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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学界对刑事诉讼法这门学科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具体诉讼制度,而忽略了一些原理性问题。其中,关于刑事诉讼客体的文章少之又少。因此笔者须从基本概念开始着手厘清刑事诉讼客体概念,后对于刑事诉讼客体的两个特点分别论述,既刑事诉讼客体的单一性与同一性。最后,笔者将指出学界对同一性认识不同的原因所在。
关键词: 单一性;同一性;实体真实;程序正当
【中图分类号】 DF7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8)06-0212-02
一、刑事诉讼客体的概念
刑事诉讼客体系现代刑事诉讼理论中不告不理原则之产物,而不告不理原则的核心含义是审判阶段的诉讼客体应由起诉来界定,超越起诉来界定诉讼客体属违法。由此可得知刑事诉讼客体对我国刑事诉讼在公诉变更、法院变更罪名、一事不再理等问题认知程度起决定性作用。刑事诉讼客体问题在民国时期已开始讨论,出于历史原因,该问题的讨论在中国大陆中断一段时间。但是,台湾地区关于刑事诉讼客体的理论对我们具有借鉴意义。
在民国时期的学者中,陈瑾昆是较早对刑事诉讼客体进行分析的学者。他认为“刑事诉讼乃以确定刑罚权之存否及范围为目的,故其诉讼标的自为刑罚权。”他将诉讼客体界定为刑罚权与当时学者对刑事诉讼性质的认识有关。在当时,刑事诉讼被理解为国家实现刑罚权的活动,这一活动的对象当然是国家刑罚权的确定。因此,刑罚权作为刑事诉讼活动所确定的对象,将诉讼客体理解为刑罚权不足为怪。随后,蔡枢衡将刑事诉讼客体界定为国家对于特定被告之刑罚权,亦即国家对于特定之被告有无刑事处分权及其范围。同时,他提出一个与诉讼客体相关的基本原理—“客体单一不可分。”
二、刑事诉讼客体的单一性
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审判范围必须与起诉范围一致。因此,首先确定本案的起诉范围,才有可能确定本案的审判范围;只有确定本案审判范围,才能据以判断既判力之范围,才有可能在再诉时判断后诉与先诉是否为同一案件。讨论单一性的目的就在于先确定判断起诉范围的根据,即何以界定起诉单元。只有确定了起诉范围,方可比较审判范围与起诉范围一致与否。
单一性着重于起诉单元的不可分割性,即不可将一个起诉单元分为两部分甚至多部分分别予以起诉。那么界定起诉单元的标准是什么?依据传统观点,起诉以刑事责任请求为内容,而刑罚是实现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故刑事责任请求通常表现为刑罚请求,刑罚请求又必须以刑法上对各种犯罪预设的刑罚权为依据。因此,界定起诉单元的标准是刑罚权单元。也就是说,凡是能在刑法上产生一个具体刑罚权的行为事实,便构成一个不可分的起诉单元,即单一事实。另外,刑事诉讼客体的单一性同时要求主观上的单一以及客观上的单一。主观上的单一是指被告的单一,客观上的单一是指成立一个犯罪的特定事实的同一性。综上,界定刑事诉讼客体的单一性应从行为事实与被告两方面考虑。既要事实单一,也要被告单一。例如,在共同犯罪情况下,虽然事实单一,但是被告并非单一。因此,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包含着两个及以上的刑事诉讼客体。
理解刑事诉讼客体的单一性关键是把握事实单一。单一事实既可能是单纯的一个犯罪行为,也可能包括数个法律性质相同的行为。例如,基于同一的故意连续杀害数人构成连续犯,盗窃枪支后持有枪支构成吸收犯,为招摇撞骗而伪造证件构成牵连犯等。数个故意杀人行为、盗窃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招摇撞骗、伪造证件本应分别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在刑法规定的处罚原则中,以一罪论,构成不可分割的刑罚权单元。凡对单一事实的一部分起诉,法院便可以对单一事实的全部行使审判权,即单一事实会产生起诉不可分的效果。例如,甲盗窃枪支,当检察院对甲的盗窃枪支行为提起公诉后,法院对甲持有枪支的行为亦能审判。
其实,在处理单人单罪的时候无须运用客体单一性原理判断起诉范围,该原理主要用于处理数人一罪或者一人数罪的时候判断起诉的范围。
三、刑事诉讼客体的同一性
刑事诉讼客体理论另一重要原理是客体的同一性。客体的同一性是指案件在诉讼中自始至终保持前后同一,案件从起诉至审判范围保持同一。客体的单一性是从横向角度分析起诉的内容,解决案件个数的问题,即一部分犯罪事实与其他犯罪事实可分与否,尤其是起诉范围与审判范围可分与否,属于实体层面。客体的同一性是从纵向角度分析起诉事实前后是否同一,解决先诉与后诉重复与否的问题,属于程序层面。换言之,单一性是为确认客体的范围有多大,而同一性是为确认从起诉到审判过程中客体的范圍能否保持一致,应在多大程度上保持一致。
在起诉的纵向效力所涵盖的范围内,检察官可以不受诉讼程序发展的影响,继续以原来的起诉事实维持其追诉;对法官而言,凡起诉的纵向效力所涵盖的范围,均可称为诉讼客体。起诉的纵向效力在于维持审判事实与起诉事实的同一性。但是,关于何种审判事实与起诉事实具有同一性存在争议。观点一:自然性事实同一说,该观点认为审判中的事实与起诉事实属于同一个自然的或社会的事实,那么无论最后的审判定位何罪,均不算超出起诉的效力范围。观点二:法律性事实同一说,该观点认为审判中认定的罪名或者审判事实的构成要件与起诉事实具有同质性或相似性方可维持同一性。两种观点对起诉事实的理解不同,导致起诉的纵向效力宽狭不同,进而影响审判范围。因为,如果起诉事实包含法律评价,则审判不可超出该法律评价进行判决,否则与客体同一性要求不符。反之,若起诉事实不包括法律评价,审判可自由适用法律。
关于同一性存在不同观点原因在于对刑事诉讼客体的外延认识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以公诉事实作为刑事诉讼客体,公诉事实指以社会现象、历史事实的形式所叙述之指控事实,其间不包含对该事实的法律评价。亦即,指控犯罪事实的叙述与法律评价是分离的,犯罪事实不包含法律评价的因素。英美法系国家以诉因作为刑事诉讼客体,其并非从社会事实或历史经过的视角对指控事实作单纯的反映,而是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对指控事实进行的记载,并包含了特定的指控罪名和应适用的刑法条文。对刑事诉讼客体外延认识不同根源于诉讼理念及由此决定的诉讼模式。大陆法系国家坚持实体真实理念,法官在审判中以查明事实真相为己任。为确保实体真实的实现,立法赋予法官广泛的权利造就了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检察官起诉是为法官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提供线索,因此,检察官只需表明指控事实,使之足以与其他犯罪事实相区别即可,无需就起诉事实及法律评价作精确记载。英美法系坚持程序公正理念,强调人权保障。检察官起诉不仅是为法官提供线索,更重要的是要为法官明确审判的对象。一方面是因为法官的权力有限,其只能对检察官控诉主张表示认可或不认可。另一方面要使被告人明确检察官的攻击目标和范围,确定辩护策略。综上所述,两种不同的诉讼理念及诉讼构造决定了对刑事诉讼客体同一性的认识不同。
参考文献
[1] 刘仁琦.论我国刑事诉讼客体内容的确定.法律科学,2012(5).
[2] 张小玲.我国刑事诉讼客体再探究.政法论坛,2010(1).
[3] 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作者简介:宋立翔(1994-),男,汉族,广东广州人,硕士研究生,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关键词: 单一性;同一性;实体真实;程序正当
【中图分类号】 DF7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8)06-0212-02
一、刑事诉讼客体的概念
刑事诉讼客体系现代刑事诉讼理论中不告不理原则之产物,而不告不理原则的核心含义是审判阶段的诉讼客体应由起诉来界定,超越起诉来界定诉讼客体属违法。由此可得知刑事诉讼客体对我国刑事诉讼在公诉变更、法院变更罪名、一事不再理等问题认知程度起决定性作用。刑事诉讼客体问题在民国时期已开始讨论,出于历史原因,该问题的讨论在中国大陆中断一段时间。但是,台湾地区关于刑事诉讼客体的理论对我们具有借鉴意义。
在民国时期的学者中,陈瑾昆是较早对刑事诉讼客体进行分析的学者。他认为“刑事诉讼乃以确定刑罚权之存否及范围为目的,故其诉讼标的自为刑罚权。”他将诉讼客体界定为刑罚权与当时学者对刑事诉讼性质的认识有关。在当时,刑事诉讼被理解为国家实现刑罚权的活动,这一活动的对象当然是国家刑罚权的确定。因此,刑罚权作为刑事诉讼活动所确定的对象,将诉讼客体理解为刑罚权不足为怪。随后,蔡枢衡将刑事诉讼客体界定为国家对于特定被告之刑罚权,亦即国家对于特定之被告有无刑事处分权及其范围。同时,他提出一个与诉讼客体相关的基本原理—“客体单一不可分。”
二、刑事诉讼客体的单一性
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审判范围必须与起诉范围一致。因此,首先确定本案的起诉范围,才有可能确定本案的审判范围;只有确定本案审判范围,才能据以判断既判力之范围,才有可能在再诉时判断后诉与先诉是否为同一案件。讨论单一性的目的就在于先确定判断起诉范围的根据,即何以界定起诉单元。只有确定了起诉范围,方可比较审判范围与起诉范围一致与否。
单一性着重于起诉单元的不可分割性,即不可将一个起诉单元分为两部分甚至多部分分别予以起诉。那么界定起诉单元的标准是什么?依据传统观点,起诉以刑事责任请求为内容,而刑罚是实现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故刑事责任请求通常表现为刑罚请求,刑罚请求又必须以刑法上对各种犯罪预设的刑罚权为依据。因此,界定起诉单元的标准是刑罚权单元。也就是说,凡是能在刑法上产生一个具体刑罚权的行为事实,便构成一个不可分的起诉单元,即单一事实。另外,刑事诉讼客体的单一性同时要求主观上的单一以及客观上的单一。主观上的单一是指被告的单一,客观上的单一是指成立一个犯罪的特定事实的同一性。综上,界定刑事诉讼客体的单一性应从行为事实与被告两方面考虑。既要事实单一,也要被告单一。例如,在共同犯罪情况下,虽然事实单一,但是被告并非单一。因此,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包含着两个及以上的刑事诉讼客体。
理解刑事诉讼客体的单一性关键是把握事实单一。单一事实既可能是单纯的一个犯罪行为,也可能包括数个法律性质相同的行为。例如,基于同一的故意连续杀害数人构成连续犯,盗窃枪支后持有枪支构成吸收犯,为招摇撞骗而伪造证件构成牵连犯等。数个故意杀人行为、盗窃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招摇撞骗、伪造证件本应分别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在刑法规定的处罚原则中,以一罪论,构成不可分割的刑罚权单元。凡对单一事实的一部分起诉,法院便可以对单一事实的全部行使审判权,即单一事实会产生起诉不可分的效果。例如,甲盗窃枪支,当检察院对甲的盗窃枪支行为提起公诉后,法院对甲持有枪支的行为亦能审判。
其实,在处理单人单罪的时候无须运用客体单一性原理判断起诉范围,该原理主要用于处理数人一罪或者一人数罪的时候判断起诉的范围。
三、刑事诉讼客体的同一性
刑事诉讼客体理论另一重要原理是客体的同一性。客体的同一性是指案件在诉讼中自始至终保持前后同一,案件从起诉至审判范围保持同一。客体的单一性是从横向角度分析起诉的内容,解决案件个数的问题,即一部分犯罪事实与其他犯罪事实可分与否,尤其是起诉范围与审判范围可分与否,属于实体层面。客体的同一性是从纵向角度分析起诉事实前后是否同一,解决先诉与后诉重复与否的问题,属于程序层面。换言之,单一性是为确认客体的范围有多大,而同一性是为确认从起诉到审判过程中客体的范圍能否保持一致,应在多大程度上保持一致。
在起诉的纵向效力所涵盖的范围内,检察官可以不受诉讼程序发展的影响,继续以原来的起诉事实维持其追诉;对法官而言,凡起诉的纵向效力所涵盖的范围,均可称为诉讼客体。起诉的纵向效力在于维持审判事实与起诉事实的同一性。但是,关于何种审判事实与起诉事实具有同一性存在争议。观点一:自然性事实同一说,该观点认为审判中的事实与起诉事实属于同一个自然的或社会的事实,那么无论最后的审判定位何罪,均不算超出起诉的效力范围。观点二:法律性事实同一说,该观点认为审判中认定的罪名或者审判事实的构成要件与起诉事实具有同质性或相似性方可维持同一性。两种观点对起诉事实的理解不同,导致起诉的纵向效力宽狭不同,进而影响审判范围。因为,如果起诉事实包含法律评价,则审判不可超出该法律评价进行判决,否则与客体同一性要求不符。反之,若起诉事实不包括法律评价,审判可自由适用法律。
关于同一性存在不同观点原因在于对刑事诉讼客体的外延认识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以公诉事实作为刑事诉讼客体,公诉事实指以社会现象、历史事实的形式所叙述之指控事实,其间不包含对该事实的法律评价。亦即,指控犯罪事实的叙述与法律评价是分离的,犯罪事实不包含法律评价的因素。英美法系国家以诉因作为刑事诉讼客体,其并非从社会事实或历史经过的视角对指控事实作单纯的反映,而是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对指控事实进行的记载,并包含了特定的指控罪名和应适用的刑法条文。对刑事诉讼客体外延认识不同根源于诉讼理念及由此决定的诉讼模式。大陆法系国家坚持实体真实理念,法官在审判中以查明事实真相为己任。为确保实体真实的实现,立法赋予法官广泛的权利造就了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检察官起诉是为法官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提供线索,因此,检察官只需表明指控事实,使之足以与其他犯罪事实相区别即可,无需就起诉事实及法律评价作精确记载。英美法系坚持程序公正理念,强调人权保障。检察官起诉不仅是为法官提供线索,更重要的是要为法官明确审判的对象。一方面是因为法官的权力有限,其只能对检察官控诉主张表示认可或不认可。另一方面要使被告人明确检察官的攻击目标和范围,确定辩护策略。综上所述,两种不同的诉讼理念及诉讼构造决定了对刑事诉讼客体同一性的认识不同。
参考文献
[1] 刘仁琦.论我国刑事诉讼客体内容的确定.法律科学,2012(5).
[2] 张小玲.我国刑事诉讼客体再探究.政法论坛,2010(1).
[3] 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作者简介:宋立翔(1994-),男,汉族,广东广州人,硕士研究生,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