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想知道自己要进口或出口的商品是否需要征税、税率是多少、贸易管制上有何限制、贸易成本如何核算等疑问,只有先确定在商品目录中的编码后才能得以实现。但是,要将千差万别的商品正确归类,在报关单上填写出准确的海关编码,对企业来讲无疑是个难题。
蒋小竹,现任北京海关商品归类办公室主任。曾多次代表中国海关参加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相关会议,参与“中国海关税则/统计商品目录”的制定工作。
《通商》:我们看到海关网站对商品HS编码的问题要占到其他类问题的一半以上,这是因为商品归类太难了吗?
蒋小竹:对于这类问题大多反映出企业的报关人员对商品分类制度不甚了解,不善于应用HS分类规则对商品进行归类。有些报关人员在填写商品编码时,由于找不到合适和准确的编码,就笼统地分到相关品目的“其他”中。还有,由于我们大部分非专业人员不掌握归类的思路,往往不会应用相关注释来进行商品归类,要么造成商品归类不准确,要么翻着厚厚的《税则》却无所适从。
《通商》:可以这样概括,商品归类是一个很复杂的技术,因此企业很容易发生归类错误的情况。
蒋小竹:是的。企业的优势在于对自己商品的自然属性比较了解,但他们又欠缺对海关归类规定以及对海关分关标准的了解。因此,只有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才能尽可能做到归类正确。根据我的工作体会,HS编码的分类具有非常强的科学性、完整性和严密性。不仅有明确的归类总规则,在各类、章、品目、子目中,还有一系列注释和说明,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注释为我们准确分类提供了依据和指南。这些注释是我们在运用HS编码时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它们与归类总规则和HS品目、子目共同严密地组成了不可分割的“三位一体”的科学分类制度。
总体来讲,企业首先应该熟悉相关商品情况和《协调制度》目录结构及《税则》归类技巧的运用,并熟知海关归类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告等,其次要对海关归类管理的程序要求了解得很清楚。只有做到这些企业才能提前预测贸易成本,提高通关效率以及控制好贸易风险,最终达到降低贸易成本的目的。
《通商》:既然如此,海关对企业的错误归类将如何处理?举例来讲,企业如果在报关时经海关接单审核后顺利报关,但在之后的海关稽查过程中发现了企业归类错误,对于这种企业非主观故意但又造成归类错误的情况,企业是否会面临处罚?
蒋小竹:虽然我们都是依照法律所规定的相同的归类依据对同一种进出口货物进行归类,但收发货人与海关得出的归类结果有时是不同的。当然,对企业来说,在判断一些商品该纳入哪个税号时,始终最倾向于税率较低的一方,因此,这常常是成为与海关发生归类争议的原因。像上面举例的这种情况,在国务院《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392号)第51条做了明确规定:“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海关相关部门会判定企业是否属于主观故意行为,对于上述案例这种非主观故意行为的商品归类错误海关会视情节追缴1~3年税款,不予处罚也不会记录企业不良信息。但如果判定企业属于主观故意行为,就会转到海关稽私部门,视其情节追缴税款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法律制裁。此外,这也影响到企业信用级别的重新定义。这种情况在通关过程中时常发生,因此,为尽快化解争议,我认为充分地沟通是十分必要的。
其实,企业在通关环节与海关发生归类争议时,可与货物进出口地海关磋商解决,在磋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可要求货物进出口海关填制《商品归类申请单》上报当地海关归类部门,以确定归类。企业应向海关提供货物报关单证、产品说明、样品及其他归类所需的有效资料。通关后,海关对企业申报归类存有疑义的,海关可以提出归类质疑,企业则需要配合。
《通商》:现在是否有海关认可的专业信息机构或网站,能帮助企业进行商品归类?
蒋小竹:目前为止,海关并未授权任何一家专业机构来执行这项工作,从发展方向上看,有可能由海关认定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商品预归类,中国海关其实也正在上海与天津等地试点预归类社会化这项工作。而绝大部分企业对于商品归类的咨询还只能在地方海关官方网站上提问,或是电话咨询来解决。
《通商》:您认为新《税则》的实施对商品归类会有很大的影响吗?今年增加了122个税号,删除了10个税号,这除了与2007年《协调制度》的改版有关,还与哪些因素有关?
蒋小竹:《税则》的调整包括了对商品列目的调整,商品归类也会发生变化。由于商品享有税率的改变,使国家的税收政策进一步得到具体的体现。2007年《税则》实行大改版后,今年1月1日,我国又进一步调整进出口关税,新《税则》的税目总数由2007年的7646个增至7758个,并在进出口暂定税率方面又一次做出相应调整。
税目的变化体现了国家对于某些行业的调控意图,因此,《税则》调整是一种国家对于不同商品鼓励和限制的调控手段。今年的调整从内容上看新增的税目包括:百合球茎、麒麟菜、调味紫菜等农产品;食品级磷酸、氯化钴、棕刚玉、碳酸镧等化工品;螺杆泵、电烤箱、蓝牙耳机等机电商品。其中,机电类商品调整的比重相对较大。我个人认为这是由于近年来这些商品贸易量很大,国家从贸易平衡的角度做出的调控。总体来说调整税号是便于贸易统计与监控,比如对原材料的检测标准发生变化,税号也随之改变。
蒋小竹,现任北京海关商品归类办公室主任。曾多次代表中国海关参加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相关会议,参与“中国海关税则/统计商品目录”的制定工作。
《通商》:我们看到海关网站对商品HS编码的问题要占到其他类问题的一半以上,这是因为商品归类太难了吗?
蒋小竹:对于这类问题大多反映出企业的报关人员对商品分类制度不甚了解,不善于应用HS分类规则对商品进行归类。有些报关人员在填写商品编码时,由于找不到合适和准确的编码,就笼统地分到相关品目的“其他”中。还有,由于我们大部分非专业人员不掌握归类的思路,往往不会应用相关注释来进行商品归类,要么造成商品归类不准确,要么翻着厚厚的《税则》却无所适从。
《通商》:可以这样概括,商品归类是一个很复杂的技术,因此企业很容易发生归类错误的情况。
蒋小竹:是的。企业的优势在于对自己商品的自然属性比较了解,但他们又欠缺对海关归类规定以及对海关分关标准的了解。因此,只有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才能尽可能做到归类正确。根据我的工作体会,HS编码的分类具有非常强的科学性、完整性和严密性。不仅有明确的归类总规则,在各类、章、品目、子目中,还有一系列注释和说明,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注释为我们准确分类提供了依据和指南。这些注释是我们在运用HS编码时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它们与归类总规则和HS品目、子目共同严密地组成了不可分割的“三位一体”的科学分类制度。
总体来讲,企业首先应该熟悉相关商品情况和《协调制度》目录结构及《税则》归类技巧的运用,并熟知海关归类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告等,其次要对海关归类管理的程序要求了解得很清楚。只有做到这些企业才能提前预测贸易成本,提高通关效率以及控制好贸易风险,最终达到降低贸易成本的目的。
《通商》:既然如此,海关对企业的错误归类将如何处理?举例来讲,企业如果在报关时经海关接单审核后顺利报关,但在之后的海关稽查过程中发现了企业归类错误,对于这种企业非主观故意但又造成归类错误的情况,企业是否会面临处罚?
蒋小竹:虽然我们都是依照法律所规定的相同的归类依据对同一种进出口货物进行归类,但收发货人与海关得出的归类结果有时是不同的。当然,对企业来说,在判断一些商品该纳入哪个税号时,始终最倾向于税率较低的一方,因此,这常常是成为与海关发生归类争议的原因。像上面举例的这种情况,在国务院《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392号)第51条做了明确规定:“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海关相关部门会判定企业是否属于主观故意行为,对于上述案例这种非主观故意行为的商品归类错误海关会视情节追缴1~3年税款,不予处罚也不会记录企业不良信息。但如果判定企业属于主观故意行为,就会转到海关稽私部门,视其情节追缴税款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法律制裁。此外,这也影响到企业信用级别的重新定义。这种情况在通关过程中时常发生,因此,为尽快化解争议,我认为充分地沟通是十分必要的。
其实,企业在通关环节与海关发生归类争议时,可与货物进出口地海关磋商解决,在磋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可要求货物进出口海关填制《商品归类申请单》上报当地海关归类部门,以确定归类。企业应向海关提供货物报关单证、产品说明、样品及其他归类所需的有效资料。通关后,海关对企业申报归类存有疑义的,海关可以提出归类质疑,企业则需要配合。
《通商》:现在是否有海关认可的专业信息机构或网站,能帮助企业进行商品归类?
蒋小竹:目前为止,海关并未授权任何一家专业机构来执行这项工作,从发展方向上看,有可能由海关认定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商品预归类,中国海关其实也正在上海与天津等地试点预归类社会化这项工作。而绝大部分企业对于商品归类的咨询还只能在地方海关官方网站上提问,或是电话咨询来解决。
《通商》:您认为新《税则》的实施对商品归类会有很大的影响吗?今年增加了122个税号,删除了10个税号,这除了与2007年《协调制度》的改版有关,还与哪些因素有关?
蒋小竹:《税则》的调整包括了对商品列目的调整,商品归类也会发生变化。由于商品享有税率的改变,使国家的税收政策进一步得到具体的体现。2007年《税则》实行大改版后,今年1月1日,我国又进一步调整进出口关税,新《税则》的税目总数由2007年的7646个增至7758个,并在进出口暂定税率方面又一次做出相应调整。
税目的变化体现了国家对于某些行业的调控意图,因此,《税则》调整是一种国家对于不同商品鼓励和限制的调控手段。今年的调整从内容上看新增的税目包括:百合球茎、麒麟菜、调味紫菜等农产品;食品级磷酸、氯化钴、棕刚玉、碳酸镧等化工品;螺杆泵、电烤箱、蓝牙耳机等机电商品。其中,机电类商品调整的比重相对较大。我个人认为这是由于近年来这些商品贸易量很大,国家从贸易平衡的角度做出的调控。总体来说调整税号是便于贸易统计与监控,比如对原材料的检测标准发生变化,税号也随之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