婚姻法来处理,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制定书面协议,协议不成功的按照共同财产分配。
在结婚前贷款购房的问题是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一个大问题,我们应该全面合理的分析研究,做到公正、平等和自由的分配原则,合理合法的规定婚后房屋归属权,以便更好的用于解决实际问题,使婚姻法更加完善。
三、离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
90后小夫妻由于大部分都是闪婚,对对方没有过多的了解就草率的结婚,婚后就会产生各种矛盾导致闪离,而在山婚和闪离的过程从中会有很多的财产问题,这将成为离婚后共同财产分割的主要内容。
我国和国外在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原则上是一致的,都是让夫妻双方先进行协商,尽量让双方自己解决,这样可以避免造成更加复杂局面的后果。但如果协商没有成功,我们就只能采取法院判决的方法。我国法律的分配原则强调的是平均分割,与国外的公平分割原则相比多了一点人情味,这也就是为什么国外法律逐渐融合了均等分割原则。
1.平均分割
该原则强调是离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不管所有权在谁的手中,只要被我国法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必须均等的分割。均等分割主要是因为夫妻在一起生活的那些时间里双方休戚与共的思想用身份这种东西维系他们的关系。
均等分割法的前提是法律承认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具有得到同等量的权利,不考虑双方谁做出的贡献多,也不考虑收入的多少,他们对财产都有平等所有权。这样就可以对妇女离婚以后的生活提供一定的保障,使法律更加人性化。
2.公平分割
西方国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采用的是公平公正的分割方式。他们会考虑到夫妻双方的工资情况和离婚会双方具体的生活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最终是由法官决定应该分别给双方分割多少的财产。这种分割方式不注重绝对的对等分割,强调的是各自应该获得的,不是绝对的对半分。从今年来世界各国的法律修改趋势来看,均等分割的原则和公平分割的原则正在相互的融合当中。例如美国,美国的公平分割法中也强调了平等,在平等的前提下再考虑双方具体的因素。
3.国外与国内两种分割法的融合
由于很多妇女结婚后所有的时间投入到了家庭中,就不出去工作了,没有了自己的经济来源,完全的依靠男方提供资金,离婚后,却只能拿到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很明显对妇女是相当不利的,所以很多国家实行了均等原则进行财产分割。也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当婚姻中有了孩子,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可能要付出更多的时间照顾孩子,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赚钱养家,考虑到这一点,采用公平分割的原则可以给养孩子的一方争取到更多的利益,保障了其原有的生活水平不至于下降。 4.目前国内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
基本的分割原则是按照司法的五大类原则,男女平等的原则,照顾抚养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偏向没有犯错误一方的原则,照顾生活和生长不足的一方的原则,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采用这种方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体现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公平理念,特别照顾了现在弱势群体的妇女一方和照顾孩子的一方,在财产分割的时候多分一部分财产给这两方。
四、共同债务的处理问题
在婚姻过程中所欠的外债的定性,债务是属于双方共同还债,还是由其中一方还债,婚姻法对着一点做出了三种判定规则。
第一个阶段,由于婚姻期间生活困难等原因共同借的款,离婚时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第二个阶段,除了因为生活困难的欠的债务外,经过双方协商借的债务,无论借债的理由是什么都需要双方共同偿还。第三个阶段,利益分享推定制,强调了所借来的债务是不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或者分享了它所带来的利益,就算夫妻结婚前和结婚后没有协议过一起还债的承诺,但是借债之后,双方确实都享受了借来的钱带来的利益,就必须看做是双方共同的债务。如果对所欠的钱夫妻双方都商量过并且没有疑义,尽管欠的钱都是用一个人的名义借的,这里强调是用个人名义借的钱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中,无论对方知不知道或者同不同意这些债务,只要是在结婚后这段存续期内欠的钱,都是属于双方共同的借款。换个说法就是,只要是在婚姻期间借的债务都会有利益分享,所以一律判定为共同债务。当夫妻双方觉得自己吃亏的时候,有两种辩诉理由,一种就是有一方有证据能证明债务为对方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协议了所的财产各自拥有,而且有第三人知道。这规定需要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安全。
五、我国夫妻财产法规的缺陷和完善
1.多样化的夫妻财产的立法完善
当今社会发展迅速,向多样化的方向发展,财产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例如房子、汽车、投资、股票、证券等等在很多家庭中都占有很大一部分份额的财产。我国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定了相关的婚姻法,但是却不能满足每一种财产分割案,大部分法规都不够具体,模糊性强,容易造成财产分配不公的现象发生,给司法部门的工作液造成了很大的难度。法官根据个人的认知和社会信念判断某些财产是不是归属与夫妻的共同财产,常常会导致统一案件判决出了不同的结果。因此应该完善和扩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填补法律的空白。
2.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完善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个缺陷:一是夫妻财产约定大多是口头约定,没有经过专业法律的证明。当约定制度达到了立法的高度时,我国的法律就可以肯定的多处判断。相比国外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还不够,为了尽可能的完善这种财产约定制度,我国立法人员借鉴了国外的一些法律,使其更加全面。二是我国的法律形式限定的太死板,没有灵活使用的空间,致使执法者不能够根据自己和大众的意志做出判定。当财产分割的形式超出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三种形式,该如何去处理,现在尚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这一点需要立法部门更进一步的了解民意统计记录,然后合理的规划设定相应的法规。
3.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财产法定法目前明显处于我国法律的主流地位,财产的约定制度相对要薄弱的很多,因为这种做法很不利于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因此,将约定财产制度提升到法律地位是一件非常有必要的事情。根据中国的风俗传统和处事方式,很少有人会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夫妻中只有某人享有继承权而另一方不享有。那么,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便形同虚设&所以,建议将该法条修改为:对于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归属。
六、小结
水平不断的提升,人们对待婚姻的价值观也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婚姻关系中的财产认定已经成为人们越来越重视的环节,所以婚内财产的分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90后的一代人更是如此。90后的一代是生活在和平富饶社会中的一代人,被父母娇生惯养的一代人,对于责任和担当都比较薄弱的一代人,做事冲动,闪婚闪离已经成为了这代的标志,这其中的财产纠纷也是繁琐复杂,而且也愈演愈烈。制定合理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成了必然的结果。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我们专门为夫妻财产制定的一项法律。从小方面讲,该法律在维护婚姻家庭的正常生活中起到了约束作用,并保障了婚姻生活的物质基础。从大的方面讲,该法律在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该法律从侧面间接影响或从正面直接影响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经济方面交易的安全性,这就是我国从古至今都对夫妻财产关系非常重视的原因。我国为了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避免因财产造成家庭矛盾的事情发生,对家庭财产进行了规划和界定,更进一步完善了夫妻财产制,使其更加合理公正公平化,才能够有效的保障婚姻双方的利益,从而避免了家庭不必要矛盾的发生,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吴中平.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中的认定与处理[J].法制与经济,2013(344):33-34.
[2]贺丽新.论婚姻财产权的共有性与私人财产神圣化[J].中州学刊,2013(7):53-58.
[3]范治斌,王旭.论夫妻共有财产权[J].法制与社会,2013(1):26-28.
[4]段颖.论我国夫妻婚内财产分割[J].法制与社会,2013(5):65-66.
[5]陈进文.浅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J].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1):104.
[6]李叶青.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立法沿革及价值取向变迁[J].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35(2):28-32.
[7]甜韶华,康慧.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3(3):52-59.
[8]刘娜.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立法完善[J].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3(4):8-10.
[9]卢现伟.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归属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15(6):59-63.
[10]吴汉东.婚姻家庭与继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156.
[11]蒋依洁.解读《婚姻法》解释三中的夫妻财产归属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2,7(上).
[12]伟东,刘小蓉.论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从《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谈我国离婚财产分割立法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3,2(中).
[13]王梦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之归属—相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J].法制博览,2013,6(中).
[14]高海荣.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J].法制博览,2013,6(中).
[15]李林.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0(2012)[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132.
作者简介:
李鉴(1993~)男,辽宁盘锦双台子区人,辽宁理工学院(原渤海大学文理学院)法学专业。
关键词:90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财产分割
世界全球化、多样化的发展,使人类的经济水平和生活自进入二十一世纪起,中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水平越来越高,房价飙升使很多人不可能一次性购买,使的婚前贷款买房成为了购房的主流。社会开放眼界和知识面越来越广,年轻人的思想也越来越开放,对于婚姻的概念变得淡薄不慎重,随之带来的财产分割问题也不断增加,人们开始重视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尤其房产问题是新婚夫妻最大的固定资产,所以在这方面的纠分是财产纠分的主要问题所在。我们应从夫妻共同财产制立法价值取向的变迁中得出经验与教训,分析与批判古代立法价值取向,引进与消化近代立法价值取向,整合与提升未来立法价值取向。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具体包含的内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所得到的全部收益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的财产,存续期是指从办理结婚证开始到单方去世或者离婚为止。夫妻共同财产包括: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收益;③知识产权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婚前贷款买房财产归属问题
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了一定的了解之后分析一下流行的贷款买房的财产归属问题。首先我们先了解贷款购房的几种形式,在分别介绍其财产归属。
1.一方首付,双方还贷
婚前夫妻一方支付首付款,然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很多见。这种情况也分两种,一种是产权记在自己名下,一种是记在双方名下。这种购房形式婚姻法中有相关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商定签订书面协议将房屋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达成协议,记在自己名下的可以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该房屋可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认定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可以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从照顾女方、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记在双方名下的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出于法律精神,一般将首付款排除,其余部分均等分配。
2.双方共同首付和还贷
夫妻双方共同支付了房屋的首付并一起还贷的情况,这种购房形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房屋归属,可以双方协定,如没有达成协议的则均等分配。
3.双方父母付首付,双方共同还贷
结婚前,双方的父母为夫妻双方支付了购房的首付金,结婚后夫妻用双方的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况,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3项精神规定,父母给予的首付金应当作为双方父母赠与各自子女的资产。这种购房情况就相当于是夫妻在婚前共同支付的购房首付金,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房屋归属权按照上述第二种情况规定的婚姻法来处理,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制定书面协议,协议不成功的按照共同财产分配。
在结婚前贷款购房的问题是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一个大问题,我们应该全面合理的分析研究,做到公正、平等和自由的分配原则,合理合法的规定婚后房屋归属权,以便更好的用于解决实际问题,使婚姻法更加完善。
三、离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
90后小夫妻由于大部分都是闪婚,对对方没有过多的了解就草率的结婚,婚后就会产生各种矛盾导致闪离,而在山婚和闪离的过程从中会有很多的财产问题,这将成为离婚后共同财产分割的主要内容。
我国和国外在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原则上是一致的,都是让夫妻双方先进行协商,尽量让双方自己解决,这样可以避免造成更加复杂局面的后果。但如果协商没有成功,我们就只能采取法院判决的方法。我国法律的分配原则强调的是平均分割,与国外的公平分割原则相比多了一点人情味,这也就是为什么国外法律逐渐融合了均等分割原则。
1.平均分割
该原则强调是离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不管所有权在谁的手中,只要被我国法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必须均等的分割。均等分割主要是因为夫妻在一起生活的那些时间里双方休戚与共的思想用身份这种东西维系他们的关系。
均等分割法的前提是法律承认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具有得到同等量的权利,不考虑双方谁做出的贡献多,也不考虑收入的多少,他们对财产都有平等所有权。这样就可以对妇女离婚以后的生活提供一定的保障,使法律更加人性化。
2.公平分割
西方国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采用的是公平公正的分割方式。他们会考虑到夫妻双方的工资情况和离婚会双方具体的生活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最终是由法官决定应该分别给双方分割多少的财产。这种分割方式不注重绝对的对等分割,强调的是各自应该获得的,不是绝对的对半分。从今年来世界各国的法律修改趋势来看,均等分割的原则和公平分割的原则正在相互的融合当中。例如美国,美国的公平分割法中也强调了平等,在平等的前提下再考虑双方具体的因素。
3.国外与国内两种分割法的融合
由于很多妇女结婚后所有的时间投入到了家庭中,就不出去工作了,没有了自己的经济来源,完全的依靠男方提供资金,离婚后,却只能拿到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很明显对妇女是相当不利的,所以很多国家实行了均等原则进行财产分割。也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当婚姻中有了孩子,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可能要付出更多的时间照顾孩子,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赚钱养家,考虑到这一点,采用公平分割的原则可以给养孩子的一方争取到更多的利益,保障了其原有的生活水平不至于下降。 4.目前国内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
基本的分割原则是按照司法的五大类原则,男女平等的原则,照顾抚养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偏向没有犯错误一方的原则,照顾生活和生长不足的一方的原则,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采用这种方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体现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公平理念,特别照顾了现在弱势群体的妇女一方和照顾孩子的一方,在财产分割的时候多分一部分财产给这两方。
四、共同债务的处理问题
在婚姻过程中所欠的外债的定性,债务是属于双方共同还债,还是由其中一方还债,婚姻法对着一点做出了三种判定规则。
第一个阶段,由于婚姻期间生活困难等原因共同借的款,离婚时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第二个阶段,除了因为生活困难的欠的债务外,经过双方协商借的债务,无论借债的理由是什么都需要双方共同偿还。第三个阶段,利益分享推定制,强调了所借来的债务是不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或者分享了它所带来的利益,就算夫妻结婚前和结婚后没有协议过一起还债的承诺,但是借债之后,双方确实都享受了借来的钱带来的利益,就必须看做是双方共同的债务。如果对所欠的钱夫妻双方都商量过并且没有疑义,尽管欠的钱都是用一个人的名义借的,这里强调是用个人名义借的钱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中,无论对方知不知道或者同不同意这些债务,只要是在结婚后这段存续期内欠的钱,都是属于双方共同的借款。换个说法就是,只要是在婚姻期间借的债务都会有利益分享,所以一律判定为共同债务。当夫妻双方觉得自己吃亏的时候,有两种辩诉理由,一种就是有一方有证据能证明债务为对方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协议了所的财产各自拥有,而且有第三人知道。这规定需要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安全。
五、我国夫妻财产法规的缺陷和完善
1.多样化的夫妻财产的立法完善
当今社会发展迅速,向多样化的方向发展,财产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例如房子、汽车、投资、股票、证券等等在很多家庭中都占有很大一部分份额的财产。我国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定了相关的婚姻法,但是却不能满足每一种财产分割案,大部分法规都不够具体,模糊性强,容易造成财产分配不公的现象发生,给司法部门的工作液造成了很大的难度。法官根据个人的认知和社会信念判断某些财产是不是归属与夫妻的共同财产,常常会导致统一案件判决出了不同的结果。因此应该完善和扩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填补法律的空白。
2.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完善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个缺陷:一是夫妻财产约定大多是口头约定,没有经过专业法律的证明。当约定制度达到了立法的高度时,我国的法律就可以肯定的多处判断。相比国外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还不够,为了尽可能的完善这种财产约定制度,我国立法人员借鉴了国外的一些法律,使其更加全面。二是我国的法律形式限定的太死板,没有灵活使用的空间,致使执法者不能够根据自己和大众的意志做出判定。当财产分割的形式超出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三种形式,该如何去处理,现在尚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这一点需要立法部门更进一步的了解民意统计记录,然后合理的规划设定相应的法规。
3.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财产法定法目前明显处于我国法律的主流地位,财产的约定制度相对要薄弱的很多,因为这种做法很不利于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因此,将约定财产制度提升到法律地位是一件非常有必要的事情。根据中国的风俗传统和处事方式,很少有人会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夫妻中只有某人享有继承权而另一方不享有。那么,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便形同虚设&所以,建议将该法条修改为:对于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归属。
六、小结
水平不断的提升,人们对待婚姻的价值观也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婚姻关系中的财产认定已经成为人们越来越重视的环节,所以婚内财产的分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90后的一代人更是如此。90后的一代是生活在和平富饶社会中的一代人,被父母娇生惯养的一代人,对于责任和担当都比较薄弱的一代人,做事冲动,闪婚闪离已经成为了这代的标志,这其中的财产纠纷也是繁琐复杂,而且也愈演愈烈。制定合理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成了必然的结果。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我们专门为夫妻财产制定的一项法律。从小方面讲,该法律在维护婚姻家庭的正常生活中起到了约束作用,并保障了婚姻生活的物质基础。从大的方面讲,该法律在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该法律从侧面间接影响或从正面直接影响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经济方面交易的安全性,这就是我国从古至今都对夫妻财产关系非常重视的原因。我国为了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避免因财产造成家庭矛盾的事情发生,对家庭财产进行了规划和界定,更进一步完善了夫妻财产制,使其更加合理公正公平化,才能够有效的保障婚姻双方的利益,从而避免了家庭不必要矛盾的发生,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吴中平.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中的认定与处理[J].法制与经济,2013(344):33-34.
[2]贺丽新.论婚姻财产权的共有性与私人财产神圣化[J].中州学刊,2013(7):53-58.
[3]范治斌,王旭.论夫妻共有财产权[J].法制与社会,2013(1):26-28.
[4]段颖.论我国夫妻婚内财产分割[J].法制与社会,2013(5):65-66.
[5]陈进文.浅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J].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1):104.
[6]李叶青.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立法沿革及价值取向变迁[J].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35(2):28-32.
[7]甜韶华,康慧.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3(3):52-59.
[8]刘娜.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立法完善[J].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3(4):8-10.
[9]卢现伟.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归属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15(6):59-63.
[10]吴汉东.婚姻家庭与继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156.
[11]蒋依洁.解读《婚姻法》解释三中的夫妻财产归属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2,7(上).
[12]伟东,刘小蓉.论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从《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谈我国离婚财产分割立法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3,2(中).
[13]王梦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之归属—相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J].法制博览,2013,6(中).
[14]高海荣.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J].法制博览,2013,6(中).
[15]李林.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0(2012)[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132.
作者简介:
李鉴(1993~)男,辽宁盘锦双台子区人,辽宁理工学院(原渤海大学文理学院)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