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能够免除或者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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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我姑父有一儿一女,几年前他们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姑父由儿子赡养,姑父的所有财产也归儿子继承,女儿不继承财产,也不承担赡养义务。可天有不测风云,姑父的儿子后因车祸致残,一家人生活陷入困境,赡养姑父显得力不从心。而姑父已70多岁,体弱多病,又无经济来源。無奈之下,姑父只得要求女儿承担部分生活费和医疗费等。但女儿却说已通过协议把赡养义务转让给了哥哥,所以她不再对姑父承担赡养义务。请问:姑父的女儿是否还应当承担对姑父的赡养义务?
  答:
  你姑父的女儿应当承担赡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也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可见,赡养父母是每一位子女法定的责任与义务。在父母年老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凡有赡养能力的子女,都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继承遗产,是一种权利,可以放弃。但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或转让,也不能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你姑父女儿的说法是错误的,其行为也是违法的,你姑父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如果你姑父的女儿仍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你姑父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判令女儿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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