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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二元制”治理模式与英美“一元制”有所不同,在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时必须与我国国情结合起来加以完善。在存在监事会且监事会功能失灵的情况下,是取消监事会,还是把独立董事制度与“二元制”模式相结合。上市公司虽然实行了独立董事制度,但怎样与监事会实现功能互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怎样保证;实效问题、薪酬问题、人员构成问题等。这些都是难以解决且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此进行分析,希望能有所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