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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刑诉法的宗旨及我国司法实践情况出发,认为我国刑事诉讼不能实现控辨双方的平等对抗、提高办案质量等问题与未切实贯彻对有利于被告人证据收集和运用的程序化有关,进而提出了对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收集和运用应实现程序化的观点。认为程序化即意味着对被告人有利的各种法定情节均应纳入司法人员的收集范围,其运用应体现于整过诉讼过程。文章对程序化的涵义、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程序化的保障进行了深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