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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理念欠明确,理论上存在一些误区;立法过粗,制度规范上有些欠周全;操作性不强,难以实现该制度应有的价值设计。司法实务中,缺席审判制度的运作也处于混乱状态,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法律尴尬问题,也容易被法官或当事人误用和滥用,对法院的正当审判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极为不利。