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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不断发展,资源开发所造成的环境影响问题越来越突出,国家和社会对于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也愈加重视。本文就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缺陷和不足,阐述了自己的一些改进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 环境影响评价;问题;质量;措施
前言:环境影响评价是控制新污染的第一道关口,是保护环境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与法制化建设有利于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战略,保障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和谐稳定发展,对避免因决策或规划失误造成环境的不良影响具有重大意义。
一、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意识差,环境影响评价和公众参与流于形式
由于我国公众环境意识较低,特别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表现尤为突出,一些建设单位及执法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仅把它作为一项任务来完成,导致实际工作中的环境评价流于形式。另外,一些地方为了更多地吸引外资,片面强调简化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或减低评价等级;有的项目甚至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直接上马,这种现象在我国的许多地方尚有存在。由于公众的环境意识不够,不会或不愿意主动参与对自己可能造成切身利益损害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太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重滞后
在评价对象上只限于具体的建设项目,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一些宏观决策没有纳入环境影响的评价对象。具体建设项目固然对环境有直接影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大多数国家亦十分重视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但与具体项目相比,国家的重大经济、技术和产业政策,区域和资源开发规划,城市和行业发展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对环境的影响更大,如果说具体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是局部性的话,那么立法與政策对环境的影响则是全局性,一旦决策失误会给相当范围甚至全国的环境质量带来了一些重大损害和危害。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则对国家宏观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长期未能予以足够重视[3]。
(三)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制度不健全,处罚力度不合理。一是对建设单位严重违反环评制度的行为处罚不合理。二是对环评文件审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规定不科学。对参加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方式,但对于参加评审的一些专家,法律似乎缺少必要的制裁措施;三是《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跟踪评价和后评价制度,现实操作中,环评单位和审批机关会对建设项目作出可行的决定的同时,提出各类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要求和措施,但竣工验收后,该项目只要是能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违反这些要求或未落实各类措施,未能得到相应的惩罚。
(四)环境评价的审批不健全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由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由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规划的编制机关和审批机关在某种意义上是重合的,这容易使政府为了地方、短期的目标而作出不利于环境保护甚至蒙混过关的行为,滋生腐败。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又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缺乏相应的监督和控制机制,这就很有可能导致行政审批权力 (五)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
公众的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参与在一些重大的环境立法中都没有体现,这也是造成我国环保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原因之一。近年来,我国在重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虽实行了公众参与机制,但广度、深度不够,且多数由公众积极、主动地表达自己的环境权益要求;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也只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中进行,而在政府审批决策时,很少组织听证会等形式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参与的规定较之于以前有了实质性进展,但该法对法律实践中必须明确的一些内容,如公众如何参与、通过什么方式参与以及在哪些阶段参与、公众参与的范围、如何保障公众参与等依然缺少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的公共参与强调愈早愈好,愈早期的参与,民众以及各界的关切较容易有表现的空间。一旦评估工作已经完成,民众及各界对繁杂的数据作评论,开发单位接受意见的可能性也大为降低”。
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的措施
(一)加大环境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环境意识
我国的环境教育要触动公众的“自卫神经”,让他们认识到破坏环境给自身带来的利益损害。同时,由于我国的环境教育具有超前性和强制性,所以要求我国的环境教育必须实用化、形象化和制度化,树立公众看得见、可示范模仿的榜样;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如电影、电视、广播等媒体手段;要将环境教育纳入到幼儿园、中小学和大学的整个教育过程中去,使其成为青年素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环境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可以使公众自觉加入到环境保护行列中来,公众的监督、举报、宣传、督促将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另外,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必将大大促进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壮大环境保护专业队伍。
(二)建立替代方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机制
法律应明确规定环评书中应有替代方案的环境影响分析,以使建设者可以通过替代方案对环境影响程度的比较,选择最佳经济与环境效益的行动方案。国际趋势及国外的经验也表明,环境影响评价的核心是替代方案的分析。每一个重大甚至是很小的发展项目都会带来不良的环境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所寻求的不是那些没有环境影响的发展项目,而是旨在找出任何情况下在环境和社会经济方面都是最佳的项目选择方案。
(三)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法律化、程序化、规范化,具体化,克服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现实障碍,使国家在环境影响评价上对公众有效地开放,实现国家和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公众参与制度有必要在环评法实施细则中进一步细化,使其具有操作性。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环评的必要前提。
(四)强化法规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
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各项制度,清理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建立环境与发展专家咨询制度。各级政府要成立由多学科专家组成的环境与发展科学咨询委员会,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规划实施以及重大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充分的研讨和咨询,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和施工期环境监测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的环境监察,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施工期可能造成严重环境影响和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环境监测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
(五)增加对政策、法规等宏观性、战略性行为的环评活动
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和实施,世界各国越来越多地把立法政策以及替代方案等战略环评作为完善环评的重要内容,对政策、立法等活动开展环评对决策科学化有重要意义。它可以超越少数政策制定者的认识局限,全面地对环境进行影响评价。在此基础上,可以及时对某项政策、法规进行修改和补充甚至终止,以防止在政策上产生失误和误导,把立法、政策纳入环评之内,这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最好方法。
三、结语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方式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社会活动。大多数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已通过立法或国际条约采纳来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对象和范围已经涉及到具体的建设项目以及立法、规划计划、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制定和开发区的建设等宏观活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作为经济建设活动所必须遵守的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对经济建设的全面规划、工业发展的合理布局、新污染源的严格控制和老污染源的强化治理等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应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高度重视,让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促进环境事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环境影响评价;问题;质量;措施
前言:环境影响评价是控制新污染的第一道关口,是保护环境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与法制化建设有利于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战略,保障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和谐稳定发展,对避免因决策或规划失误造成环境的不良影响具有重大意义。
一、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意识差,环境影响评价和公众参与流于形式
由于我国公众环境意识较低,特别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表现尤为突出,一些建设单位及执法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仅把它作为一项任务来完成,导致实际工作中的环境评价流于形式。另外,一些地方为了更多地吸引外资,片面强调简化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或减低评价等级;有的项目甚至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直接上马,这种现象在我国的许多地方尚有存在。由于公众的环境意识不够,不会或不愿意主动参与对自己可能造成切身利益损害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太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重滞后
在评价对象上只限于具体的建设项目,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一些宏观决策没有纳入环境影响的评价对象。具体建设项目固然对环境有直接影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大多数国家亦十分重视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但与具体项目相比,国家的重大经济、技术和产业政策,区域和资源开发规划,城市和行业发展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对环境的影响更大,如果说具体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是局部性的话,那么立法與政策对环境的影响则是全局性,一旦决策失误会给相当范围甚至全国的环境质量带来了一些重大损害和危害。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则对国家宏观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长期未能予以足够重视[3]。
(三)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制度不健全,处罚力度不合理。一是对建设单位严重违反环评制度的行为处罚不合理。二是对环评文件审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规定不科学。对参加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方式,但对于参加评审的一些专家,法律似乎缺少必要的制裁措施;三是《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跟踪评价和后评价制度,现实操作中,环评单位和审批机关会对建设项目作出可行的决定的同时,提出各类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要求和措施,但竣工验收后,该项目只要是能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违反这些要求或未落实各类措施,未能得到相应的惩罚。
(四)环境评价的审批不健全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由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由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规划的编制机关和审批机关在某种意义上是重合的,这容易使政府为了地方、短期的目标而作出不利于环境保护甚至蒙混过关的行为,滋生腐败。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又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缺乏相应的监督和控制机制,这就很有可能导致行政审批权力 (五)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
公众的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参与在一些重大的环境立法中都没有体现,这也是造成我国环保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原因之一。近年来,我国在重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虽实行了公众参与机制,但广度、深度不够,且多数由公众积极、主动地表达自己的环境权益要求;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也只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中进行,而在政府审批决策时,很少组织听证会等形式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参与的规定较之于以前有了实质性进展,但该法对法律实践中必须明确的一些内容,如公众如何参与、通过什么方式参与以及在哪些阶段参与、公众参与的范围、如何保障公众参与等依然缺少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的公共参与强调愈早愈好,愈早期的参与,民众以及各界的关切较容易有表现的空间。一旦评估工作已经完成,民众及各界对繁杂的数据作评论,开发单位接受意见的可能性也大为降低”。
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的措施
(一)加大环境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环境意识
我国的环境教育要触动公众的“自卫神经”,让他们认识到破坏环境给自身带来的利益损害。同时,由于我国的环境教育具有超前性和强制性,所以要求我国的环境教育必须实用化、形象化和制度化,树立公众看得见、可示范模仿的榜样;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如电影、电视、广播等媒体手段;要将环境教育纳入到幼儿园、中小学和大学的整个教育过程中去,使其成为青年素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环境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可以使公众自觉加入到环境保护行列中来,公众的监督、举报、宣传、督促将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另外,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必将大大促进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壮大环境保护专业队伍。
(二)建立替代方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机制
法律应明确规定环评书中应有替代方案的环境影响分析,以使建设者可以通过替代方案对环境影响程度的比较,选择最佳经济与环境效益的行动方案。国际趋势及国外的经验也表明,环境影响评价的核心是替代方案的分析。每一个重大甚至是很小的发展项目都会带来不良的环境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所寻求的不是那些没有环境影响的发展项目,而是旨在找出任何情况下在环境和社会经济方面都是最佳的项目选择方案。
(三)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法律化、程序化、规范化,具体化,克服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现实障碍,使国家在环境影响评价上对公众有效地开放,实现国家和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公众参与制度有必要在环评法实施细则中进一步细化,使其具有操作性。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环评的必要前提。
(四)强化法规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
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各项制度,清理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建立环境与发展专家咨询制度。各级政府要成立由多学科专家组成的环境与发展科学咨询委员会,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规划实施以及重大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充分的研讨和咨询,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和施工期环境监测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的环境监察,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施工期可能造成严重环境影响和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环境监测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
(五)增加对政策、法规等宏观性、战略性行为的环评活动
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和实施,世界各国越来越多地把立法政策以及替代方案等战略环评作为完善环评的重要内容,对政策、立法等活动开展环评对决策科学化有重要意义。它可以超越少数政策制定者的认识局限,全面地对环境进行影响评价。在此基础上,可以及时对某项政策、法规进行修改和补充甚至终止,以防止在政策上产生失误和误导,把立法、政策纳入环评之内,这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最好方法。
三、结语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方式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社会活动。大多数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已通过立法或国际条约采纳来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对象和范围已经涉及到具体的建设项目以及立法、规划计划、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制定和开发区的建设等宏观活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作为经济建设活动所必须遵守的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对经济建设的全面规划、工业发展的合理布局、新污染源的严格控制和老污染源的强化治理等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应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高度重视,让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促进环境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