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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金融业的经营模式是分业经营,商业银行、证券、保险这些金融企业分别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严格监管下各自从事法定业务范围内的经营,除规定的一定限度的交叉经营外,法律禁止金融混业经营。这种分业经营模式对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面对我国加入WTO后,即将全方位开放本国金融市场的要求以及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是混业经营的实际情况,我国的金融业是继续按传统的做法实施严格的分业经营,还是不失时机地进行业务创新,逐步推进混业经营呢?这成为摆在金融深化改革过程中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制度的历史演进
(一)国际金融业的发展历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29年之前,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国家金融都实行混业经营制度。
第二阶段:上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末,以1933年通过的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为标志,分业经营成为这一时期的主流。它规定商业银行禁止参与包销、证券买卖及集团证券业务,商业银行不得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分支机构,商业银行的员工不得在各种证券机构兼职。其后,美国国会又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案,逐步形成了金融分业经营制度的基本框架。
第三阶段:上世纪80年代,分业限制在英国、日本等国家先后取消。1999年11月,美国《金融服务现代法案》正式签署生效。这一法案允许银行、证券、保险公司业务相互交叉,标志着美国在世纪之交放弃分业经营模式进入混业经营的新纪元。
(二)国际上现有的混业经营模式
目前,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金融业合作模型来看,混业经营分为两种模式:
一种为全能银行制,即在银行内部设置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业务以德国为代表,德国金融集团的母公司是以经营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是通过收购与兼并活动发展壮大起来的,该母公司既可以直接从事全方位的金融业务,又可以通过所控股的金融机构从事专业化的金融业务。根据德国《银行业务法》,银行的经营范围包括存款、贷款、贴现、信托、证券、投资、担保、保险、汇兑、财务代理、金融租赁等金融业务。这种经营模式需要有良好的金融监管体制和环境为基础,对全能银行制体系的风险防范机制和中央银行的有效监管要求较高。
另一种模式为金融集团模式,此模式又分为以下三种子模式,子模式的选择依赖于金融集团的多元化战略。在子模式1中,各金融机构相互独立运作,在组织结构上没有联系,相互之间只有形式松散的合作协议。如交叉销售协议等,一体化程度较低的金融集团多采用此种模式;在子模式2中,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直接控股,直接以子公司的方式进行业务渗透和扩张,我国1995年以前混业经营所采取的模式与此类似;而子模式3则是在相关的金融机构之上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在各金融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间设立行政中心,形成金字塔结构,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但在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要以控股公司为中心,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进行业务渗透。子模式3以美国“花旗”模式为代表。
这种模式的特点就是可以综合运用组合理论、协同理论和能力理论对公司进行战略协调和管理,子公司作为经营实体独立从事经营活动,这样金融控股集团既能在整体上经营各种金融业务,又能适应分业管理的要求。
二、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
目前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已是大势所趋,传统的行业分工和业务界限日益模糊,国际上主流趋势是混业经营和统一监管,我国当前的分业经营既不适应金融业的发展,也不符合当今国际潮流。为迎接加入WTO的挑战,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我们很有必要借鉴国际金融业合作模型的成功经验,探索并研究我国目前发展的金融混业经营模式。
(一)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我国金融混业的最佳选择
金融控股公司的构架集规模性与灵活性于一体,通过拥有分别从事不同业务的子公司,使在同一利益主体下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实现人员、业务交叉融合的混业局面,又不妨碍实行有效的金融监管。同时又由于我国目前在法律上对金融机构之间交叉持股和以子公司形式进行的金融业务适度交叉经营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条款,结合近年的实践来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也是业界组建金融集团的一种现实选择。
(二)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的具体步骤
在金融体系开放过程中许多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改革必须有一定的步骤和程序,对于我国这样金融基础比较薄弱的发展中国家,在混业经营方面的改革必须采取“渐进过渡”的方式。本文认为分三步走比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第一步,维持金融分业经营的总体格局,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拓展商业银行业务。1.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仅限于商业银行的境内业务,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在境外完全可以开展多元化的金融业务。2.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并没有限制商业银行从事与资本市场有关的中间业务,应积极推进金融创新,注重发展与资本实行有关的中间业务,如有关企业并购业务,代客理财业务,有关项目融资业务,资金结算、清算以及基金资产管理业务等。
第二步,边规范边放松管制。1.银行和保险的交叉可以适度放开,尤其是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参与保险索赔清算、报单质押贷款等,不仅风险很低,而且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明显,可以更好地利用银行的机构网点和信息优势及清算效率优势,降低银行与保险的经营成本,增强业务竞争力。2.对保险的投资限制可以适当放松,从国际经验看,由于竞争性保费费率很低,单纯保险业务已很少能赢利,向投资管理型转变是一个大趋势。而且保险业务本身具有期权性质,保险资金期限长,稳定性好,进入证券市场带来的系统性风险相对而言比较低。
第三步,通过银行与非银行机构的购并,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完成向混业经营的转变。在逐步放松对分业经营管制的基础上,使银行、保险、证券三业相互渗透,逐步突破分业经营的限制,减少金融业发展的风险和成本,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实现服务多样化、资产多元化、利润最大化,形成相对完善的网络体系,由分业经营过渡到混业经营。这种融合利于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对接,提高金融宏观调控的效率,可以使顾客在任何一个营业点得到储蓄、信贷、证券、保险、信托等全能化服务。在模式选择上,可以类似于美国的“花旗”模型。
(三)对我国向混业经营过渡的政策建议
为了实现我国金融业向混业经营的顺利过渡,在坚持分业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将来实行混业经营与国际金融业接轨作好充分准备。
第一,提高对金融业的宏观监控水平。随着金融业创新产品的不断涌现和中间业务的拓展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业务交叉,这就要求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体制,增进监管机构的效率,使监管部门在信息上形成沟通,在制度上达成有效配合,并且提高监管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同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稽核,规范其行为,有效避免新风险的增加。
第二,加强和完善金融法规,充分利用法规来推动混业经营。实行混业经营,必须法制先行,尽管我国目前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但和西方国际相比,还远远不够,今后应该随着改革的进行制订出一系列相关法律,为混业经营提供一个健全的法律框架体系。第三,加快金融企业的上市。利用资本市场推动金融企业资本规模的快速扩张,提前作好金融市场开放的应对准备。推动国有商业银行改组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并上市,其他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商业银行在完成重组优化后上市,并通过资本市场推动上市银行之间以及上市银行与非上市银行间的收购兼并。同时,要推动证券企业及保险企业上市,并推动它们间的兼并收购,大力发展、依法规范、全面提高上市和非上市金融企业的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一、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制度的历史演进
(一)国际金融业的发展历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29年之前,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国家金融都实行混业经营制度。
第二阶段:上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末,以1933年通过的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为标志,分业经营成为这一时期的主流。它规定商业银行禁止参与包销、证券买卖及集团证券业务,商业银行不得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分支机构,商业银行的员工不得在各种证券机构兼职。其后,美国国会又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案,逐步形成了金融分业经营制度的基本框架。
第三阶段:上世纪80年代,分业限制在英国、日本等国家先后取消。1999年11月,美国《金融服务现代法案》正式签署生效。这一法案允许银行、证券、保险公司业务相互交叉,标志着美国在世纪之交放弃分业经营模式进入混业经营的新纪元。
(二)国际上现有的混业经营模式
目前,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金融业合作模型来看,混业经营分为两种模式:
一种为全能银行制,即在银行内部设置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业务以德国为代表,德国金融集团的母公司是以经营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是通过收购与兼并活动发展壮大起来的,该母公司既可以直接从事全方位的金融业务,又可以通过所控股的金融机构从事专业化的金融业务。根据德国《银行业务法》,银行的经营范围包括存款、贷款、贴现、信托、证券、投资、担保、保险、汇兑、财务代理、金融租赁等金融业务。这种经营模式需要有良好的金融监管体制和环境为基础,对全能银行制体系的风险防范机制和中央银行的有效监管要求较高。
另一种模式为金融集团模式,此模式又分为以下三种子模式,子模式的选择依赖于金融集团的多元化战略。在子模式1中,各金融机构相互独立运作,在组织结构上没有联系,相互之间只有形式松散的合作协议。如交叉销售协议等,一体化程度较低的金融集团多采用此种模式;在子模式2中,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直接控股,直接以子公司的方式进行业务渗透和扩张,我国1995年以前混业经营所采取的模式与此类似;而子模式3则是在相关的金融机构之上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在各金融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间设立行政中心,形成金字塔结构,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但在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要以控股公司为中心,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进行业务渗透。子模式3以美国“花旗”模式为代表。
这种模式的特点就是可以综合运用组合理论、协同理论和能力理论对公司进行战略协调和管理,子公司作为经营实体独立从事经营活动,这样金融控股集团既能在整体上经营各种金融业务,又能适应分业管理的要求。
二、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
目前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已是大势所趋,传统的行业分工和业务界限日益模糊,国际上主流趋势是混业经营和统一监管,我国当前的分业经营既不适应金融业的发展,也不符合当今国际潮流。为迎接加入WTO的挑战,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我们很有必要借鉴国际金融业合作模型的成功经验,探索并研究我国目前发展的金融混业经营模式。
(一)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我国金融混业的最佳选择
金融控股公司的构架集规模性与灵活性于一体,通过拥有分别从事不同业务的子公司,使在同一利益主体下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实现人员、业务交叉融合的混业局面,又不妨碍实行有效的金融监管。同时又由于我国目前在法律上对金融机构之间交叉持股和以子公司形式进行的金融业务适度交叉经营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条款,结合近年的实践来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也是业界组建金融集团的一种现实选择。
(二)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的具体步骤
在金融体系开放过程中许多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改革必须有一定的步骤和程序,对于我国这样金融基础比较薄弱的发展中国家,在混业经营方面的改革必须采取“渐进过渡”的方式。本文认为分三步走比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第一步,维持金融分业经营的总体格局,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拓展商业银行业务。1.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仅限于商业银行的境内业务,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在境外完全可以开展多元化的金融业务。2.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并没有限制商业银行从事与资本市场有关的中间业务,应积极推进金融创新,注重发展与资本实行有关的中间业务,如有关企业并购业务,代客理财业务,有关项目融资业务,资金结算、清算以及基金资产管理业务等。
第二步,边规范边放松管制。1.银行和保险的交叉可以适度放开,尤其是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参与保险索赔清算、报单质押贷款等,不仅风险很低,而且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明显,可以更好地利用银行的机构网点和信息优势及清算效率优势,降低银行与保险的经营成本,增强业务竞争力。2.对保险的投资限制可以适当放松,从国际经验看,由于竞争性保费费率很低,单纯保险业务已很少能赢利,向投资管理型转变是一个大趋势。而且保险业务本身具有期权性质,保险资金期限长,稳定性好,进入证券市场带来的系统性风险相对而言比较低。
第三步,通过银行与非银行机构的购并,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完成向混业经营的转变。在逐步放松对分业经营管制的基础上,使银行、保险、证券三业相互渗透,逐步突破分业经营的限制,减少金融业发展的风险和成本,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实现服务多样化、资产多元化、利润最大化,形成相对完善的网络体系,由分业经营过渡到混业经营。这种融合利于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对接,提高金融宏观调控的效率,可以使顾客在任何一个营业点得到储蓄、信贷、证券、保险、信托等全能化服务。在模式选择上,可以类似于美国的“花旗”模型。
(三)对我国向混业经营过渡的政策建议
为了实现我国金融业向混业经营的顺利过渡,在坚持分业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将来实行混业经营与国际金融业接轨作好充分准备。
第一,提高对金融业的宏观监控水平。随着金融业创新产品的不断涌现和中间业务的拓展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业务交叉,这就要求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体制,增进监管机构的效率,使监管部门在信息上形成沟通,在制度上达成有效配合,并且提高监管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同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稽核,规范其行为,有效避免新风险的增加。
第二,加强和完善金融法规,充分利用法规来推动混业经营。实行混业经营,必须法制先行,尽管我国目前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但和西方国际相比,还远远不够,今后应该随着改革的进行制订出一系列相关法律,为混业经营提供一个健全的法律框架体系。第三,加快金融企业的上市。利用资本市场推动金融企业资本规模的快速扩张,提前作好金融市场开放的应对准备。推动国有商业银行改组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并上市,其他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商业银行在完成重组优化后上市,并通过资本市场推动上市银行之间以及上市银行与非上市银行间的收购兼并。同时,要推动证券企业及保险企业上市,并推动它们间的兼并收购,大力发展、依法规范、全面提高上市和非上市金融企业的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