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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包之间差额预缴增值税纳税风险规避之策
基于以上总分包之间差额预交增值税的纳税风险分析,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总包方预收账款纳税风险的控制策略
从以上分析可知,一些总包方为了规避收到业主预收款,而业主或发包方强行要求总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这样会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倒挂问题。为了节约资金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必须采用以下控制办法:
一是总包方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或开工保证金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的规定,总包方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总包方可向业主或发包方方开具收据,不开发票。
二是总包方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或开工保证金时,如果业主或发包方强行要求总包方开具发票,则总包方为了规避提前缴纳增值税的風险,可以采用以下两个规避措施:第一,当总包方只有一个项目(该项目建筑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且工程还没有动工的情况下,总包方应提前做采购计划,与供应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预付一部分货款或定金给供应商,供应商必须在总包方工程开工前收到业主支付预付款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一般在收到预收账款的下个月的15日之前),向施工企业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如果总包方已经有正在施工的且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总包方对该简易计税项目所发生的采购材料或设备,可以要求供应商先开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然后等到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开工,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有抵扣时的增值税申报当月,把前面简易计税项目发生的已经抵扣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总分包差额预缴增值税纳税风险的规避策略
关于总分包之间差额预缴增值税纳税风险的规避策略总结如下:
第一,在分包方给总包方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分包方必须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
第二,在分包方给总包方开具发票的情况下,无论总包方向分包方开具增值税材料发票还是建筑服务业发票,总包方在差额预缴增值税时,都必须扣除分包方向总包方开具的材料发票和建筑服务业发票上的金额。
第三,在分包方进行施工的过程中,总包方收到业主的进度结算款时,总包方必须按照分包方的工程进度,给予分包方支付部分进度款,收取分包方开具已经支付部分进度款的增值税发票,从而进行差额预交增值税。
第四,在总包方已经收取业主预付款的情况下,分包方还没有开展施工业务,即分包没有向总包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总包方绝对不能要求分包方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总包方提前抵扣和进行差额预交增值税。否则,会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将要受到刑事处罚。
(完)
基于以上总分包之间差额预交增值税的纳税风险分析,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总包方预收账款纳税风险的控制策略
从以上分析可知,一些总包方为了规避收到业主预收款,而业主或发包方强行要求总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这样会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倒挂问题。为了节约资金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必须采用以下控制办法:
一是总包方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或开工保证金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的规定,总包方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总包方可向业主或发包方方开具收据,不开发票。
二是总包方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或开工保证金时,如果业主或发包方强行要求总包方开具发票,则总包方为了规避提前缴纳增值税的風险,可以采用以下两个规避措施:第一,当总包方只有一个项目(该项目建筑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且工程还没有动工的情况下,总包方应提前做采购计划,与供应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预付一部分货款或定金给供应商,供应商必须在总包方工程开工前收到业主支付预付款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一般在收到预收账款的下个月的15日之前),向施工企业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如果总包方已经有正在施工的且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总包方对该简易计税项目所发生的采购材料或设备,可以要求供应商先开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然后等到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开工,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有抵扣时的增值税申报当月,把前面简易计税项目发生的已经抵扣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总分包差额预缴增值税纳税风险的规避策略
关于总分包之间差额预缴增值税纳税风险的规避策略总结如下:
第一,在分包方给总包方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分包方必须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
第二,在分包方给总包方开具发票的情况下,无论总包方向分包方开具增值税材料发票还是建筑服务业发票,总包方在差额预缴增值税时,都必须扣除分包方向总包方开具的材料发票和建筑服务业发票上的金额。
第三,在分包方进行施工的过程中,总包方收到业主的进度结算款时,总包方必须按照分包方的工程进度,给予分包方支付部分进度款,收取分包方开具已经支付部分进度款的增值税发票,从而进行差额预交增值税。
第四,在总包方已经收取业主预付款的情况下,分包方还没有开展施工业务,即分包没有向总包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总包方绝对不能要求分包方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总包方提前抵扣和进行差额预交增值税。否则,会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将要受到刑事处罚。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