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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县的选拔和任用是古代官吏管理体系中重要的一项制度。明代知县的选任制度基本上沿袭了前代的规定,当然也结合明代的实际做了稍微的变动。本文以山东为倒探讨明代知县的选人制度:第一,明初山东知县的选拔制度是荐举和科举并存,任人唯贤;明中后期,主要以科举制为主,遵循出身资格。第二,明代知县的任用实行地区回避、邻省就职的制度;明朝规定知县的任期为九年,实际上明中后期平均才三年,甚至更短。第三,曲阜是全国的特例,知县由孔氏家族荐举孔家后人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