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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分别对《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和《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等二十二个决定(草案),以及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规,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义务教育条例草案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草案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内容已比较成熟;废止七件法规的理由充分,修改二十二件法规决定草案的内容基本可行;杭州市、宁波市报批的三件法规符合上位法规定。建议本次会议分别予以通过或者批准。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11月26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对上述法规草案、法规清理决定草案和报批法规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建议已于11月26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进行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修改搞)》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和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关于《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
1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在“建立家长委员会”之后,增加“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一句。
2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之前,增加“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一句。
3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增加两个“或者变相组织”,这一款修改为:“学校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进行补课,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第四十八条第八项作相应修改。
4 第十二条规定:持有本省居住证的人员,与其同住的子女需要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凭居住证到居住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就读。有的委员提出,这里的居住证是否包括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应当予以明确。法委经研究认为,省人大常委会今年6月份通过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草案本条规定精神与省政府现行政策相符,可以不作修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三、关于《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在“水利”之后,增加“林业”两字。
四、关于废止《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和修改《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等二十二个决定(草案)
这次法规清理提交常委会审议的共有二十三件决定草案。对其中的《关于废止<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废止理由充分,表示赞同。对《关于修改<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等二十二个修改决定(草案),大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赞同,没有提出不同意见;有个别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的法规除决定草案中修改的内容外,还有其他内容需要作补充完善,建议一并修改或在将来单独作全面修改。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根据主任会议通过的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法规清理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先易后难、区分轻重缓急、分类处理的原则,对其中存在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法规之间明显不协调的规定,且各方意见比较一致的,提出可以集中修改的法规项目,分两批提请常委会近期会议审议;对修改内容较多、情况较复杂,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的法规,建议根据情况逐年列入今后立法计划进行修改。对法规的集中修改,主要是解决法规中的“硬伤”问题,即与法律、行政法规明显不一致的、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造成执行困难的、法规调整对象或主要规范事项已发生重大变化或已消失的、不符合国家和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的内容,对其他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在这次集中修改中一般不作修改,待将来条件成熟时再作修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二十二个修改决定(草案)基本按照上述标准把握,且多次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内容基本可行。
同时,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关于修改<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草案)》中有关增加第九条第八项的内容删去。
五、关于《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批准文本草案)》、《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批准文本草案)》和《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批准文本草案)》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批准文本草案)》,提出了一些完善性和贯彻执行方面的意见、建议,由于不属于合法性问题,未作修改。会后,我们将把有关意见、建议转告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对其他两件报批法规,没有提出合法性方面的意见,也未作修改。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分别对《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和《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等二十二个决定(草案),以及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规,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义务教育条例草案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草案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内容已比较成熟;废止七件法规的理由充分,修改二十二件法规决定草案的内容基本可行;杭州市、宁波市报批的三件法规符合上位法规定。建议本次会议分别予以通过或者批准。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11月26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对上述法规草案、法规清理决定草案和报批法规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建议已于11月26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进行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修改搞)》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和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关于《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
1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在“建立家长委员会”之后,增加“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一句。
2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之前,增加“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一句。
3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增加两个“或者变相组织”,这一款修改为:“学校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进行补课,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第四十八条第八项作相应修改。
4 第十二条规定:持有本省居住证的人员,与其同住的子女需要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凭居住证到居住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就读。有的委员提出,这里的居住证是否包括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应当予以明确。法委经研究认为,省人大常委会今年6月份通过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草案本条规定精神与省政府现行政策相符,可以不作修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三、关于《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在“水利”之后,增加“林业”两字。
四、关于废止《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和修改《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等二十二个决定(草案)
这次法规清理提交常委会审议的共有二十三件决定草案。对其中的《关于废止<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废止理由充分,表示赞同。对《关于修改<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等二十二个修改决定(草案),大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赞同,没有提出不同意见;有个别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的法规除决定草案中修改的内容外,还有其他内容需要作补充完善,建议一并修改或在将来单独作全面修改。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根据主任会议通过的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法规清理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先易后难、区分轻重缓急、分类处理的原则,对其中存在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法规之间明显不协调的规定,且各方意见比较一致的,提出可以集中修改的法规项目,分两批提请常委会近期会议审议;对修改内容较多、情况较复杂,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的法规,建议根据情况逐年列入今后立法计划进行修改。对法规的集中修改,主要是解决法规中的“硬伤”问题,即与法律、行政法规明显不一致的、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造成执行困难的、法规调整对象或主要规范事项已发生重大变化或已消失的、不符合国家和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的内容,对其他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在这次集中修改中一般不作修改,待将来条件成熟时再作修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二十二个修改决定(草案)基本按照上述标准把握,且多次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内容基本可行。
同时,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关于修改<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草案)》中有关增加第九条第八项的内容删去。
五、关于《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批准文本草案)》、《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批准文本草案)》和《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批准文本草案)》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批准文本草案)》,提出了一些完善性和贯彻执行方面的意见、建议,由于不属于合法性问题,未作修改。会后,我们将把有关意见、建议转告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对其他两件报批法规,没有提出合法性方面的意见,也未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