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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的改造应合理平衡政府、村民和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关系。由于村民决策权、社会力量监督权缺失等原因,一些城市的利益分配失衡问题比较突出,其典型表现为失地贫民阶层和寄生食利阶层现象对社会公平价值的拷问。立法要以实体正义理论为指导,厘清各方的应然利益;同时也要注重程序规则的设计,规范利益分配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