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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公证制度在我国的不断发展,公证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也发生了变化,由国家赔偿责任制转变为了民事赔偿责任制。这一法律适用的转变也体现了公证人员法律地位的变化,但是公证赔偿的其他相关内容仍然存在疑惑和争议之处。本文以公证制度为着眼点,描述了公证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了公证赔偿责任的过错内涵,并且对公证赔偿责任的判断以及认定进行了分析。通过本文的分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观点看待我国的公证制度,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和借鉴经验。
关键词:公证赔偿;公证机构;公证人员;过错规则原则
一、公证制度相关概述
现代社会中的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框架下的重要分支,属于司法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我国公证制度举行划定的重要法律文件。在我国的具体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公证制度进行规定,公证机构的公证活动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不仅要求公证机构的权力具有合法的依据,而且要求公证机构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证行为,要求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坚持公证三大原则,即公正、真实、合法原则进行公证活动。
二、公证赔偿责任相关概述
(一)公证赔偿的概念
公证赔偿的产生是由于公证机构以及其公证人员在公证活动过程中违背了公证的公正、真实、合法的基本原则所致。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违背三大公证原则进行公证活动而给当事人带来直接或者间接损失,并且由此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即是公证赔偿。
(二)公证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将我国的公证制度加以划定,同时这些具体的法律条文内容也包括了公证赔偿责任的承担等等方面。根据规定可得出以下结论:因公证机构以及其公证人员的公证行为违背三大基本原则或者因其他过错行为,而给公证申请人或者其他公证当事人及公证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公证机构以及其公证人员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造成补偿责任的首要错误在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的公证活动,则公证机构可先对此行为承当公证补偿责任,向当事人进行补偿以后再向有重大错误的公证人员通过追索赔偿的方式追回赔偿的损失;并且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分析也可知公证利害关系人因公证赔偿责任各项内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也可采取提起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
(三)构成公证赔偿责任的要件
公证赔偿责任的承担须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赔偿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责任的类推适用可得出构成公证赔偿责任的基本要件主要有以下四点:第一,有公证行为的客观存在。第二,过错的客观存在。第三,损害结果的客观存在。第四,因果关系的客观存在。
三、公证赔偿责任的过错内涵
(一)公证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根据以上对公证赔偿责任的具体构成要件的分析可得出,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的公证赔偿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公证赔偿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是有一定的原因的:首先,公证机构经过公证活动所颁发的公证书具有相对于其他证明文件来说不可比拟的优越性,所具有的证明效力位居榜首,但是如果采取无过错制则可能造成不公平现象的产生。其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的公证活动是对法律规定的职责的履行,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可免责,这样避免了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无限责任”的出现。再次,根据投资成本与风险的一般规律来看,我国公证的收费标准较低,如果实行无过错规则原则则可能会导致司法成本的增加,不利于公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最后,过错归责制的意义在于或许能够减少和制止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承担非己的责任。
(二)公证赔偿责任的过错内涵
根据以上对公证赔偿责任的规则原则的分析可得出,公证赔偿责任中的过错的内涵是,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在公证活动过程中未能尽职履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则和惯例中规定的义务,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则和惯例中规定的公证程序进行公证、出具公证书等等情节。过错的内涵主要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职责义务。
四、公证赔偿责任的过错认定
对于公证赔偿责任的过错的认定主要的是以公证赔偿责任的过错内涵为依据,从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着手,具体表现在分析判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与否、分析判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的公证行动和出具公证书的举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与否等等具体行为。
在公证赔偿责任的过错认定过程中首先要对公证行为是否符合公证实体法的要求进行分析判断,从定性环节对是否发生过错进行初步判断。其次,对对公证行为是否符合公证程序法的要求进行分析判断,包括了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的各项职责义务的是否切实履行,如告知公证申请人和接受申请人咨询的义务、审核申请材料的义务等等法定义务。最后,过错推定原则应该在公证赔偿的过错认定中加以运用。这是由于公证制度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因而具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时很可能面临举证困难,甚至是举证不能的现象,因此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降低举证难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对于公证赔偿责任的过错认定制度的改进有以下两点建议:第一,由于公证赔偿责任的产生是在公证机构以及公证人员的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因此公证申请人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很难举证说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的过错行为,因此在特殊情况之下可以由公证机构以及其公证人员对其行为无过错进行举证说明。第二,对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的公证赔偿责任的过错认定应当有一定的标准,模糊“过错”的标准不利于维护公证申请人以及其他公证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结语
公证赔偿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弥补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在具体的公证活动中给公证申请人和其他公证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害。加强公证赔偿责任的过错及其认定的研究有利于明确过错的判断标准以及认定的具体步骤,从而有利于维护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公证申请人及其他公证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同时也为我国公证赔偿责任的过错认定的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和借鉴经验,促进公证制度在我国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张里安,陈加满.论公证赔偿责任的过错内涵及其认定[J].江淮论坛,2008,02:53-57+62
[2]黄琦.公证赔偿的研究[D].安徽大学,2007
[3]吴奕晗.论公证赔偿制度[D].中国政法大学,2011
[4]张守俊.浅议公证赔偿责任中的过错[J].科技信息,2012,23:458-459
[5]吕鸣.论我国公证赔偿责任制度中的过错认定规则[D].复旦大学,2010
关键词:公证赔偿;公证机构;公证人员;过错规则原则
一、公证制度相关概述
现代社会中的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框架下的重要分支,属于司法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我国公证制度举行划定的重要法律文件。在我国的具体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公证制度进行规定,公证机构的公证活动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不仅要求公证机构的权力具有合法的依据,而且要求公证机构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证行为,要求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坚持公证三大原则,即公正、真实、合法原则进行公证活动。
二、公证赔偿责任相关概述
(一)公证赔偿的概念
公证赔偿的产生是由于公证机构以及其公证人员在公证活动过程中违背了公证的公正、真实、合法的基本原则所致。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违背三大公证原则进行公证活动而给当事人带来直接或者间接损失,并且由此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即是公证赔偿。
(二)公证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将我国的公证制度加以划定,同时这些具体的法律条文内容也包括了公证赔偿责任的承担等等方面。根据规定可得出以下结论:因公证机构以及其公证人员的公证行为违背三大基本原则或者因其他过错行为,而给公证申请人或者其他公证当事人及公证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公证机构以及其公证人员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造成补偿责任的首要错误在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的公证活动,则公证机构可先对此行为承当公证补偿责任,向当事人进行补偿以后再向有重大错误的公证人员通过追索赔偿的方式追回赔偿的损失;并且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分析也可知公证利害关系人因公证赔偿责任各项内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也可采取提起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
(三)构成公证赔偿责任的要件
公证赔偿责任的承担须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赔偿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责任的类推适用可得出构成公证赔偿责任的基本要件主要有以下四点:第一,有公证行为的客观存在。第二,过错的客观存在。第三,损害结果的客观存在。第四,因果关系的客观存在。
三、公证赔偿责任的过错内涵
(一)公证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根据以上对公证赔偿责任的具体构成要件的分析可得出,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的公证赔偿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公证赔偿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是有一定的原因的:首先,公证机构经过公证活动所颁发的公证书具有相对于其他证明文件来说不可比拟的优越性,所具有的证明效力位居榜首,但是如果采取无过错制则可能造成不公平现象的产生。其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的公证活动是对法律规定的职责的履行,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可免责,这样避免了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无限责任”的出现。再次,根据投资成本与风险的一般规律来看,我国公证的收费标准较低,如果实行无过错规则原则则可能会导致司法成本的增加,不利于公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最后,过错归责制的意义在于或许能够减少和制止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承担非己的责任。
(二)公证赔偿责任的过错内涵
根据以上对公证赔偿责任的规则原则的分析可得出,公证赔偿责任中的过错的内涵是,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在公证活动过程中未能尽职履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则和惯例中规定的义务,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则和惯例中规定的公证程序进行公证、出具公证书等等情节。过错的内涵主要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职责义务。
四、公证赔偿责任的过错认定
对于公证赔偿责任的过错的认定主要的是以公证赔偿责任的过错内涵为依据,从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着手,具体表现在分析判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与否、分析判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的公证行动和出具公证书的举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与否等等具体行为。
在公证赔偿责任的过错认定过程中首先要对公证行为是否符合公证实体法的要求进行分析判断,从定性环节对是否发生过错进行初步判断。其次,对对公证行为是否符合公证程序法的要求进行分析判断,包括了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的各项职责义务的是否切实履行,如告知公证申请人和接受申请人咨询的义务、审核申请材料的义务等等法定义务。最后,过错推定原则应该在公证赔偿的过错认定中加以运用。这是由于公证制度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因而具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时很可能面临举证困难,甚至是举证不能的现象,因此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降低举证难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对于公证赔偿责任的过错认定制度的改进有以下两点建议:第一,由于公证赔偿责任的产生是在公证机构以及公证人员的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因此公证申请人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很难举证说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的过错行为,因此在特殊情况之下可以由公证机构以及其公证人员对其行为无过错进行举证说明。第二,对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的公证赔偿责任的过错认定应当有一定的标准,模糊“过错”的标准不利于维护公证申请人以及其他公证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结语
公证赔偿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弥补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在具体的公证活动中给公证申请人和其他公证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害。加强公证赔偿责任的过错及其认定的研究有利于明确过错的判断标准以及认定的具体步骤,从而有利于维护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公证申请人及其他公证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同时也为我国公证赔偿责任的过错认定的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和借鉴经验,促进公证制度在我国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张里安,陈加满.论公证赔偿责任的过错内涵及其认定[J].江淮论坛,2008,02:53-57+62
[2]黄琦.公证赔偿的研究[D].安徽大学,2007
[3]吴奕晗.论公证赔偿制度[D].中国政法大学,2011
[4]张守俊.浅议公证赔偿责任中的过错[J].科技信息,2012,23:458-459
[5]吕鸣.论我国公证赔偿责任制度中的过错认定规则[D].复旦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